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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开启】2022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 • 候选案例

SHIPA出品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4-08-26


倒计时

投票截止时间:4月20日 23:59


在过去的2022年,长短视频之争、游戏抄袭、流量争夺、数据抓取、体育赛事竞争法权利的相关保护等仍是新文娱产业的突出矛盾。此外,元宇宙、数字藏品、数据交易、人工智能生成物、平台经济、算法技术等新事物的涌现,也在推动法律规则、监管政策的完善,如何治理仍处于探索之中,“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好的裁判更能“定标尺、明边界、促治理”,激发新文娱产业活力。


基于此,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特筹办“2022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活动,以期遴选出一批好的裁判,进一步传播司法裁判成果,服务于新文娱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壮大。


本次活动得到了知识产权各界的大力支持,各地法院、律所、学者推荐了很多高质量的案例。经过社会推荐和自行搜集,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评选出了20个候选案例,现向社会公布。


最终的十大案例评选结果,将结合网络投票专家评选两部分产生。网络投票通道于今日在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正式开启。


本文后附裁判文书,欢迎关注本活动并踊跃参与投票!


查看二十个候选案例裁判文书,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也可点击阅读原文,提取码为2022。



(或者复制链接至百度云: 

https://pan.baidu.com/s/1GnLRErfNlhhNU-SL59-jEw?pwd=2022

输入提取码: 2022进行查阅)


(以下案件类型排名不分先后)


01

卡塔尔世界杯赛事节目诉前禁令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行保3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简介


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是由国际足联举办的世界足球顶级体育赛事,其版权由国际足联授权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中国境内行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独占授权申请人央视国际公司有权通过信息网络以直播、延播和点播形式转播涉案节目,并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行使或部分行使上述权利。


自2022年11月21日卡塔尔世界杯开幕以来,申请人持续发现被申请人上海悦保公司经营的“足球直播网”专门在首页设置热门直播,点击“观看直播”即可跳转到被申请人沈阳盘球公司经营的盗版网站“盘球吧”观看世界杯赛事的直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点评


本案为全国首例针对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作出的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法院从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到行为保全的紧迫性以及如不采取措施是否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否损害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对于时效性极强的热播节目或赛事的保护,具有借鉴作用。本案裁定不仅针对已经及正在盗播世界杯赛事节目的行为,同时也针对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盗播世界杯赛事节目的行为。禁令的作出,及时、有力地保护了卡塔尔世界杯的赛事传播秩序,维护了世界杯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02

《四大名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7555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温瑞安与奇侠公司签署了《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约定将《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改编权等相关权利许可给奇侠公司独家使用,并约定未经奇侠公司事先认可,温瑞安不会将授权作品的相关任何权利授予任何第三人,否则将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之后温瑞安擅自在奇侠公司获得独占性许可权利期间将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出版发行权再行授权给第三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奇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温瑞安向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温瑞安反诉请求解除授权合同,如果解除授权合同不被支持,则请求终止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温瑞安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温瑞安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可以预见到,系争合同继续存续下去,也无法履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依据《民法典》第580条判决该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二审法院认为,温瑞安明确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既无必要,亦无可能,系争合同已陷入僵局,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更好地发挥涉案作品的价值。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适用合同僵局规则判决终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自2018年开始,涉案当事人进行了数十次诉讼与仲裁,双方已经丧失信赖基础,涉案合同已经陷入合同僵局状态,在此情况下,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可以使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脱身,有利于充分发挥涉案合同项下《四大名捕》小说的价值,促进作品更好地传播和利用。本案的裁判理念及法律适用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03

《三体》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554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腾讯公司经刘慈欣授权,独占性取得将《三体》录制成音频作品的权利以及录制完成的音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荔支公司是“荔枝”网站、荔枝APP的经营者。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荔枝网有多个主播播出《三体》音频,主播的粉丝数多,音频播放量大。2019年4月1日及2020年4月、5月期间,腾讯公司多次向荔支公司发送《下线告知函》,告知其荔枝网上有大量用户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复制并上传了《三体》小说的音频,要求荔支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链接,并保证不再侵权,但荔支公司未予以处理。腾讯公司认为,荔支公司侵害了其对《三体》音频作品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点评


本案涉案作品《三体》曾获第73届“雨果奖”最佳长篇小说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本案对音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在确定判赔金额时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赔偿力度的价值导向,有助于规范有声书翻录、播出行为。同时,对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完善内部版权监控和管理机制,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等,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有助于促进新兴文化业态的有序发展。


04

《糖果灾难》诉《小鸡哪里跑》游戏侵权案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5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糖果灾难:机关塔防》是杭州初宇公司开发的一款塔防游戏,2021年1月在全球大型游戏平台Steam首发。2021年9月,杭州初宇公司发现深圳三客网络公司的《小鸡哪里跑》疑似抄袭《糖果灾难:机关塔防》并在国内大力推广,遂固定相关证据向南山区法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69万元。


深圳南山法院认为,“换皮”抄袭的基本事实不在于双方游戏的单个美术作品(道具形象)等的完全相同或近似,而主要在于双方游戏的场景、人物安排、陷阱、道具、攻防效果等呈现出的整体效果的相同或近似。判断原、被告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不仅需要考察单个的游戏元素,还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小鸡哪里跑》游戏在场景安排、部分人物角色特质、陷阱道具系统、以及玩家操作陷阱道具攻击敌人所表达出来的具体效果与《糖果灾难:机关塔防》游戏存在诸多实质性相似之处,这些部分是其作为视听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其作为网络电子游戏实现用户视听操作体验的主要因素,实质性相似显然超出了创作巧合的可能性,结合两者在音乐音效、道具、人物在通过陷进的动作及效果、游戏 BUG 等细节上存在大量雷同的事实,足以认定《小鸡哪里跑》游戏对《糖果灾难:机关塔防》游戏的具体玩法规则所设计的特定表达进行了“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点评


本案以类型化、结构化、可视化方式解决了以往以“类电作品”裁判思路认定游戏视听作品相似遇到的诸多困境。该判决能够从游戏的底层开发逻辑及运行机制将事实、证据、角色道具UI(图像化)、游戏规则(结构化)、动态表达(文字化)、音乐(图像化)、原被告双方观点有机呈现在判决中的判例。本案的审理回归到游戏产生的底层创作逻辑,站在开发者和玩家的角度,从抽象到具体分为“故事、背景、角色-规则设计-表达”分层呈现涉案游戏核心机制和被控游戏的近似点,准确、定量的呈现出“相似性”。


05

长短视频之争《斗罗大陆》案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原告对《斗罗大陆》动漫视频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作品获得极高的关注度、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发现抖音平台上有大量侵权视频,经发函通知后仍存在大量上传和传播,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帮助侵权,主张被告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过滤、拦截等具体措施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8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属于海量侵权。被告目前的传播及治理技术能力范围内,能够在采取相应措施后使平台内侵权视频不明显存在。但被告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违反了注意义务,具有应知的过错,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海量侵权情形,如平台采取传统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无法进行及时有效治理时,其应根据侵权特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过滤拦截等适宜措施尽力及时进行侵权治理。同时,人民法院还特别指出,针对本案中海量侵权形态,被告应努力提升治理技术能力,使之与传播技术能力相匹配。


点评


本案反映了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深层次利益之争,也是全国著作权侵权纠纷标的额最高的案件。法院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结合权利人概括通知情况、作品知名度及热播性、整体侵权状态及成因、平台传播技术效果等认知因素,综合认定被告应对平台内海量侵权行为负担注意义务。本案依据《民法典》第1195、1197条展开,围绕“注意义务范围确定、平台过错认定、法律责任外延拓展”这条主线,蕴含着人民法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厚植公平竞争的经济文化氛围”的价值初衷。


06

《庆余年》与“庆余纪”游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329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91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玄霆公司系知名小说《庆余年》的著作权人,盛绩公司基于独占性授权开发《庆余年》手游并授权数龙公司运营推广。原告调查发现,在多个游戏等平台上均有使用了“庆余年记”“庆余纪手游”“庆余纪”“庆余皇朝”等不同游戏名称、但用户信息通用、内容相同的同一款侵权游戏,侵权游戏内容与原告《庆余年》游戏无任何关系,使用了“五竹”经典人物形象作为游戏图标。三原告遂原告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游戏图标对于《庆余年手游》中的“五竹”人物形象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认为,“庆余年”并非固定搭配词语,小说作者使用“庆余年”作为书名与主人公的经历等有关,据称书名出自《红楼梦》中的判词《留余庆》。随着电视剧《庆余年》在视频网站播出和《庆余年》手游为推出进行的大量宣传,“庆余年”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庆余纪”“九州庆余纪”“庆余皇朝”“庆余年记”的名称中采用了“庆余年”或“庆余年”中的“庆余”两字,在文字的结构、排列顺序上均相同,“年”与“纪”“皇朝”属于同一类型,均与年代有关,上述名称并未形成新的、具有显著区别性的含义。且上述游戏与《庆余年》无任何关系,上述游戏名称也非游戏的真实名称,亦不存在同名小说。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审法院审理案件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网络游戏攀附影视作品及其他游戏知名度的典型案例。被告未使用游戏的真实名称,而使用与原告的“庆余年”相似的游戏名称及与“五竹”人物头像基本相同的图标,或在人物头像中使用“五竹”的蒙眼特征,并在“庆余年”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多个网站中介绍“庆余纪”是一款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游戏,明显具有通过攀附原告作品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过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结果也对游戏多平台联运中,为吸引流量通过网络爬虫信息抓取技术修改游戏APK名称和图标等“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有利于引导网络游戏宣传运营行业规范发展。


07

《琅琊榜》直播侵权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44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43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爱奇艺公司独占性享有电视剧《琅琊榜》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手机、电脑、机顶盒等新媒体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及相应维权权利。爱奇艺公司认为,虎牙公司在未经爱奇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虎牙直播”网及“虎牙直播”App中以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虎牙公司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涉案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虎牙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00 000元及合理开支30 000元,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本案就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认定以及直播平台就其平台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务应尽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对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时,明确需查明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具体关系,同时应结合证据就直播平台对涉案行为是否仅为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认定。在认定直播平台注意义务时,应当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直播平台在具备合理理由应当知晓涉案主播直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是否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制止了涉案行为,从而判断平台的主观过错。本案对于厘清直播平台与主播的法律关系、规范直播平台管理、推动直播平台有序、规范、可持续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08

长短视频之争《老九门》案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404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原告爱奇艺公司享有电视剧《老九门》在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视频片段,爱奇艺诉称快手APP在明知、应知涉案侵权内容的情况下,仍通过各类算法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犯了其著作权。经法院查明,快手公司通过设置“老九门”话题及相应内容版块等行为,对其平台上涉及《老九门》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及《老九门》视频的榜单、目录、索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浏览,因此法院认定快手APP上述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推荐行为”。同时,本案涉案电视剧知名度较大,快手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具有较大的主观过错。最终,法院从作品知名度及权利保护、侵权情节及规模、侵权过错、平台规模及性质,以及爱奇艺公司的维权成本支出等方面综合考虑,判令快手APP赔偿爱奇艺公司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44200元。爱奇艺公司、快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 评


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纠纷中的责任义务和侵权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还涉及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边界问题,即快手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本案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对快手APP方主观过错的推定,明确了短视频平台在发展中应当审慎履行其自身的法定注意义务,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理念并将其真正落实。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短视频的创作和侵权风险防范的同步发展,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09

“清朝穿越类”小说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朱茹月系小说《独步天下》的创作者,该小说创作并发行在先,《海兰珠传奇》由罗某后创作并发行。上述两本小说皆以清朝的历史故事为背景,以海兰珠与皇太极之间的感情纠葛作为主线展开“穿越题材”的创作。朱茹月认为《海兰珠传奇》的多处情节和语句抄袭了小说《独步天下》,请求法院判令小说作者停止侵权。法院结合作品的整体表达占比情况、构成相似的情节、语句篇幅等进行判断,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多处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该相同或相似之处系源于朱茹月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属于有限表达层面,因此认定罗某构成对朱茹月著作权的侵害。


点 评


本案不同于以往小说抄袭类案件之处在于需要结合该类型小说的写作特点和素材选取来分类审查史实部分、虚实结合情节部分、虚构情节部分的相似性比对。本案对于历史穿越类小说的情节比对层次进行有益探索,判断在后创作的小说是否使用在先作品在描述历史事件、虚实结合情节、虚构情节时的独创性表达,应在过滤掉必要场景及剔除历史事件的有限表达等不受保护的惯常表达成分后,结合人物与情节的互动及情节推进来比对。本案明确在先作品中不属于历史事实的唯一或者有限表达仍具有独创性,以及未落实到表达层面的常见情节不能为个人所独有的裁判规则。本案判决对同类题材的文学作品百家争鸣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保护了原创网文作家的合法权益,有益于助力文化产业的繁荣。


10

越剧《血手印》著作权侵权案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浙860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原告贺艺俊诉称其父贺孝忠系越剧《血手印》的曲谱著作权人,杭州越剧传习院通过一系列的演出活动侵犯了其父的著作权及相关的作品邻接权。经过多方面的比对和考量,法院认定了贺孝忠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院认为,虽然《血手印》整台戏剧的演出作为戏曲艺术的综合表现形式,其著作权不归属于原告,但也无法因此而抹煞原告所享有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杭州越剧传习院的演出活动已超出职务作品的作者所在单位对相关作品的法定使范畴,因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点评


本案中的越剧整体著作权与曲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不一致性,在权利本身具有多样性的前提下,法院在越剧《血手印》的曲作者认定上,既考虑了戏剧艺术本身的历史传承性,也综合考虑了涉案剧目的整体创作情况。本案的最终判决表示,不能理所应当地认为一些民间传统剧目仅因其职务作品的性质,就对其相关著作权人疏以保护。本案在越剧这类民间传统戏剧权利归属的认定上细致入微,且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保护了民间传统戏剧的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1

 “手游模拟器”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仿冒纠纷案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知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两原告系网络游戏《Mobile Legends:Bang Bang》的共同著作权人,该游戏在东南亚各国、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运营,未在我国大陆地区运营。证据显示,两被告在其经营的腾讯模拟器网站首页将原告游戏列为可支持游戏及热门游戏,并可下载腾讯模拟器软件;点击原告游戏的下载图标后,下载到两被告为原告游戏制作的“MLBB游戏安装器”文件,该文件使用了MLBB游戏的名称和图标,并标示发行商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点击运行后,在模拟器软件中开始下载原告游戏客户端,用户可通过腾讯模拟器软件在原告提供游戏运营的国家和地区运行游戏,腾讯模拟器软件界面首页的推荐游戏处有原告游戏图标。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将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作品存储至腾讯服务器后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侵害了两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游戏启动运行时画面显示了与原告游戏正常运行时相同的原告标识,该署名方式符合公众的认知习惯,未侵害两原告的署名权。用户点击模拟器网站首页的可支持游戏或热门游戏下载链接下载的是两被告制作的可用于下载原告游戏客户端的安装器文件,且将该文件的发行商标示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腾讯科技公司系MLBB游戏的授权发行商,构成不正当竞争。仅凭现有证据,尚难以认定两被告实施了干扰原告游戏充值的行为。两被诉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剥夺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或造成混淆误认等情形,也无证据证明腾讯手游模拟器破坏了原告游戏的公平性、平衡性,模拟器运行原告游戏的行为并未损害两原告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本判决对手游模拟器这一经营模式进行了全面的解析,指出了手游模拟器经营中的正当行为界限。法院指出,手游模拟器使得用户可在电脑上打开本需要通过手机运行的手游,满足了部分游戏用户的需求,也一定程度上拓展了手游的运行端口,与手游产业存在互相促进、协同发展的关系。本案判决有利于该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2

《琅琊榜》剧本杀侵权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743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原告正午阳光公司认为,被告叁零壹公司在其开设的“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经营“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构成对原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同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密室游戏中各玩家挣钱募兵、寻找线索等均围绕主要人物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这一故事主线,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游戏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同时,在案证据显示“琅琊榜”名称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密室游戏中的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以及大众点评、美团平台中大量使用“琅琊榜”标识,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授权开设,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侵害。法院酌定被告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被告梁巨贤因与被告叁零壹公司构成财产混同,故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


剧本杀的表现形式与各类型的知名IP表现形式不尽相同甚至可能大相径庭,故能否在此情况下认定为侵权、如何认定为侵权,便成为了目前蓬勃发展的剧本杀行业的一大痛点。本案涉及剧本杀密室游戏被诉改编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审查思路及方法。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当原作品与新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异时,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应主要审查新作品是否使用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同时考虑该相似部分内容对于原作品独创性的重要程度。在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应采取整体综合比对方法,将两者所体现的角色设置、人物关系以及由此展开的故事主线、情节推演等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比对和分析,比对时应当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而不应比对两者的不同之处。结合密室游戏产品的特点,比对时应结合密室游戏的故事背景、人物身份、任务介绍、道具信息内容等综合考虑。本案首次对涉及RPG(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剧情内容进行法律分析并确认改编权侵权,对于同类型密室游戏被诉侵权案件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13

“CBA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985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原告上海贝泰公司负责CBA联赛数据的采集,并对CBA联赛的官方数据享有独家分销和商业开发的权利。被告炫体公司通过其官网及手机客户端“雷速体育”APP向消费者提供包括CBA联赛实时数据等体育比赛的数据,以此吸引消费者。被告炫体公司使用的数据来自被告纳纳公司。原告经查发现,在原告随意修改任一或几项实时数据后,“雷速体育”中的数据会在较短的时间内作相应变化,而在原告更正被随意修改的上述数据后,“雷速体育”的数据又会在较短时间内作更正。


一审判决对于“CBA实时数据”的可保护性进行了论证,认为原告为采集实时数据,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包括原告每年需向CBA公司支付相应授权费用,且该数据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原告基于该数据能够获得相应的经营利益。本案中的CBA实时数据是原告投入大量资源所获取的,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这些数据是原告的劳动成果,原告有权就涉案的数据利益提起诉讼。对于二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法院认为,被告纳纳公司将原告采集的数据进行“照抄、照搬”,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特点,对原告构成了实质性替代或抢夺了原告潜在的客户。被告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公众利益。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相关需求方均会选择价格较低的数据提供方,会导致原告或其他市场主体不愿意再投入巨大的时间、精力获取精准的CBA实时数据,最终导致公众无法获取相对精准的CBA赛事实时数据。


点评


本案涉及体育赛事实时数据是否可以受到竞争法保护。法院认为,随着“数据信息”价值日益增长,愈来愈多的市场主体愿意并且已经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此外,该案中体现的被告对涉案原告数据的“照抄”行为是否构成数据爬取行为的认定、体育赛事时事新闻报道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和规则等问题,均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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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直播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六界公司未经许可,长期采取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抖音直播平台的用户直播打赏记录、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网站用户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辩称,其并未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是通过OCR识别技术经过整合加工后形成数据包,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原告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被告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举证责任方面,法院认为,因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在数据运营方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数据获取方可能采用不当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应当由数据获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数据获取方式的正当性。鉴于被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据此,法院认定六界公司的行为构成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


点评


本案集聚“数据权益”“直播平台”“个人信息”等热点要素,涉及行为禁令的审查、数据获取方式的举证责任分配、行为不正当性判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难点问题。本案判决是在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保护立法尚不完备的背景下,法院以竞争法为路径对数据权益保护所做的一次有益探索,厘清了以技术手段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回应了涉数据案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切,对大数据时代加强数据权益保护,维护数据竞争秩序,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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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人机交互产品唤醒词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615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百度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沃玺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度”“小度机器人”等标识在其产品的销售、广告宣传上使用,并进行虚假宣传。被告雅兰公司销售且虚假宣传沃玺公司的该产品,故百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就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是正当使用还是构成商标侵权,应考虑具体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沃玺公司将“小度”作为产品标识使用,或称其产品为“小度”,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与原告具有关联性,从而产生对产品来源的混淆。且百度公司已经使相关公众将“小度”等商标与百度公司相关产品相关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起到了指示、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因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人工智能领域下对产品唤醒词保护的新型典型案件,法院对人机交互产品的唤醒词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进行综合认定,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全面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类似案例提供了范例和借鉴,客观上维护了行业良性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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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商业代练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北笙公司运营的商业代练平台“代练帮”App在应用描述中称,平台主要提供双方在游戏代练交易中可能的安全问题以及提供第三方担保交易服务。随着游戏市场不断扩大。代练中可能涉及到安全低、成本高、效率低、双方容易出现信任危机,纠纷得不到保障等等问题。因此,该平台提供专业安全效率的担保服务。


腾讯公司诉称,“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且未成年人因此能够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腾讯认为,这一行为使得该游戏运营处于风险中,也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立即停止。北笙公司辩称,游戏代练与游戏服务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等同于游戏陪玩,是服务性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黏性。


法院审理认定,北笙公司商业化组织游戏代练交易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作出一审判决,“代练帮”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


点 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基于防沉迷系统的商业代练行为作出的案件判决。在我国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缺失,由此衍生出的“代练产业”是长期存在的灰色地带。法院以被诉行为的损害后果和不正当性为判断依据,认定破坏游戏运营机制的商业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兜底条款和原则条款适用边界,和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道德的认定。本案表明的司法态度,对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参照,也有利于推动游戏产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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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帐号出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752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腾讯公司认为,众聚云购公司在其运营的租号网平台上组织、诱导他人出租腾讯游戏帐号的行为,扰乱了腾讯公司对游戏的管理秩序和运营维护,恶意破坏了网络游戏行业正常的商业模式和经营秩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用户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众聚云购公司通过租号网平台所提供的被诉服务,实质上属于为涉案游戏帐号的出租者和租用者提供一种中介服务,干扰了网络游戏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相关要求的落实,在减少腾讯公司交易机会和经营利益的同时又增加了其运营成本,此外还对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本案认定涉案租号中介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制止,并不会不合理地限制游戏用户对自身帐号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该种大规模、长期、经营性的租号中介服务行为与游戏用户的少量、偶尔、非经营性的租借账号行为具有本质不同。用户获得游戏帐号中的皮肤、道具等虚拟物品的本质系获得相应网络游戏服务,而非财产的转卖或所有权的转移,涉案租号行为本质系要求游戏运营者根据用户意志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缺乏相应合同及法律依据且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审法院判决众聚云购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174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涉游戏帐号出租的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近年来迅速兴起的租号平台所涉及到的租号服务性质认定、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游戏账号注册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同时,本案在进行裁判时,不仅仅聚焦于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原被告之间利害关系,以及关涉二者的竞争利益和竞争秩序,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着重考量了在诉讼中“缺席”的广大消费者,即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问题。使得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整体考量与保护,成为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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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虚假微信截图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96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七啸公司开发、运营的“微商截图王”“火星美化”两款软件模仿“微信”“QQ”软件的界面设计,生成与“微信”“QQ”软件界面相同的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虚假截图供用户下载和使用,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智恩服务部为上述行为提供收款服务,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神奇公司运营的应用平台构成帮助侵权。故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七啸公司借助微信、QQ软件生态以及用户对微信、QQ中社交信息的高度信任,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造假、作弊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软件获得了大量用户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被诉行为不仅没有为社会福利的提升创造积极、正面的社会价值,反而提供了一款造假、作弊的工具,损害了腾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452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涉及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既围绕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以及公司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行了详细分析,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司法裁判,强调经营者应以善意、诚信的方式建立竞争优势。本案对于维护真实诚信的互联网社交平台生态、探索网络空间治理实践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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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胃仙”直播账号权益归属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原告天权星公司自成立以来,被告游才梅在原告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并实际控制旗下签约艺人李杭泽(艺名“浪胃仙大胃王”)的抖音账号、快手账号。现原告发现,被告游才梅利用其担任原告法人期间掌握原告旗下艺人李杭泽抖音、快手工作账号的职务便利,与被告浪胃仙公司合作,提供与原告公司相同的短视频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被告浪胃仙公司明知李杭泽系原告公司签约艺人的情况下,仍使用“浪胃仙”作为企业名称在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业务领域提供服务,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被告浪胃仙公司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联想或混淆,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利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抖音、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连带共同赔偿天权星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


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抖音、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并驳回天权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认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但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游才梅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期间,明知案涉账号系天权星公司在运营,案涉账号聚集的商业价值亦是天权星公司运营的结果,却利用掌控案涉账号之便利,将案涉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损害了公司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天权星公司若要求游才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应另行解决。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天权星公司、游才梅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账号的价值凸显,由此引发的争议日渐突出。对于网络直播账号的归属,本质上其价值来源于注册后的管理和使用,在确定账号归属时,除了看到注册人的名义外,还需要考虑注册当时的真实目的和相关背景,从而还原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虑该账号注册后的实际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明确了网络直播账号相关权益的产生前提,并提出了网络直播账号权益归属裁判的考量因素。对于探索网络直播账号的价值本身,以及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利归属,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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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电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2944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简介


幻电公司对第三方在食品类上抢注的“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该商标,幻电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幻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bilibili”提供了核定使用的具体服务,也不足以证明其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不符合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互联网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bilibili”作为B站标识,经过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推广,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B站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点评


本判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采用了综合考量认定因素的原则,不仅综合考量到了互联网平台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内容灵活丰富等特点,也考量到了被诉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削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同时,该案明确了我国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方式,具有积极意义,也为《商标法》完善和理论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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