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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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社科院人事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坚力量。1986年建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对调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我们启动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专门成立课题组和专家组,深入开展调研,广泛了解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及主要问题,充分听取社科院系统、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党政研究部门以及社科领域专家学者等对职称制度改革的需求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2019年4月,我们专门召开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集中听取了部分省市人社部门意见建议。2019年7月,人社部办公厅、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就《意见》公开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们对《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年10月,《意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一是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注重考察科研人员的专业性和创造性。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适当发挥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避免绝对化。坚持分类评价,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等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人才评价标准。推行等效评价制,发表于中央主要媒体并产生重要影响的理论文章,以及为重要决策所采纳的建言献策成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推行代表作制度,将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二是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人才的特点,综合采用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委托项目成果,可将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意见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向优秀科研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科研人员倾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突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三是在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关系方面。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把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机衔接。加强聘后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流动有效衔接,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通道。
四是在改进管理与服务方面。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优化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加强评审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答:一是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做好评审权限下放、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三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有关方面支持、参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廖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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