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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之租赁合同

江苏常熟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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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

农历闰四月十九

星期三

天气:雨天

气温:24-30℃

中国常熟


常熟历史上的今天


1941年6月10日,新四军与国民党忠义救国军在唐市横泾之间的南桥展开激战。

当天凌晨忠义救国军1000多人奔袭驻在唐市横泾地区的新四军十八旅五十四团一营和二营。

战斗打响后,新四军警卫二团前来增援,双方在南桥展开激战。

在人民群众的支援下,新四军击毙击伤忠义救国军130多人,俘虏10多人。


虞山书生论学习

2019年6月10日文章


指导案例66号--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婚姻纠纷案

2018年6月10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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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部分,最重要的是维护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

在日常生活中,出租人由于具有房东的优势,随意解除合同,随意涨租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年轻人们由于买不起新房,只好租赁房屋。

为了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此次民法典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承租方是否有权分配拆迁款


尚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突然遭遇拆迁承租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租赁合同案件。

因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租人获得部分补偿


基本案情


曾某(出租方、甲方)与房某(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将曾某所有的仓库500平米出租给房某使用,双方除约定租期及租金等具体问题外,还特别约定“租赁因国家规划终止时,除生产设备及附件归乙方,对改造部分不能搬出或者损坏,以后凡是涉及拆迁赔偿等,均与乙方无关。”

 

合同签订后,房某承租涉案房屋并曾某同意改造为冷库并使用至今。

后涉案房屋遭遇拆迁征收,房某向曾某主张制冷机、冷库房、配电柜、冷却水塔等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面积计算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中约定“租赁因国家规划终止时,除生产设备及附件归乙方,对改造部分不能搬出或者损坏,以后凡是涉及拆迁赔偿等,均与乙方无关。”

因此对房某主张的制冷机、冷库房、配电柜、冷却水塔等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房某主张按面积计算搬家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法院未予支持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法律人说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以及旧城改造的不断推进,拆迁征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如何分配拆迁款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应当引起重视。


法律人提醒

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排除了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时的主体地位,承租人不再属于独立于出租人之外的补偿对象。

如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写明遭遇拆迁该如何处理,那么承租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1、对于拆迁征收补偿款中的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过渡费等费用,如承租人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或实际造成该部分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分配该部分款项。

2、对于装饰装修补偿费用,应区别能否拆除,对于能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搬离。对于已经与租赁物形成一体的,如果合同尚未到期,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该部分补偿款项。

如果合同到期后遭遇拆迁征收,原则上该部分物品已归出租人所有,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3、对于未到期的租金,承租人可向出租人主张退还该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如双方无特殊约定,应归出租人所有。


人民法院对于上述费用如何分配,将结合当地拆迁补偿政策以及租赁履行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利益,法官建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遭遇拆迁后如何分配拆迁款做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矛盾。


本案例来源: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十四章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兴隆法律先生注:

房东、二房东、三房东、房客。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兴隆法律先生注:

买卖不破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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