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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只要2.5万元,律师却帮他要回了7倍

2017-04-14 朱锡新 朱星林 景德镇律途上行走

这是发生在景德镇的真人真事,案件由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朱锡新律师承办,结案后此案获评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精品案例”殊荣,并收入同名图书全国发行。

图省钱的包工头游老板雇佣了患精神病的工人张某,不仅如此,游老板还雇了智障工人冯某。他们二人在工地一起干活。一天,习惯随身绑柴刀的张某手起刀落,砍得冯某右手手腕处只皮肉相连。可怜了冯某,那怎么办?游老板,没你的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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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星林,《瓷都晚报》社原资深记者、编辑,现已加盟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电话18679869866,办公地址景德镇市司法局三楼。



案发时有点血腥

包工头游老板承包了某水泥厂零星工程,并以每天 50 元分别雇佣张某和冯某做小工,张某患精神病,冯某智力伤残三级。案发于下午两点半,冯某在水泥厂内清理木板时,对张某说:“我要丢板子了,你不走开,打到你我不管。”

张某不听其言,两人发生口角,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柴刀砍向冯某,将冯某的右手腕砍伤,几乎全断,张某因此被刑拘。

冯某所受伤残后经鉴定为: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 构成伤残五级,右手大拇指活动功能丧失,构成伤残七级。

对张某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为:癫痫性精神性障碍,事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限定责任能力。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朱锡新律师接手法援

被害人有智力残疾且家贫,申请法律援助获准,朱锡新律师受指派提供法援援助。他发现原告人冯某及其家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遗漏了诉讼请求,而被告人张某家中一贫如洗无分文赔偿能力,要被告人赔偿2.45万元恐将落空。

朱锡新律师分析整个案件法律关系后,认为包工头游某和某水泥厂皆应对冯某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朱锡新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希望追加游某及某水泥公司为共同被告,未获准许。

朱锡新律师建议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就民事赔偿问题另案起诉,冯某及家人采纳了他的建议,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人冯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行凶者被判一缓二

案发九个月后,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随后,朱锡新律师代冯某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冯某受雇于游某,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由游某承担赔偿责任。某水泥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游某,并对其招用工及安全生产未尽到监管之责,导致冯某在水泥厂内因工作受伤,某水泥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游某、某水泥公司赔偿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看被告怎么辩解

庭审中,被告游某辨称:

1、其与原告冯某及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即使存在雇佣关系,张某砍伤原告冯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冯某受伤是张某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张某承担责任;

3、冯某自身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某水泥公司辩称:

1、水泥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冯某因张某刑事犯罪造成的伤害与其无关;

2、张某是侵权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冯某放弃对张某的赔偿请求,无权转嫁侵权责任给水泥公司;

3、发生在水泥厂内的犯罪行为与水泥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水泥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他要2.45万,律师最终帮他要回的是7倍

朱锡新律师驳斥道: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冯某受雇于被告游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依法应当由被告游某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张某亦系被告游某的雇员,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冯某损害,雇主即被告游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水泥公司与被告游某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责任协议》,约定被 告游某不得招用老弱病残人员,被告水泥公司有义务对被告游某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然而正是由于二个被告违反规定,游某招用精神病人张某做事,水泥公司未尽到安全检查的责任,才导致原告冯某被精神病人张某砍伤的悲剧,因此二被告对原告冯某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情形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被告认为原告冯某之损害系由第三人张某造成,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

法院采纳了朱锡新律师关于雇主责任的意见,关于水泥公司未尽管理责任而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未被采纳,但认为水泥公司虽无过错,伤害原因却系在实现水泥公司的利益中发生,伤害行为也发生在水泥公司内,且游某和张某的财产有限,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基本赔偿,为平衡各方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酌定水泥公司承担 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告冯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酌情承担20%的责任为宜。因原告冯某自身有过错且侵害人张某 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精神已得到抚慰,不应再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确定原告冯某的各项损失总额为207482.69 月25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游某赔偿原告冯某人民币145237.88 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某水泥公司赔偿原告冯某人民币 20748.27 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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