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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 || “人脸识别”裸奔时代,“要脸”or“要安全”

火小律 火小律 2020-10-22



“人脸识别”,自诞生之日起,便争议不断。


安全、便利、隐私,似乎又一个“不可能三角”。


监管未完全到位前的技术裸奔时代,“要脸”or“要安全”。


(注: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1

国内国外,人脸识别争议升级



刑事

支付宝人脸识别被骗


2018年7月起,被告人张某、余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已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使用软件将相关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3D头像,从而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并使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以此获取新注册用户红包奖励。案发后,警方自张某处查扣近2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判处张某等人6个月至4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民事

抗议强制刷脸入园


2019年4月,郭某购入某动物世界年卡,园方表示可通过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10月17日,园方短信通知,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10月26日,郭某前往动物世界,拒绝注册人脸识别,并要求退卡,遭拒绝。


郭某认为面部特征是个人重要信息,不可随意获取。遂以侵犯消费者权益,将动物世界告上法庭。本案目前尚无裁判文书传出。




瑞典

校方刷脸监督考勤遭巨额罚款


2019年8月,瑞典一高中进行为其三周的实验项目,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记录学生出勤率。该项目涉及22名学生,监护人全部同意。


瑞典数据保护局以未进行风险评估、未事先报备、校方和学生系不平等的管理关系,家长同意存在瑕疵等为由,认定该项目的实施违反欧盟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号称欧洲史上最严的隐私条例)。对同意推行该项目的高中所在地政府开出20万瑞典克朗(约15万元人民币)的罚单。




美国

Facebook再因人脸识别支付巨额赔偿                                  



2019年下半年,Facebook被指控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伊利诺伊州数百万用户的照片中获取面部数据用于标签建议。为平息此次集体诉讼,Facebook同意支付5.5亿美元。


此前7月,Facebook才因人脸识别等侵犯隐私行为及剑桥分析公司相关丑闻,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达成和解协议,罚金高达50亿美元。



2

TO个人,“人脸信息”, 没那么简单



01

不止是一张“脸”


早年,人脸信息,基本限于“肖像权”。误以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头像,便侵犯了肖像权。普法后方知,须以“营利为目的”。似乎,这是“名人”的“专属权利”。


之后,人脸信息,在“身份识别”的场景下被逐步运用。银行办卡、支付软件认证、叫车软件注册……所有“脸”一视同仁。


再之后,人脸信息,在“身份验证”的场景下进一步铺开。机场安检、进门打卡、金融业务……比对“你”是不是证件上的那个“你”。


而今,人脸信息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财富价值的赋予,如刷脸支付等;标签画像的运用,如AI算法下的用户画像分析等……



美国伊利诺斯州已颁布”人工智能视频面试法案”,规范招聘者在视频面试中,通过AI人脸识别算法,对面试者进行打分评价等可能引发歧视的行为。


过往信息收集,尚不能完全勾画出一个活生生的人。配上人像图片、甚至3D图像,好似潘多拉魔盒的钥匙,瞬间打开了整个人的立体数据库——罪案片既视感。




02

时刻暴露在外的“脸”


不同于其他信息,人脸信息,可以通过更隐蔽、更无感的方式获取。


一些商场大屏幕,会呈现固定区域内实时照片。许多人驻足、挥手,寻找屏幕中的自己。挥手的心态,或许只是好玩。但从数据意义上,这是典型的、寻求用户通过交互行为,授权商家获取人脸信息的方式。


是否注意过商场门口的摄像头?一些商场通过“人头”统计客流的同时,也在进行客户性别比例、年龄比例分析、以及VIP识别等。


是否收到过实体店发送的心仪产品的广告推送?一些实体店通过“人像”区分新旧客户,通过货架前的驻足时间,分析客户喜好,进行精准的广告营销。



03

换“脸”,开个价


一些技术司,冷启动阶段,因缺少可供学习的“人脸”,不得不购买头像。更多的,则是花式寻求用户的”授权同意”


“ZAO”换脸软件,用“好玩”换得了用户“同意”隐私政策。


微信头像加国旗,用“爱国”换得了用户“同意”授权基本信息。


某奶茶铺推出刷脸支付减免,试图用“优惠”换得用户“同意”授权人脸信息。


某保险公司推出免费版疾病险,惠及大众,亦不失为获取潜在新客户信息的一种途径。(注:火小律的“阴谋论”)


作为个人,不妨缓一缓,考虑下,是否值得主动奉上这张“脸”?


你的“脸”远比你想象的“值钱”。




3

TO企业,技术背后,聚焦合规和管理



01

个人信息收集原则


我国目前尚无人脸识别专门法律。但人脸信息(面部特征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受相关法律的保护。


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参照《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需遵循三个原则,合法、正当、必要


合法,手段合法、内容合法。非法渠道收集,不可以;获取法律严禁取得的个人信息,不可以。


必要,能少收集,就少收集;能不收集,就不收集。


正当,简单说,即不强迫个人同意。如采用不同意即停止特定服务,不可以。对信息的获取,要求个人主动点选,即以opt-in为主。犹记得过往用户协议均是已勾选√,用户仅需确认即可——这是典型的opt-out,现如今几乎不提倡了。



02

信任技术or信任企业?


支付宝人脸识别被骗,未动摇用户信心。只因用户信任的不是技术,而是技术背后的企业。


数据泄露,隐私被侵犯,多是企业应用管理出现问题所致。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企业理应采取更审慎的信息收集视角,也应承担更高标准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以合法性为基础,考量必要性,并给予用户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多的选择


以动物世界为例。人脸识别方式入园,是否有必要?是否有其他可替代性方案?仅有短信通知,强制接受人脸识别入园,是否合适?以上都值得商榷,园方欠游客一个合理的说明。


数据安全保护上,综合人脸数据的敏感性、收集规模、使用场景,选择最适当有力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脱敏处理、访问控制、及外部风险防控(如病毒防护)等。


以动物世界为例。是否有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员工培训,防止信息泄露?遭遇黑客攻击,是否有能力抵御?(极客不在此列,遭遇概率也较低)出现安全事件,后续处置和披露能力如何?对于已收集但不再使用的信息,如指纹,如何处理?以上均需再三思量。



03

行业自律,监管大棒在靠近


行业自律素来是强有力的管理手段。


各领域正逐步出台相应规范,不同的应用目的和应用场景,对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合规建议,自也有所不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2020年1月21日印发《人脸识别线下支付行业自律公约(试行)》,此为金融支付领域首份刷脸支付自律公约。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人脸信息被列入敏感度最高的C3类别进行管理。


国家层面,国家标准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进一步征求意见中;《人脸识别技术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已全面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亦在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


企业需时刻关注监管新动向,技术裸奔的时代,快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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