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实践回顾
2019年1月2日,《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习近平主席出席会议并发言:“我们要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为发展增动力,为合作添活力,壮大中华民族经济。” 40年来《告台湾同胞书》中的许多主张变成生动的现实。那么具体到知识产权方面,两岸又有着怎样的合作历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梳理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签署以来大陆与台湾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大事记。 | |||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重庆签署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互致函电,通报双方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认《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9月12日生效。
【2010年11月22日起,大陆可受理台胞专利、商标等优先权申请】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大陆有关方面同意于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台湾同胞提出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申请的优先权请求。
2010年11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决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受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申请。
根据该公告,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工商总局同时公布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
【2010年10月,两岸首个知识产权联盟成立】
2010年10月,两岸首个知识产权联盟成立。厦门市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和台湾中华保护智慧财产权协会,正式签署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合作协议,两岸首个知识产权联盟正式成立。
两岸(厦门—台北)知识产权联盟在厦门和台北分设秘书处, 其中厦门秘书处位于海沧台商投资区的厦门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双方定期开展信息交流与项目推介,为两岸企业创造更多知识产权合作交流机会,为两岸企事业的创业投资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政策法律咨询。
【大陆工商部门制止多起恶意抢注台湾驰名商标行为】
2010年12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陆工商部门在商标评审案件中认定了“统一”“旺旺”“哥弟”等多件台湾驰名商标,认定了“日月潭”“阿里山”等为茶叶产品的产地名称,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予以撤销或者不予注册。
商评委作为专门处理商标争议的机构,一贯高度重视对台湾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商评委发挥商标评审职能作用,制止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特别是抢注台湾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农产品产地名称的行为,维护台湾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了台湾有关业界的肯定和欢迎。
【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成效初显】
2011年1月23日,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201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以来,两岸在该领域合作的成效正初步显现,台湾当局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部门当年也发布了协议落实的有关情况。
在专利方面,两岸相互受理优先权请求后,有助避免因为在两岸申请专利的时间差而被不法抢先申请的现象发生,对台湾相关产业有重要助益。
在著作权方面,TACP收到第一件申请案为台湾业者2010年12月29日就知名歌手张清芳的专辑提出的认证申请,次日即核发了证书。
相关政策实施前,台湾歌手到大陆发行专辑,必须通过香港机构认证,短则好几周,长则一两个月;而后通过两岸双方指定并认可的TACP进行音像制品著作权认证,来回申请只需要1天。相关作品在两岸发行的时间差大幅缩短,有利于降低被盗版的可能性,著作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011年2月9日广东一企业侵犯一台胞专利权被判罚】
2011年2月9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企业因侵犯台湾省彰化市居民蔡水德申请的“一种可拆的方向把式车把手”实用新型专利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罚200万元。
虽然被告方否认侵权,但在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了对比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权事实成立,遂依法判决负责这一侵权产品出口的这家公司立即停止出口;生产侵权产品的这家公司立即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及其配件的模具、销毁已经生产出来但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成品和半成品,并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200万元,且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这一案件是《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具体体现。
【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执行成效良好】
2011年5月3日,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智慧财产局举行记者会,介绍《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大陆称《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执行成效。该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商标局等大陆对口部门“沟通都很顺畅”,协议执行成效“很好”。
有关相互承认专利、商标及植物品种权之优先权,在两岸进行多次的沟通与努力后,自2010年11月22日开始受理。另在协处机制部分,在著作权认证部分,也都进入了实践阶段并取得了可观数量的成果。
按照协议,当年两岸已成立4个工作组负责商定工作规划。专利工作组,商标工作组,著作权工作组,品种权工作组都在2010年与2011年间召开了首次会议。
【第三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研讨会于南京召开】
2013年11月6日,由科技部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中心与江苏省科技厅共同主办,科技部港澳台办公室、国务院台办交流局为指导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南京市科委等单位承办的第三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研讨会在江苏南京开幕。
来自海峡两岸的相关领导、知识产权业界专家及企业近200人出席会议,并就“海峡两岸产权战略合作与科技创新政策”、“海峡两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及对策”两个主题展开交流。
自2011年起,在科技部和国务院台办的共同支持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研讨会每年选择一个对台合作较为活跃的地区举办,研讨会以深入贯彻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宗旨,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共同推动两岸科技经济协同发展的高度出发,结合承办会议的当地政府和企业在两岸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现实需求,分享两岸知识产权转化及运用经验,探索两岸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促进两岸的科技产业创新发展。
研讨会自举办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规模不断扩大,在两岸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总体来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推动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颁布以及后续的实施,这为两岸的经济贸易与科技发展都做出了贡献。未来,两岸更应在顺应时代发展的框架下继续有效执行《协议》的内容,促进两岸科技文化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整理自: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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