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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21知识产权实务30件政策法规

SHIPA出品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新挑战。围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这一国家战略,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修改了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按照惯例,协力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盘点年度知识产权实务政策法规,以回馈陪伴我们走过一年的读者们。

【说明:本文按照发文部门归类,并参考实行时间排序】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件)


(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评语:首次以党中央的名义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全国上下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总抓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二)《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评语: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国务院计划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国务院 | 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附图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


(一)《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评语:《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晰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重磅!最高院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附答记者问)

解读|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规施行!实体和程序十大要点问答


(二)《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评语:该解释对于保障专利法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与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答记者问)


(三)《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评语:该解释是对《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具有体系性和延续性。7月7日起施行!最高法发布新的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全文+答记者问)


(四)《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2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评语:该意见制定20条针对性的司法措施,服务和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附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部门发布(19件)


(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

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评语:该通知要求,从严打击、从严处置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为专利申请“正本清源”。国知局: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


(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评语:乡村振兴是国家重大战略,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保护,有利于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竞争力,有利于共同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兴旺。国知局:关于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语:该办法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表现形式、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相关处理措施和施行日期作了具体规定,突出打击和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国知局:这9种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四)《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评语:该方案旨在严厉打击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及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正当的商标注册意识。国知局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


(五)《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

2021年5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评语:该规定对适用范围、技术调查官的定位和职责要求、遴选范围、管理办法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的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国知局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


(六)《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2021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语:该意见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奖惩机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国知局、公安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1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评语:该批复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相关法律适用的争论做了解答,明确了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五个要件,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国知局 | 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2021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评语: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包括产品保护和商标注册两种方式。该意见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种保护形式的政策协调、标准衔接,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方向、聚焦重点。国知局、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附解读)


(九)《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2021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评语:该办法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立案条件和材料、证据调查权限、检验鉴定规则、技术调查官规定、相关期限、执行与公开以及裁决其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是立法层面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中央事权的落地实践。国知局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附行政裁决请求书)


(十)《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7月4日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语:该办法内容涉及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制度、专利权登记制度、仿制药专利声明制度、司法链接和行政链接制度、批准等待期制度、药品审评审批分类处理制度、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等。药监局 国知局 | 关于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十一)《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2021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语:该办法旨在进一步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药品领域专利侵权风险,同时鼓励药物研发创新,推动制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行政裁决有关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国知局 | 正式受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案件(附行政裁决办法)

(十二)《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

2021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治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语:近两年,“蓝天”专项行动持续深化,集中针对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与专利商标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连、违法违规的现象进行整治,力求知识产权行业的风清气正。国知局: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将列入黑名单


(十三)《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

2021年10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评语:该批复明确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专利的,既可以适用广告法进行处罚,也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处罚。对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和有关销售的行为、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未授予专利的行为、专利标志标识标注的规范作了答复。国知局 | 关于专利法中假冒专利和广告法中涉嫌专利违法法条适用的批复


(十四)《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2021年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评语:该批复指出在细化“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时,应注意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把“故意”和“情节严重”进行科学区分,避免对两个构成要件进行不适当的交叉或者重复评价,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国知局 | 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认定标准有关事宜的批复


(十五)《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2021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评语:该意见包括13条措施,是对已有经验的概括总结,旨在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国知局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十六)《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

2021年1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评语: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蓝天”行动大会战,严厉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机构相关行为,重点监管人均专利代理量明显过高的代理机构,促进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知局 |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


(十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21年1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语:该办法规定推行以承诺方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且可以以互联网在线方式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今起施行!国知局发布《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十八)《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2021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评语:该《指南》是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公众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商标事务的具体指引,《指南》也是对近五年来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的一次经验总结,值得从业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知局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九)《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评语:该标准统一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予以细化。《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全文发布!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院、人大常委会发布(5件)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2021年4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评语:该指南对处理侵犯经营信息纠纷、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及侵犯其他商业信息纠纷具有指引作用,归纳的诉讼主张、抗辩理由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2021年4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评语:该指南对商标标识侵权案件、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的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2021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评语:“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该指引创新性地规定当事人要求掌握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制度、探索明确了调查令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及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力求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的难题。发布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四)《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

2021年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评语:该举证参考总结归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全流程的规定,从四个部分十一个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释明举证参考。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常见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诉讼保全、律师调查令、刑民交叉等问题作出了相应指引。北京知产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附典型案例)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评语:该规定共16条,涵盖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创新措施加强“快保护”、加大惩戒强化“严保护”等,结合浦东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更大力度的惩罚性赔偿和多次违法处罚。该规定一方面对接国际、承接试点、体现浦东特色,另一方面具有示范先导意义,将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更多地方智慧。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结语


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状况被概括为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行政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显著,这是各级各部门知识产权法规制度有效供给的体现。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不仅需要知识产权制度、政策法规系统完备,还需要知识产权从业共同体学习知产新规,保护创新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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