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8110】在培训机构遭遇消费陷阱怎么办?
近年来,幼儿早教、语言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诸多社会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社会培训在丰富人们生活、提升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费侵权问题。日前,市消保委公布了两起消费案例,值得社会予以关注。
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经过培训机构的宣传介绍,购买相应的服务之后,却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课程设置不合理、培训质量达不到其所介绍的标准,提出的退款等要求难以满足。
今年1月16日,一名消费者投诉称,
去年12月份在某琴行交付了4000元培训费用,之后发现培训老师经常迟到,无法达到其承诺的培训标准,故提出退款。
但琴行表示根据其内部规定,不能予以退款处理。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分析认为,
经营者确实已经开始为消费者提供所约定的培训服务,但是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发现的老师迟到等现象,确实是影响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退款的要求。
经营者所称根据惯例不予退款的说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教师,并予以赠送相应课程,消费者表示满意。
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消费者在交付了培训费用之后,因为毕业、迁移等个人原因不再进行培训,与经营者协商退回部分培训费用,双方难以达成一致。
今年3月7日,一名消费者反映,其去年8月份时在一家会计培训机构交付了5400元培训费,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学习,故与经营者协商退款。消费者称培训合同中约定,提出退款需承担20%违约费用,消费者同意支付违约金,但经营者的退款迟迟不予兑现。
市消保委分析认为:
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不再继续培训机构的学习,确实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中约定了“学员因为不再学习,提出退款,则承担20%的违约费用”,则经营者应当按照此约定妥善处理。最终经调解,经营者依合同为消费者进行退款。
针对社会培训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芜湖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
首先要详细了解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其次认真辨析培训机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有些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肆意夸大培训效果和师资力量,“名校名师”“高通过率”“不过包退”等类似的宣传标语极易误导消费者。三是消费者最好去现场查看教学环境、安全措施,查看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公示。最后是妥善签订书面合同,保留服务凭证。
大伙都长个心眼
谨慎选择
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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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晚报 记者 李贾
微信编辑:大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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