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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优化获得用水中,政府和水司的关系?

易小壶 E20供水圈层 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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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

 Introduction 

今年两会上提到“截至2021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较2012年底增长1.8倍,年均增长12.1%,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5亿户”。在疫情带给经济负面冲击的情况下,我国市场主体的数量依旧能保持稳定增长。

但可以预见2022年会相当艰难,结合之前发布的国家统一大市场政策,更考验地方政府的优化营商环境能力,而优化获得用水作为其中一部分,如何处理好关系,实现效果最优,我们一起看看试点城市一些做法和理念对我们的启发。

来源:E20供水研究中心

作者:易小壶

2021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以下简称《意见》),确立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并对试点城市提出了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这些试点城市的表现也不负众望,在2021营商环境各类排名中均名列前茅。

如果把优化营商环境比作运营商业圈,政府承担着主要运营商的角色,供水企业则承担着商圈物业服务公司的角色。商圈繁荣发展带动双方收益增长,因此,政府和供水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具有一致性。这也是双方合作协同推进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事项顺利落地的基础和前提。但从全国的范围看,部分城市的政府和供水企业之间的合作模式还有可优化的空间。本文通过分享试点城市做法中的亮点和可复制的经验,共同探讨营商环境创新改革的思路。

1、从“政府端菜”,到“企业点菜”

在供水行业,提到优化营商环境就绕不开“获得用水”这个话题。关于供水企业在“获得用水”方面可借鉴的做法和经验,本号此前文章已有分享,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后台回复“营商环境”查看相关文章合辑。

从多数供水企业过去的做法来看,优化“获得用水”业务办理的主要方式是压缩业务办理的时长。从10~15个工作日逐渐缩短到5个工作日,再到3个工作日。这样的优化方式在提升“获得用水”服务的早期是合理且有效的做法。既减少了市场主体在“获得用水”上花费的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又起到督促供水企业精简流程,提升服务效率的作用。然而,受到宣传的反复强调影响,政府、公众和供水企业们的注意力被过度吸引在业务办理时长这一个点上,不知不觉地陷入了“用时越短=服务越优”的认知误区。

“获得用水”业务的时长不可能无限缩减,业务办理时长“内卷”到尽头之后,难道是换一个业务接着“卷”?如果因此造成后续供用水过程中,供水企业和申请用水的企业双方风险增加,服务反而不能够获得市场主体的认可。公用事业的服务企业到底该如何做?这个问题的答案要回到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目的上。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目的是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制度环境,吸引力的点和优先级是由市场主体判断的。就供水服务而言,安全稳定的供水服务是市场主体排在首位的需求,其次才是对服务获取方式和便捷性的要求。因此, 供水行业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应当是在不影响供用水服务安全的基础上,再根据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为对方提供更多业务办理上的便利条件。

然而,当前制定营商环境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责任方是政府,政府缺少贴近服务端的机会,以及对服务现实需求的了解。因此,政府可能没法亲身体会在推进“获得用水”过程中供水企业遇到的难点和堵点。这就造成了部分制度举措与现实需求不匹配,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效率不高的现状。

政府需要由“政府主导一切”的思维转换为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的思维。意识到上述问题的政府率先在行动和理念上做出改变。行动上,政府更加主动地贴近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对方的需求,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深圳营商环境改革4.0提到的从“政府端菜”到“企业点菜”的转变。理念上,上海提到“始终将企业感受度作为首要标准”的营商环境改革5.0版,突出体现了针对市场主体,坚持问题导向的制度建设的思考。

而在找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有更多机会贴近市场主体,更深入地了解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与此同时,在处理咨询和诉求的过程中,政府也需要了解服务办理的流程,便于发现服务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和堵点。这既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也能更好地理解公共服务企业解决市场主体需求所需要的帮助和支持。以“市场主体为中心”和坚持问题导向的思路,缓解了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的匹配度不高的问题。

2、划清权责主次和边界,提升合作效率

另一影响营商环境创新改革的现状是各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效率低。效率低的问题是合作中常见的问题,解决的方式分两步:首先要界定合作双方的权责边界,其次是提高各自推进权责范围内事项的效率。放在营商环境语境下,提升政府和公用事业企业间的合作效率,首要是明确双方在优化营商环境合作事项中的权责边界,其次是各自发挥优势,提升营商环境创新改革工作的效率。

继续借用商圈运营的比喻。商圈的商业价值提升,直接且首要的受益者是商圈的运营商,物业公司的收益也可能间接地获得提升。站在受益权利与建设责任对等的角度,运营商拥有主要受益权也应作为商圈商业价值建设的主要责任方,物业公司承担的建设责任依照其受益程度合理划分。因此,供水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理应与其获益的水平相关。此外,面对需由一方的支持作为前置条件的情况,明确合作双方权责主次关系的一步也必不可少。

以《意见》要求“推行水电气暖灯市政接入工程设计的行政审批在线办理”事项为例,市政接入工程并联办理相关联的事项中明确说明:①涉及联合验收的工作应由住建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并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②再由政府部门直接备案;③开放系统数据的共享允许相关单位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等。

这三点是实现《意见》中此项任务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当实际情况中未达到这三点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在这一阶段发挥带头作用。例如,上海在出台和修订《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时,在第三十七条中反复明确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的事项;第四十七条也明确提出“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资源、绿化市容、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上海政府的文件明确了推进此项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提升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合作的主动性,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政府机构与公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权责主次界定清晰,既明确了政府机构应该做什么,也让供水企业更清楚获取必要支持的途径,提升双方合作的效率。在成果中的体现是,上海成为6个试点城市中首个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市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具体办理时长限制的城市,这得益于上海在过去几年从营商环境改革1.0到5.0的积累和探索。由此也验证了本文前两部分的观点,缩减时间只是一个结果,更重要的要从根源解决问题:以市场主体为中心,明晰权责,打通部门边界,优化流程,提高合作效率。

3、激发供水企业长期主动性,推进补偿制度落地执行

不管是运营商还是物业公司,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入驻商圈的商户,商户对商圈价值认可度的提升是双方合作的最终目标。达成这个目标不仅要依靠相互配合,还要利用好双方各自优势,发挥“长板效应”。

政府的优势在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供水企业的优势在于服务于一线,有能力大范围获取市场主体对服务的使用反馈,全面深入地了解对方实际需求。因此,从提升营商环境创新改革的工作计划可落地性的角度出发,政府可以尝试在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的过程中,给予供水企业更多话语权,同时也能达到提升供水企业参与度的目的。

供水企业的参与度提升带来关注度的提升,也进一步激发了供水企业提供支持的主动性和意愿。比如疫情期间,大量供水企业为非居民用户提供水量、水价的优惠,以及水费缓交、延交的服务。供水企业替政府分担了疫情对经济环境造成的压力,维持了市场相对稳定的现状。而政府压力减轻的同时也应关注供水企业的难处,对供水企业的水费减免做出合理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长期持续的任务,未来还可能再次出现供水企业替政府分担压力的情况。供水企业单方面的承担压力而得不到补偿的情形,不符合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存续的规律。长此以往,必然会打击供水企业主动性和积极性。营商环境创新改革取得当前效果离不开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任何一方的贡献。因此,政府应当主动建立一套应对此类情况的操作规范,明确补偿机制,并推进此类规范尽快落实到可执行的制度层面,成为有据可依的方式。这既是给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一颗“定心丸”,也是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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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走在营商环境创新改革前列的试点城市,还是刚开始探索尝试的其他城市,在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中的做法既有亮点也有问题。各地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不断调整政策制度,尝试新的举措。E20供水研究中心将持续关注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中各地出台的政策,从供水行业关注的内容出发,分析各地政策亮点,总结和分享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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