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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产品的IP保护策略

陶韬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0-09-18

家具行业的产品具有更新迭代快,设计风格表达与实用性混合的特点,因此,如何有效的维护家具制造企业自己的创新成果,防止竞争对手仿冒自己的最新产品设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通常而言,家具厂商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来保护其产品,既方便又相对快捷。

 

然而,笔者通过最近的一些实践咨询了解发现,目前我国的家具行业普遍处于OEM向ODM的转型期,家具厂商还不具有特别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往往发现仿冒者赶在自己之前申请由其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后,才匆忙向国知局提交外观设计的申请,此时,再亡羊补牢般的注册外观设计专利已经太晚,家具产品设计的新颖性早已由于产品先于申请而丧失,即便获得了外观设计的授权,往往也会被“有心人”后续的无效申请所击破。如想通过后续补充提交的申请所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去维权,往往得不偿失,被对手采取釜底抽薪的方式所无效。此时,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著作权法中的实用艺术品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家具产品的著作权,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一、主张家具产品为何种类型的作品

通常而言,一款新的家具产品会先经过设计师的设计图予以初现雏形,然后通过实体打样后的模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提升,通过设计师的修改后形成最终的产品设计图(纸/稿),最终的设计图(纸/稿)中不仅包括家具产品本身外形构造的各种数据和形状样式,还有可能包括其附属的五金小件的具体型号和样式。

 

因此,一款全新的家具产品设计,在著作权法上有两种作品类型予以对应。一种是将产品设计图作为美术作品,即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另一种,是将产品设计图生产出的家具产品作为实用艺术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的“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虽然有上述两种作品类型可以主张,但是,笔者认为主张家具作为实用艺术品进行维权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实践和学理中对实用艺术品的“复制”认定存在争议。


君不见,在迪比特诉摩托罗拉印刷线路板一案以及歼十飞机模型一案中,司法机关认为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虽然也是法定的作品类型,但是他人根据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的数据、参数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即司法机关普遍不承认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的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原因在于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本身具有极强的实用功能性,且难以与具有科学性美感的线条所分离。同时,产品制造者在制造生产对应的产品时,其实质是利用产品设计图本身的“思想”(产品数据参数)进行工业化的制造,而非使用了其具有科学之美的表达,即立体产品并没有再现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作品中的科学艺术之美。而一旦将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具有实用性的立体产品本身,则著作权法将被利用为技术垄断的工具,并与专利法产生剧烈冲突。

 

另一方面,理论界的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认定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的“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如果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以及对应的立体产品均构成独创性的艺术品,例如“三维艺术品”,则三维艺术品的立体产品亦属于对三维艺术品平面设计图作品的“再现”,类似于建筑作品或雕塑作品,其“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就曾明确:“至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的复制,对于各类作品,包括美术作品,不仅指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且还包括平面到立体的、立体到平面的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此处的著作权法为旧法,但不妨碍帮助我们理解著作权法中“复制”一词的正确含义)。

 

二、家具产品作为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和艺术性考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为实用艺术作品下的定义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实用艺术品必须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以及作品本身的独创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对艺术性的判断,需要排除与产品实用性无法分离(物理或观念)的艺术性内容以及公有领域内已经存在的艺术性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一款实用艺术品家具的艺术性和独创性的要件略有重合,独创性要求作品的创作源自作者本身,并带有一定的智力创作高度;而艺术性要求作品本身在线条、形状、颜色组合以及前述各要素的组合上呈现一定的艺术美感,考虑到实践中对美术作品等其他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要求并不高,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要求在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对智力创作高度的进一步提升。结合现有案例,在实践中,通过家具产品整体作为主张权利的客体,将家具中每一部分配件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作为体现独创性和艺术性的表达,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大


余论:综上而言,如何在诉讼中选择较为合适的策略,将自己所设计的产品内容或权属进行较为完整、全面的展现给法院、侵权内容的公证固定等内容,仍需要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整体筹划。同时,如果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产品权利的保护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对于那些恶意抢注或精心仿冒他人产品设计的厂商而言,也许是在权利人打盹时抢得外观设计的先机后,又发现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他们或许该考虑一下,如何反制或规避权利人以著作权提出的主张,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作者简介

陶韬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团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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