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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案例⑭丨破产重整公司船舶被强制注销抵押权登记案例解析

中国海事
2024-11-13
破产重整公司船舶被强制注销抵押权登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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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案例分析
办理依据及结果
相关延伸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某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A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破产清算期间,有投资人进驻,管理人认为A公司可以盘活,并以其具备重整价值向法院申请重整并得到法院批准。

2023年11月,管理人按法律规定程序召开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受理后裁定:“一、批准A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A公司重整程序。”至此,A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该《重整计划》中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解除船舶的抵押权登记。)

2024年6月,因该债权人仍未主动解除船舶的抵押登记,为保证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规定裁定:“解除A公司名下16艘船舶的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同日,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以下事项:“解除A公司名下16艘船舶的抵押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经核查,上述16艘船舶登记在A公司名下,分别抵押给了7家银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超10亿元。





01案例分析

——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的顾虑所在

本案例由于担保债权金额巨大,抵押权人难免顾虑注销抵押登记后,其优先受偿的顺位会面临不可控的风险,船舶作为价值巨大的动产,在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对抗”制度,经登记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抵押权人认为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为必备条件,现A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中,抵押权人担忧在配合管理人解除抵押登记后,其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外观将出现瑕疵,进而可能会对优先受偿权造成不利影响,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因配合重整计划注销抵押登记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如果抵押权人为配合重整计划的实施而配合管理人注销抵押登记,自然就会产生抵押权是否消失以及在破产程序中能否继续享有优先受偿顺位的担忧,这也就是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的顾虑所在。




02

登记机关办理的依据及办理结果

本案为申请公司破产转为申请公司重整的特别程序中涉及船舶被强制解除抵押登记而抵押权人不配合办理的的典型案例,登记机关经过审慎审查办理了A公司16艘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依据

1、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解除船舶的抵押权登记。

2、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定,协助事项:解除A公司名下16艘船舶的抵押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二)办理结果

登记机关要求管理人提交以下材料后,向管理人发放了16艘船舶的抵押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1、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委托书、A公司营业执照及涉及本案生效的裁定书、决定书、16艘船舶所有权证书;

2、要求管理人拟定一份情况说明,便于档案查阅者对此案一目了然,内容包括:管理人申请办理事项;管理人单方申请的原因及身份依据;列名7家银行各自对应的抵押船舶名单;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原因及依据;申请16艘船舶抵押权证书公告作废(因为16艘船舶的抵押权证书仍在7家银行保存,故管理人应申请公告作废)。




03相关延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分析:首先,因重整计划还未执行完毕,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并未清偿完毕,也未发生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故抵押权未消灭;其次,抵押权人为配合重整计划的执行而注销抵押登记,其主观意愿是配合重整工作的推进以保证自身抵押权的实现,是一种积极的主张担保债权的方式,并非“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自愿放弃原清偿顺位;最后,该条第(四)款系兜底条款,主要涉及债权诉讼时效、抵押物毁损灭失等情形,本案A公司16艘船舶并不存在此情形。

综上所述,A公司16艘船舶的抵押权人为配合重整计划执行而注销抵押登记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抵押权设立后消灭的情形,故抵押权并未消灭,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法院裁定认定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人的身份及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也不会受到影响。



来源:船舶登记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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