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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 | 附时间轴整理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2)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3)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4)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案情回顾

北京稻香村公司是在其起诉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申请的,北京稻香村公司发现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等商品,并在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个商标,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第1011610号“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以及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犯。此外,其还主张北京苏稻公司在网页宣传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北京稻香村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稻香村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在本案诉讼期间,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蛋糕、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粽子等商品,并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

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反对行为保全

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不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其主要理由为:首先,北京稻香村公司的权利依据模糊,对于北京稻香村公司已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存在差别,在未认定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已注册商标及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其次,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稻香村集团”文字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阶段,无法确定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再次,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以及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且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是未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其使用稻香村商号及商标并不存在侵权;最后,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造成的损失预估超过1亿元,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法弥补其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作为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时考虑根据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大可能性,其可以以此作为权利依据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上,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糕点、月饼等商品的图标上以及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了“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文字标识,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销售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群组,故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相关权益的可能性。鉴于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并未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第7116769号“稻香村集团”注册商标,故北京稻香村公司就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集团”商标标识的行为所提出的主张,无法在该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处理,其应就此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上,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商品,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了“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标识,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故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类似商品上提出认定“稻香村”商标标识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主张,可能涉及双方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故无法在行为保全程序性措施审查过程中进行判定,目前亦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北京稻香村公司主张的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侵害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的可能性。

鉴于目前临近中秋节及国庆长假,传统糕点等商品处于销售旺季中,月饼、糕点等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会显著增加,如不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损害将会大于责令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虽然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其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1亿元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关微信截图,但上述材料仅仅能够证明其与相关电商平台意图达成中秋季的相关销售目标,该销售目标能否实现及其可能获得的相关利润均无法确定,故本案不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因此,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不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相关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在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交了合法有效的担保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行为保全裁定。

裁定书全文:“北京稻香村”诉 “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案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全文

来源:知产北京

苏稻 VS 北稻 背景整理

双方商标概览

时间轴

  • 苏稻称,稻香村始创于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的苏州观前街,持续经营至今已243年,传承了南派糕点的传统技艺,是1999年国家在糕点类首批命名的“中华老字号”。

  • 公开资料显示,北稻始建于1895年,握有稻香村食品制作绝技和经营谋略的金陵人郭玉生带着几个伙计来京,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设了“稻香村南货店”,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后来成为北京著名的糕点铺。

  • 1984年,刘振英重建北京稻香村,1994年组建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2005年10月改制后成立北京稻香村公司,注册资本18800万元。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后,一直将胡厥文题写的“稻香村”作为其字号及商标进行宣传使用,也被授予“中华老字号”。

  • 在2005年之前,两家稻香村彼此的市场之间并无太多交叉,苏州稻香村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京稻香村则深耕北京,两家相安无事。

  • 2006年7月18日,苏稻申请注册第5485873号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北稻以其享有商标权的第1011610号商标为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稻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以“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均维持商评委决定。2014年12月19日,最高院再审驳回苏稻请求,苏稻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二审判决书:北京高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行政判决书


  • 2010年起,北稻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2015年注册成功。随后,北稻向苏稻提起诉讼,以拥有“北京稻香村”商标为由,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需加上“苏州”以示区别。


  • 2016年4月,北稻称苏稻仍大量侵权,北稻已向苏稻发起4起诉讼,除了索赔近4000万元外,还要求苏稻所有门店牌匾前必须加上“苏州”二字。

  • 2016年4月20日,苏稻作出回应,重申自己是稻香村字号的创立者,并宣布将对北京稻香村商标全面提出无效申请。

  • 2016年7月,苏稻起诉北稻侵害第184905号“稻香村及图”注册商标及第352997号“稻香村及图”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 2017年6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苏稻诉被告商评审委、第三人北稻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此前,商评委维持北稻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8104706号“北京稻香村”商标有效。


  • 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稻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稻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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