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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兔”是否抄袭“米菲兔”?

徐嘉蕴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文 | 徐嘉蕴律师助理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6日,“国民老公”王思聪转发了一篇微博,并评论道:“这就是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实验艺术系主任吗?瑞思拜。”由于王思聪巨大的网络影响力,此事很快就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


(截图自王思聪微博)


经了解,事情起因是2021年1月1日元旦那天,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对其作品《鸭兔元旦》进行了展览。而在1月15日晚,就有网友在微博发文,认为“鸭兔”抄袭了“米菲兔”,质疑冯峰“加个鸭嘴巴就当做自己的作品展出”。


(左:鸭兔 右:米菲兔 两图均来自网络)


此事迅速引起网友热议,很多网友认为冯峰涉嫌抄袭,侵犯了米菲兔作者迪克·布鲁纳的著作权,原贴也得到了王思聪等大 V的转发评论。


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及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出作品,由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四种人身权和十三种财产权的权利总称。


简单来说,“著作权”就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


“作者”就是作品的创作人。那,什么是“作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应受保护的实质要件。


“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是指“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鸭兔”具有独创性吗?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吗?


(截图自冯峰微博)


根据冯峰在微博回应,《鸭兔》是在他读了《哲学研究》后,受其影响而创作的作品。言下之意,《鸭兔》是冯教授独立创作而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是著作权侵权领域重要的指导案例,完整总结了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式。在该案件中,最高院指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由于没看到相关证据,笔者不便直接下结论,大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指导案例自行评判。但是,冯峰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公众才能更好判断《鸭兔》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作品”。


如果,冯峰能证明他从未接触过米菲兔,而鸭兔是他完全独立构思创作,则鸭兔也构成作品,跟米菲兔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根据网络信息得知,米菲兔被创作于1955年,其卡通形象多年来被广泛运用各种生活用品上,如服装、玩具、文具等。以米菲兔的知名程度,冯峰想证明其从来未接触过米菲兔,难度比较大。


假设,冯峰能证明鸭兔系其独立创作,构成作品,那鸭兔和米菲兔如此相似,米菲兔又是诞生在先,冯峰是否侵犯迪克·布鲁纳的著作权呢?

(左:鸭兔 右:米菲兔 两图均来自网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1号指导案例的精神,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内容是前所未有的”,但必须经过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将相关素材(既可取材于现实、也可想象创造)进行独立创作完成。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看到这里,我想对于冯峰的“鸭兔”是否侵犯迪克·布鲁纳的“米菲兔”著作权,大家应该有了更深的思考和更多的认识。


学习,往往是从模仿开始的。幼儿牙牙学语、蹒跚学步都是从长辈的言传身教中模仿而来。学书法,先临摹字帖;学画画,先临摹他人的优秀画作。待自身的技艺成熟,能熟练运用时,作者再根据其灵感、见解创作出自己的作品。私以为,成熟的创作者应尽量避免发表与他人作品雷同的作品,不管该作品是不是自己独立创作而成的。观赏者/读者具有主观的鉴赏能力,绝对不会去考究作者的作品是怎么创作出来的,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毕竟,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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