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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防疫法律服务 | 疫情致使企业“延期复工”是否属于休息日?与劳动法相关七个热点问题剖析

范海云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形势严峻,不断攀升的数字让人揪心、痛心。在这场抗击肺炎的战役中, 全国各地医护人员的支援、战斗,让我们热泪盈眶!作为法律人,我们虽然不能像白衣天使们那样奋战在一线,但我们愿意为这场战役中的所有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在线调解服务等法律支援!如果你遇到了这些法律问题,譬如: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隔离或治疗期间的劳动法相关问题,保险相关问题,以及防疫期间遭遇的不正当价格问题等等,请联系我们。
我们是谁?我们是一个团队——肺炎疫情法律服务志愿团。法律服务志愿团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东方大律师游闽键发起,在2003年非典期间游闽键曾发起成立非典法律服务网,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
24日上午,游闽键律师在团队群里提出倡议:“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医务人员已经奔赴前线,国家危难之时法律人当有所作为,我想起2003年非典,我们开办了非典法律服务网,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面对这次疫情我们还是要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先成立一个法律服务志愿团,根据情况分配任务。春节期间打扰大家了,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请大家踊跃报名。”
经游闽键律师倡议后,已有多名优秀律师积极响应,法律服务志愿团正式成立。我们祈祷疫情尽快得到有效防控,欢迎需要帮助的人前来咨询!
让我们协力前行,一起打赢这一仗!


2020年1月24日

协力法律服务志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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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ipr@iprlawyers.com

邮箱:falvfuwuziyuantuan@163.com


第一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游闽键  张玲娜  郑鸣捷  祝筱青  李 圆  钟姝琦  苗 雨  羌 旭  张雨婷  谢  媛  胡 越  陈凡璐  林 迅  黄樱凯  张立峰  王慧颖  马静静


第二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王晶  邢峰铭  殷丹丹  黄阳阳  陈志亭  孟得超  赵胜  黄思思  王健  王天萌  李克钰  刘怡  李淑惠  王梦静  潘丽辉  张华君  鲁敏杰  刘飏  李卉娴  张冬玲  薛梅倩  刘洪涛  杨新龙  潘亦龙  张馨云  张昌同


第三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程钰欣  张婵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2020年1月26日,苏州市政府率先发布通告“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通知,苏州、上海两地皆因疫情防控原因增加了“延长复工”的举措。春节原假期为2020年1月24日-1月30日,现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苏州、上海两地“延长复工”则从2月3日开始起算。


围绕企业“延期复工”的服从执行、假期性质、工资计算、在家办公、年休假冲抵等七个热点问题,笔者进行相应梳理剖析,供参考。



“延期复工”通知所涉区域内企业可以不服从、不执行吗?

不可以。所涉区域内企业需服从延期复工通知,不得让职工提前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65条、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


但延期复工也排除了特殊行业。2020年1月26日苏州通告规定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1月27日上海市政府通知规定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另外,根据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意见,如果目前正在生产的企业,且元宵节前没有返苏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


“延期复工”的延长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息日吗?

法定节假日是基于节日庆典,全国法定节假日为11天。2020年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同样,“延期复工”延长假期也不属于周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星期六、星期天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是常态性的休息。笔者认为基于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延期复工”延长假期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或周休息日,可以参照部分公民放假办法,即上班不额外支付加班费,遇双休日也不额外补休。但目前上海规定“延期复工”的延长假期具体性质属于休息日,苏州还未进一步规定。


(截图来自上海发布公众号《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听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与苏州、上海企业“延期复工”冲突吗?

不冲突。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春节假期是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而原来的春节假期是从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表述,以及未休应安排补休的规定,可以判断延长假期仍然属于春节假期,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对全体公民临时增加的假期,春节延长假期期间上班应当属于加班,不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休息日的加班标准支付200%的加班费。


苏州“延期复工”假期为2月3日至2月8日、上海“延期复工”假期为2月3日至2月9日,根据防疫属地原则苏州、上海疫情地区的地方规定优先执行,故苏州、上海企业“延期复工”假期与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不冲突,从2月3日开始起算。


“延期复工”期间职工工资怎么结算?

在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目前两地“延期复工”期间均在企业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即可。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延期复工”期间2月3日-2月7日职工在家办公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不一定。笔者认为无论是2020年1月26日苏州市政府率先发布的通告,还是1月27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通知可见,涉及的特殊行业职工在2月3日-2月7日工作日均是正常出勤上班,并不涉及加班及调休补休;同理,普通行业“延期复工”期间在2月3日-2月7日职工在家办公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另外2020年2月2日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结束,2月3日开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未实施“延期复工”地区企业职工开始上班是否应作休息日加班,目前不知,这对实施“延期复工”地区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在家办公加班费也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上海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已解读在“延期复工”期间职工在家办公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苏州目前还未明确是否应作休息日加班,具体有待苏州政府进一步明确。


“延期复工”期间假期可以用带薪年休假冲抵吗?

可以。职工休年休假是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来统筹安排的,单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延期复工”期间用带薪年休假冲抵实际上企业如此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既响应政府号召不提前复工,同时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又没有损害职工利益,兼具公平合理。因此,若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生产,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笔者认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延期复工”期间,职工拒绝在家办公作违纪处分妥当吗?

不妥。因在家办公改变了劳动者与企业约定的原有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当然,劳动者也可拒绝同意在家办公,企业不得据此对职工记旷工处分或者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职工,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会产生违法解除的风险。


以上意见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以下附延长春节假期及各地区迟延复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

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

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上海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2月17日前不开学。此前,学校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培训机构)。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相关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一旦确定,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沪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2020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苏州

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1.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2.对湖北等疫区来(返)苏人员,在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一律依法进行检疫查验,并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


3.凡有两周内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必须主动到交通检疫点或居住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健康申报和体温检测,做好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戴好口罩,就近到发热门诊诊治。


4.镇、街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必须组织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志愿者等主动上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要求,逐户排摸处置。


5.一律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已订餐的应尽快取消或延期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一律不得参加聚餐。影剧院、娱乐休闲场所、网吧、浴室、足浴、棋牌等场所,一律全面停止营业。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一律实施临时封闭管理。


6.关闭部分交通路口,对开放交通路口实施集中检疫查验,具体由市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公布。轨道及公交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减少发车频次。


7.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等防控机制,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市民应减少出行,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做好居家环境卫生,出入公共场所时必须佩戴口罩,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如对本通告有关内容有疑问,请拨打12345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6日


浙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特别是,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五、全省各级机关2月3日正常上班后,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切实用好“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广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

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通知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情况,科学研判后确定具体开学时间。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

四、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方案,把工作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江苏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来源:江苏新闻)


1月28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延迟我省企业复工。


通知指出,省內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苏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強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吿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文件指引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实际,从即日起,实施以下措施:

各地各单位最大程度动员离苏人员不得提前返回苏州,本地人员做到减少流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学校开学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17日24时。涉及市民生活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除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 

发文时间:2020 年 1 月 24 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 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人大公告第 60 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沪人社综发〔2016〕29 号)


第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范海云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范海云律师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几十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相关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法律培训、人员安置等非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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