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PA整理 | 上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作出重大调整
6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其中,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有诸多变化,包括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基层法院相对集中(跨区)管辖变化等,新管辖规定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蓝色背景为SHIPA整理部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上海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案件
总体原则:各级法院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
(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
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和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基层法院管辖原则:相对集中管辖
(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上海知识产权案件跨区管辖变化 | ||
变化前 | 变化后 | |
浦东新区 | 浦东新区 | 浦东新区 |
黄浦区 | 黄浦区、长宁区 | 不再管辖 |
杨浦区 | 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 | 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 |
徐汇区 | 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 | 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 |
闵行区 | 闵行区、奉贤区 | 不再管辖 |
普陀区 | 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 | 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 |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
(三)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按照沪高法〔2016〕3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
一、【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二、【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外)。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
(五)基层人民检察院就辖区内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具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相应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案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下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3、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
二、行政案件(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外)
(略)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略)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
来源:上海法治报,SHIPA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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