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精神,结合该省临床实际,现就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他
注意啦!这个省新增了17项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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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增“驾驶员体检费”项目,项目编码:11050000101,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标准未制定前暂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省级公立医院执行属地价格政策。
02
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详见附件);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03
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如有价格调整,应当保留原价格标准,并告知新价格标准执行日期,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04
执行时间: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 表
2018年新增检验项目表
据浙江省物价局报道 / 编辑:We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