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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了,还有人在意彭宇案的真相吗?

2017-06-16 共青团中央



思 考

近年来, “扶不扶”仿佛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


每当涉及这一话题之时, “彭宇案”就会被再次纳入公共讨论的范围。


时隔十年后,最高法院出面,这件曾经彻底改变中国社会方向的案件终于反转了。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表了评论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正面回应舆论焦点。



“彭宇案”回顾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



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此案唯一的目击证人陈老先生在案发时也参与了部分救助,据称他也没有看到徐老太当时如何倒地,在他看到彭宇上前帮忙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彭宇将徐寿兰扶起送往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案件被媒体曝光后,迅速在网络引发热议。


案情时间线


◆ 2006年11月20日

64岁的徐寿兰,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公交车站上下车时发生碰撞。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彭宇将徐寿兰送至医院,但双方因赔偿问题起了摩擦。


◆ 2007年1月12日

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13.6万元。


◆ 2007年7月4日

彭宇联系一位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希望媒体关注此事。


◆ 2007年9月3日

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

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

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当年媒体报道的“彭宇案”

当年一些媒体一边倒地将彭宇“人设”为被冤枉的“好人”,毕竟“好人蒙冤”的剧情要比“撞人该赔”的现实更加能够“撬”开读者的眼睛,撩动他们互动的欲望。



“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官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徐寿兰老人因摔伤行动不便,在家养病的她不断接到陌生人的谩骂攻击电话,指责她“诬陷好人”;蹲守在她家门口的记者,一次次强行将话筒递进来要求采访。



今天,许多人,甚至媒体在提起“南京彭宇案”的时候,仍然会认为这是一起好心扶老人却遭反咬的案子。但遗憾的是,这些人真的都被当年一些媒体的报道所误导了。 


当第一次开庭后,警方承认在派出所的装修过程中不慎遗失了笔录。在与老人闹上法庭6个月后,彭宇突然开始改口,宣称自己没有撞老人,而是做好事。而在一些一味追求热点,而不顾真相的媒体煽风点火的作用下,“彭宇案”更成功忽悠了大众。


不过,因为他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做好事,最终还是被法院判了赔偿。但由于公众对“彭宇案”已经形成了一种先入为主的认知,认为彭宇是做好事被冤枉,因此“彭宇案”的判决,也令很多人都误以为:如果你证明不了你扶了老人,就只能被讹。 


但事实绝非如此! 


彭宇之所以要在法庭上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扶了老人,是因为“扶老人”的说法,是他在第二次开庭时,才提出的【新主张】。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彭宇当然要承担找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做好事。可悲的是,由于当时媒体忙着炒作“扶老人被讹”这个更刺激的话题,竟完全忽视了【彭宇改口】这个细节,以及其中他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造成了公众的误解。 


而更诡异的是,在“彭宇案”之后的10年里,在几乎所有“扶老人”的案件中,某些新闻媒体又大多只是简单地在炒作“道德层面”的问题,做“道德批判”,却几乎从未深入探讨其中的法律条文,这更进一步加重了公众的误解,以为扶老人的人得自己找证人。



“彭宇案”真相

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


第三次开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内容为彭宇陈述两人相撞情况的笔录照片,虽然这份笔录因警方失误丢失客观上无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的确认。


结合彭宇自述曾经与人相撞却说不清与何人相撞以及经警方确认的笔录照片,这就构成了优势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并无不妥。


而从客观真实看来,事过多年后,彭宇也承认了当年确实和老太太发生过相撞。


关于“扶不扶”,法律早有答案

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或许也正因此,每每发生类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不已,感叹世风日下,乃至为冷漠寻找借口与出口。


值得强调的是,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这些年,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家与地方对“义者”的奖励、保护长效机制正在日趋完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所提倡的高尚道德品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着一颗“老人老、幼人幼”的善心,而同时又有着一颗趋利避害的私心。而当我们见到有人需要帮助时,当我们在“扶不扶”问题上,左右徘徊、桎梏不前时,我们必须在内心上确信,救助行为永远不可能成为侵权的证据,“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法律始终站在善者那一边。



来源:新浪微博@最高人民法院、@paingod,微信公众号“环球时报”、“中国青年报”等

供稿:团河南省委

图文由共青团中央(gqtzy2014)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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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编 | 任晓蓉

 编 辑 | 肖   健(团河南省委)

   制   图 | 孟   浩(团山东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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