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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适用——中国足球青训现状的起底与未来

邹莹、李昱阳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前言:

四年一度的足球世界杯再一次拉开了序幕,我们中国男子国家足球队再一次无缘本届卡塔尔世界杯,同广大的中国球迷一起只能沦为宾客,不禁莞尔,男足何时才能跻身世界杯呢?本次世界杯预选赛,国足也曾采用过归化球员方式增强球队实力仍无缘出线,甚至败走越南。事实证明,足球水平的提高,需要几代人持之以恒的努力,扎根青训从而实现青少年足球人口大幅增加、实现中国足球的振兴。因此,《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将高水平的青训体系作为改革发展的重心。在此背景下,实现足球青训的高水平发展,尤其是青训机构的可持续化发展便是青训体系高水平建设的重中之重。在青训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规范无异于2015年中国足协颁布施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这其中,中国足协基本沿用国际足联《职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的“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从制度上为青训机构发展和保障进行顶层设计。本文也将从“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适用情况来起底中国足球青训现状,并结合《体育法》修订和2022年11月26日生效的《国际足联清算所条例》畅想中国足球青训的未来。【关键词】:世界杯;中国足球;青训机构;培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体育法》。


01

  青训补偿的历史沿革——博斯曼法案  


法案渊源


博斯曼只是一个在球员履历上非常不起眼的比利时三流球员,然而,因为这位比利时球员的一次诉讼,却彻底颠覆来整个欧洲甚至世界足球的秩序,也对职业足球青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故事发生在1990年,效力于比利时甲级联赛RFC列日队的博斯曼球员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强行要求予以降薪,将其月薪从2500欧降至1000欧。彼时的职业足球转会制度即便球员合同到期,若想要实现转会其他俱乐部,新俱乐部也必须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才能达成转会,这样的转会体制无疑是俱乐部与球员达成了终身的“忠诚”协议,球员的薪酬及转会自由完全受制于原俱乐部(基本为该球员青训开始时的俱乐部)。彼时转会体制所维护的是作为该球员培训培养的俱乐部利益,培养的球员若合同到期后可以实现自由转会,无疑是对培养他的俱乐部重大损失。最终,博斯曼转会的愿望破灭,而原球队则进一步降低了其薪水。对后,博斯曼咨询律师后,以俱乐部违反了欧盟《罗马条约》“关于欧盟各国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择业”的规定为由,将原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及欧足联告上法庭。经过漫长的诉讼与律师的努力,欧盟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作出了有利于博斯曼的判决,即欧盟地区的球员有权在与上一家俱乐部合同到期后,加盟下一家俱乐部,而无需支付转会费,该法案也称之为“博斯曼法案”。


博斯曼法案对于青训俱乐部利益的冲击


如前所述,在博斯曼法案出台以前,某种角度上球员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终身的“忠诚”合同,高水平的球员往往是俱乐部最重要的财富。博斯曼法案出台后,球员的属性开始更加向劳动者靠拢,球员的个人意愿成为转会的首要因素,由此,自由转会情况也随着激增,对于绝大部分重视青训的小俱乐部而言利益冲击非常大。如荷兰球队阿贾克斯俱乐部,在博斯曼法案出台前,阿贾克斯曾也是欧冠冠军的有力争夺者,但是在其培养的球员面对诸如巴萨、大巴黎等豪门俱乐部邀约时,曾经群星闪耀的阿贾克斯只能看着自家球星散落为漫天星。如2019年赛季,拥有一群天赋出众的年轻人的阿贾克斯一路杀进了欧冠半决赛,但是球队中的弗朗基·德容、德里赫特、齐耶赫、范德贝克等人很快被各个豪门瓜分,当赛季结束后德容转会巴萨,德里赫特转会尤文,齐耶赫加盟切尔西,范德贝克加盟曼联。

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对于青训俱乐部的补偿构想


一个球员甚至球星的培养,往往时十年磨一剑的过程。一个小球员,从6岁开始接受职业足球培训,到18岁成年,至少十余年的时间会在青训体系中,更重要的是,能够成为职业球员的比例,往往也只能按照百分比或者千分比计算。因此,在职业足球俱乐部中,球员是他们最宝贵的财富。博斯曼法案出台后,自由转会对于青训俱乐部形成的巨大冲击,也对法案的合理性提出了巨大的质疑。在此背景下,国际足联开始做手制定转会补偿方案,以对青训俱乐部损失补偿。这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而中国足协于2015年12月30日出台《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也基本沿用了国际足联《职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内容,并对具体的赔偿补偿标准进行细化。


02

中国青训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的适用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定义所谓转会补偿为因球员转会所产生的包括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但需提示的是,该等补偿并不包含第三方机构(主要针对拥有球员权益的第三方经纪机构)的补偿,具体规定在该规定第五十六条,俱乐部或球员不得与任何要求参与球员今后在俱乐部转会的补偿机制,或要求拥有球员今后转会或转会补偿的任何权利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


培训补偿


培训补偿是指: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后所属的俱乐部,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加入的新俱乐部(无论转会是在原工作合同到期前还是到期后进行),均有向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的义务。具体而言,球员在12周岁至23周岁期间为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期,在球员21周岁之前培训过他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获得培训补偿。另外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的每次转会,新俱乐部均应依据当次转会前该球员在其所属最后一家俱乐部的有效培训年数支付相应的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应在该球员注册后30日内支付。且该培训补偿的支付不影响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为避免过高设定年轻球员的培训补偿,球员从12周岁至15周岁(即4个赛季)期间的培训费用将依据国际足联第四类别或中国足协第三类别俱乐部的培训补偿标准计算。培训补偿标准为:中超俱乐部为第一类别;中甲俱乐部为第二类别;中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别;其他俱乐部为第四类别。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10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6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2万元人民币/年。2019年1月5日,中国足协颁布《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可以获得培训补偿的起始年龄由原12周岁调整为8周岁,即:球员从8周岁至21周岁期间,培训过该球员的单位均可依据注册记录获得国内培训补偿费。球员8周岁至11周岁的培训补偿费用标准按照第四类别俱乐部标准计算。同时,该意见也将培训补偿标准进行了修订,具体为中超、女超俱乐部为第一类别;中甲、女甲俱乐部为第二类别;中乙、女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别;其他俱乐部为第四类别。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50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俱乐部:25万元人民币/年;第三类别俱乐部:10万元人民币/年,第四类别俱乐部:2万元人民币/年。具体变化如下:


由此,我们可以举一个非常理想的例子如下:某球员8-11岁在A足校接受培训,12-15岁在中乙B球队接受培训,16岁加盟某中甲C球队,23岁加盟某中超足球俱乐部。则:A足校可获得培训补偿数额:(8-11周岁)4X2万=8万;B球队可获得培训补偿数额:(12-15周岁)4X25万=100万;C球队可获得培训补偿数额:(16-23周岁)8X50万=400万。


联合补偿机制


联合机制补偿为:职业球员在原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所有注册过该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均可从新俱乐部因球员转会而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补偿中获得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具体而言:联合机制补偿的数额=(新俱乐部支付给原俱乐部的转会费—培训补偿)×5%。联合机制补偿在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之间的分配应当按照球员从12周岁到23周岁期间在相关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的注册年数(不足一年按相应比例计算)计算。同时,联合机制补偿规定了12至23周岁赛季的具体系数。新俱乐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在球员注册后30天内支付联合机制补偿。如果转会补偿是按照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新俱乐部应当在每期款项支付后30天内支付相应比例的联合机制补偿。新俱乐部应当依据球员注册纪录,计算联合机制补偿的分配金额。球员应当在必要时协助新俱乐部履行此义务。若有证据证明培训过球员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放弃参加有组织的足球比赛和(或)因为破产、清算、解散或失去联系而不再存在,则该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有代替其接收联合机制补偿的权利。该联合机制补偿将用于会员协会青少年足球发展项目。以挪威球星哈兰德为例,根据德国转会市场网站数据,2022年1月7日,哈兰德从德甲多特蒙德俱乐部转会至英超曼城俱乐部时的转会费为6000万欧元,同时,根据该网站数据,2006年开始,哈兰德便在挪威布吕讷俱乐部参加培训并于2015年与布吕讷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2017年1月2日转会至挪威莫尔德俱乐部,2019年1月1日转会至奥地利萨尔茨堡红牛俱乐部,2020年1月1日转会至德甲多特蒙德俱乐部。


根据计算,截止于2022年1月7日哈兰德共产生的培训补偿费为62万欧元,也即哈兰德转会曼城俱乐部的联合机制补偿总额为(6000-62)×5%=296.9万欧元。则培训所有注册过哈兰德的俱乐部和(或)培训单位可获得的联合机制补偿额为:

03

中国足球青训的现状起底及未来


现状起底


2022年7月21日,中国足协召开2022年第二次青少年仲裁研讨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刘万勇表示:“有关青少年仲裁案例现在越来越多,目前中国足协每年处理的200到300件仲裁案件,青少年仲裁案件占据了20%到30%的比例。这也即,中国青训相关的仲裁案件非常少,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说明》中也承认,在目前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相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与管理的不足,概括为:1.转入球员的新俱乐部很少主动向运动员原培训单位支付上述补偿费;2.原培训单位主张权利途径不畅;3.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4.俱乐部主要管理层人员对政策学习了解较少;5.业余球员与职业球员补偿标准脱轨;6.足球俱乐部管理与监管仍需完善。
此外,根据笔者与重庆地区从事足球培训机构人士沟通可知,造成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机制难以实现的原因还有:1.2009年以前学员培训档案不健全,管理混乱,无法实现权利救济;2.大量存在“过桥”“涮水”等出口转内销的转会方式逃避或降低金额;3.现实中也存在部分球员及家长打“感情牌”阻止补偿;4.青训机构不稳定,多数已经变更解散不具备申领资格;5.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司法执行力且维权成本较高。
以国内著名足校山东鲁能泰山足校为例,该足校在其微信公众号披露,2017年山东鲁能足校共有有效培训21名球员在国内进行转会、交流,但山东鲁能足校仅收到了唐诗14~18岁五个赛季总计4万元的联合机制补偿款。


破局曙光


1.《体育法》修订破解纠纷解决机制问题2022年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申请体育仲裁。而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在业界普遍认为应当属于运动员注册、交流过程,因此,阴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引发的纠纷有望告别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而选择具有司法执行力的体育仲裁机构申请。2.行业组织提供现实解决步骤在中国足协召开2022年第二次青少年仲裁研讨会及《中国足球运动员联合机制补偿及培训补偿说明》中,作为中国足球青训主管机关的中国足协也充分认识到该等现状困境,并提出在现阶段解决方案,如加强宣传和培训;完善的球员注册情况公众查询系统;在每个转会窗口期关闭后,由中国足协注册办在中国足协官方网站公布各俱乐部转会球员的情况(但不公布转会合同年限及转会金额),以便相关培训单位及时了解球员转会信息;完善球员转会补偿争议的受理与裁定机制程序;加强监管与处罚,对拒不执行补偿政策的俱乐部依据规定进行处罚(罚款、罚分、限制转会名额、限制准入等);加强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体育诚信管理与监管工作等。3.国际足联清算所条例带来机制设置新方向《国际足联清算所条例》自2017年由国际足联利益相关者委员会发起协商后,终于在新西兰的奥克兰/塔马基·马考劳举行的会议上,由国际足联理事会批准通过,并于2022年11月26日生效。根据这套规范,国际足联清算所将集中、自动地处理俱乐部之间的交易,初期包括培训回报(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也将促进国际转会系统中的财务透明度和廉洁性。据估计,通过国际足联清算所,每年将有近4亿美元分配给各培训俱乐部,将比目前增加五倍。而中国足协作为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根据章程势必也将出台对应的清算机制,从而实现培训回报机制构建。


04

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足球的发展与振兴离不开良好的青训体系的建立,对于扎根青训的培训机构和俱乐部权益保护意义深远。囿于中国足球市场化以来的弊病,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制度在过去并没有完美落地,甚至引发新的问题。同时,我们也欣喜的看到,伴随着体育修订及相关机制的构建,中国足球青训回报或许也将在将来的某一天真正落地。中国足球的振兴、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管理部门的努力,需要包括市场经营者和体育法律服务人员等各行各业的付出,也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中国足球不再是世界杯的观众。



作者介绍


邹  莹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银行/金融、信托

李昱阳  律师


业务领域: 房地产/建设工程、体育法、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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