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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 财政在行动 | 湖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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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省财政厅
新春伊始,湖北省内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湖北省财政厅党组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各项部署,不断加强全省财政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打好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省财政厅建立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对统筹各级财政补助和相关资金后仍有困难的,采取先调度再清算、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资金,绝不能因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疫情防控,绝不能因财政责任不落实影响疫情防控。在省财政厅指导下,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资金筹集拨付应急机制,及时足额保障疫情防控所需。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迅速拿出11条“真金白银”的硬措施,加强经费筹集、加快资金拨付、加大政策落实,全面压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政治责任。
省财政厅明确,对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负担费用。实行医护人员、防疫工作者工作补助和工伤保障政策。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理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市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相关疫情防控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疫情防控紧急采购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实行紧急采购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统筹好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好专项资金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统筹好基建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统筹好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集中财力保障疫情防控。截至2月5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已筹集防控经费61亿元,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影响患者救治,确保不因财政资金保障不到位影响疫情防控。
疫情当前,保障物资供应是防控疫情的基础条件。2月3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从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实施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补贴、推动无接触餐饮配送行业发展等4个方面出台17条财税支持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鼓励企业支持疫情防控,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确保群众生活物资供应。为缓解口罩、防护服等医护物资供应紧张状态,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在资金拨付时,明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省财政先行预付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和物流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加强收储调运;对医药物资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充分保障防疫工作所需。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截至2月5日,省级已拨付省内相关企业3.42亿元,保障急需医护物资供应。全面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一方有难,八方驰援。对支持湖北疫情防控的企业,即企业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稳定农贸市场经营,确保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依据市场开办者提供的出摊记录登记和检查情况,商务部门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补助。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同时,为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鼓励各大订餐平台出台优惠政策,向消费者推广无接触订单模式。
印发《关于建立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的通知》,建立全省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日报制度,要求各地报送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及疫情防控财政投入等情况,及时掌握各地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进展,每天向上及时报告。
责任编辑:张蕊
值班编辑:韩璐 陆安平
版式设计:郑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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