“双共”在行动丨违规干水工?这可使不得!
“双共”行动开展以来,嘉兴海事局认真贯彻落实行动部署,对照“双共”行动细化内容,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与渔业、海警、公安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查获多起违法违规作业案件,并全部依法依规处理,达到了“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显著成效。
典型案例
2024年7月18日,嘉兴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巡航跨海铁路桥施工区域时,发现渔业船舶A轮在施工区域内,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经调查发现,A轮通过放在B轮甲板上进入施工区域。据了解,A轮还用作B轮起锚艇参与浅水区疏浚作业,期间协助B轮起锚两次,且A轮用作起锚艇时,驾驶人员涉嫌无证驾驶。
“双共”行动进行时
2024年8月5日,嘉兴海事局对渔业船舶A轮“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按照“双共”专项行动要求,嘉兴海事局将该船相关违法行为通报至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嘉兴海警局。通过海事部门提供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线索,2024年8月6日,嘉兴海警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A轮作为外省纳规渔业辅助船舶,嘉兴市农业农村局也将其违法、处罚情况及时通报了A轮属地政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提醒
在进行有关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之前,相关单位应及早向海事部门申办并获得水工作业许可,施工作业范围应严格限定在许可水域范围之内,不得擅自越界施工。
如果船舶、设施未经许可就从事施工作业,或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将面临行政处罚。
来源:浙江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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