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截至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共发布体外诊断指导原则33项,其中15项为征求意见稿。指导原则为广大体外诊断工作者提供技术指导,加强了体外诊断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了注册审查质量。相关指导原则如下:
1、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药物代谢酶在药物体内代谢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其活性强弱是药物代谢速率的重要影响因素,直接决定了药物作用的强度和持久性。人体内的药物代谢酶主要有细胞色素P450(CYP450)同工酶和N-乙酰转移酶(NAT)等。CYP2C19酶是一种重要的CYP450同工酶,临床以CYP2C19酶为主要代谢酶的药物包括抗血小板药物(如:氯吡格雷)和质子泵抑制剂等。氯吡格雷是一种抗血小板药物,广泛用于:急性冠脉综合征(ACS)患者,包括非ST段抬高性ACS(不稳定性心绞痛UA或非Q波心肌梗死)和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NSTEMI)患者,其中,非ST段抬高性ACS包括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后置入支架的患者;外周动脉性疾病患者;近期心肌梗死或近期缺血性卒中患者。氯吡格雷作为一种前体药物,本身并无药理活性,主要经CYP2C19酶代谢活化,产生活性代谢产物,后者与血小板表面的P2Y12受体不可逆结合,抑制血小板聚集,干扰ADP介导的血小板活化,发挥抗血小板效应。
CYP2C19酶的编码基因为CYP2C19基因,位于人类10号染色体上。CYP2C19基因含有42个等位基因,CYP2C19*1为野生型等位基因,其编码的酶具有正常活性。CYP2C19*2(rs4244285,c.681G>A)和CYP2C19*3(rs4986893,c.636G>A)编码的CYP2C19酶活性降低,是中国人群中存在的2种主要的等位基因,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分别为23.1%~35%和2%~7%。CYP2C19*17(rs12248560,c.-806C>T)编码的CYP2C19酶活性增强,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约为0.5%~4%。除CYP2C19*2/*3/*17之外,可能影响CYP2C19酶活性的CYP2C19等位基因还包括CYP2C19*4~CYP2C19*8等,但这些等位基因在中国人群的发生频率低,其功能与临床意义有待进一步研究。
CYP2C19基因的遗传变异导致CYP2C19酶活性的个体差异,使人群出现超快代谢者(UM)、快代谢者(EM)、中间代谢者(IM)和慢代谢者(PM)4种表型。CYP2C19 UM患者应用常规剂量的氯吡格雷后体内生成的活性代谢产物增多,对血小板的抑制作用升高,抗血小板功能增强,出血风险增大。而CYP2C19 PM患者应用常规剂量的氯吡格雷后体内生成的活性代谢产物减少,对血小板的抑制作用下降,抗血小板功能减弱,血栓风险增大。U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17/*17纯合型或CYP2C19*1/*17杂合型;E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1/*1纯合型;I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1/*2、CYP2C19*1/*3、CYP2C19*2/*17或CYP2C19*3/*17杂合型;PM个体的基因型可为CYP2C19*2/*3、CYP2C19*2/*2和CYP2C19*3/*3杂合型或纯合型。
通过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可将服药人群分为上述4类氯吡格雷代谢患者,从而用于氯吡格雷的用药指导。
美国FDA在氯吡格雷药物说明书中建议:对于CYP2C19 PM患者,可考虑使用其他血小板P2Y12抑制剂。遗传药理学知识库以及临床遗传药理学实施联盟(CPIC)发布的CYP2C19基因型和氯吡格雷用药指导文件建议:对于CYP2C19 PM患者和IM患者,可选用其它抗血小板药物(如:普拉格雷或替格瑞洛)进行治疗。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药物代谢酶和药物作用靶点基因检测技术指南(试行)》也建议:对于CYP2C19 PM患者的抗血小板治疗,可增加氯吡格雷的剂量或选用其他不经CYP2C19代谢的抗血小板药物(如替格瑞洛)等。
然而,对于哪些氯吡格雷服药人群需进行CYP2C19基因型检测,国内外尚无统一意见。2013年发布的《抗血小板治疗中国专家共识》建议:CYP2C19基因型检测临床应用价值有限,不推荐常规进行。CPIC在随后发布的CYP2C19基因型和氯吡格雷用药指导文件中建议:基于CYP2C19基因型的氯吡格雷抗血小板治疗主要用于进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的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简称为ACS/PCI患者),尚无证据表明CYP2C19基因型可用于指导氯吡格雷在其他患者中的抗血小板治疗。2014年发布的《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反应多样性临床检测和处理的中国专家建议》建议:不推荐常规进行CYP2C19基因型检测,仅对PCI术后血栓高危、且计划调整P2Y12抑制剂治疗方案的患者,推荐进行血小板功能检测和CYP2C19基因型检测。2017年发布的《基因多态性与抗栓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建议》建议:CYP2C19基因型检测主要对缺血高风险/出血高风险患者选用P2Y12抑制剂有参考价值。
综合考虑上述意见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议将本指导原则的预期适用人群限定为:
正在服用或将要服用氯吡格雷进行抗血小板治疗的冠心病患者,主要为急性冠脉综合征(ACS)且进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的患者(ACS/PCI患者)、PCI术后血栓高危且计划调整P2Y12抑制剂治疗方案的患者、缺血高风险或出血高风险患者等。其中,PCI术后血栓高危患者以及缺血高风险/出血高风险患者的人群限定可参考相关指南。
本指导原则所述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等,以CYP2C19基因特定序列为检测靶标,对接受氯吡格雷治疗患者的外周静脉全血或口腔拭子等样本基因组DNA中的CYP2C19基因多态性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用于氯吡格雷的用药指导。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仅对用于氯吡格雷用药指导的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说明,由于CYP2C19参与了多种不同药物的代谢,对用于其他药物用药指导的CYP2C19药物代谢酶基因多态性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2、肿瘤相关突变基因检测试剂(高通量测序法)性能评价通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肿瘤相关基因检测试剂分析性能评价主要是指基于高通量测序(high-throughput sequencing)即下一代测序(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NGS),又称为大规模平行测序(massively parallel sequencing,MPS),体外检测人体组织肿瘤细胞中的肿瘤相关基因变异。用于检测体细胞突变的NGS正在广泛用于肿瘤诊疗相关的分子检测,包括对特定基因的DNA/RNA进行测序,以寻找与肿瘤临床诊疗相关的基因变异。肿瘤基因突变类型包括点突变、插入、缺失、基因重排、拷贝数异常等广义的基因突变。
基于NGS测序原理的体外诊断(In Vitro Diagnosis,IVD)检测可能包括以下步骤:样本收集、处理和保存、核酸提取及处理、文库制备、测序和碱基识别、序列比对、变异识别和过滤、变异注释和解读以及检测报告的生成。同时,某些产品还可能会包括软件部分,但上述相关步骤并不一定被全部包括,应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流程来进行判断。对于每个检测步骤,申请人需要结合产品设计和临床意义来建立特定的可接受的质量评价指标和合格判断标准。此外,为满足产品特定预期用途,申请人需通过科学和适当的检测性能研究来确定适用的试剂、消耗品、仪器和软件。基于上述考虑因素,NGS检测产品的设计和工作流程中的任何差异均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同,因此申请人需要清楚地描述相关检测性能指标。
分析性能评价的初衷在于提出产品性能有效性、安全性相关问题的假设,然后通过研究进行确认。NGS在测序通量及发现未知基因变异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NGS技术应用需求及使用中存在包括相关临床样本收集处理、NGS检测内容、测序流程、数据分析、结果报告等各方面的挑战。
本指导原则将重点关注实体瘤中检测具有临床意义的体细胞变异和确保高质量的检测结果。申请人应以患者的利益为中心,充分整合临床肿瘤学家对于精准诊治的观点,并充分考虑在我国推广应用的可操作性。申请人可采用多样化的靶向基因组合检测。由靶向基因产生的信息可能会被用于诊断分类,指导治疗决策,和/或为特定肿瘤提供预后评价,不同产品包含的基因数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全外显子检测、肿瘤全基因组测序、从头测序、游离DNA检测、RNA直接测序、病原体微生物及宏基因组学测序、胚胎植入前检测、疾病风险(含遗传风险)评估与预测、直接面向消费者测序及健康人群筛查。
3、登革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dengue virus,DV)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广泛流行于全球热带及亚热带地区,通常由蚊媒传播。登革病毒感染可表现为无症状隐性感染、非重症感染及重症感染等。典型的登革热病程分为三期,即急性发热期、极期和恢复期。
登革病毒属黄病毒科黄病毒属,为RNA病毒,基因组由单股正链RNA组成,共有4个血清型(DENV-1、DENV-2 DENV-3和DENV-4),4种血清型均可引起登革热的感染和流行,其中2型传播最广泛,各型病毒间抗原性有交叉,与乙脑病毒和西尼罗病毒也有部分抗原相同。
登革病毒感染的常用的实验室检测包括血常规、血生化检查、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查等。核酸检测是登革热病原学检测的重要参考。我国《登革热诊疗指南》中,明确:患者急性发热期可应用登革病毒核酸检测进行早期诊断。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急性期血清检测出病毒核酸,可作为确诊依据。我国卫生行业标准《WS 216-2018 登革热诊断》,也将登革病毒RNA检测列入登革热病原学检测方法,用于登革热的早期诊断。
登革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逆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等,以登革病毒共有的特定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血液中的登革病毒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用于登革热的辅助诊断。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登革病毒共有的靶核酸序列作为靶标进行检测的试剂,对于预期用途为登革病毒分型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修订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4、体外诊断试剂许可事项变更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检验方法的变更,分析性能的变更,产品技术要求的变更,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的变更,产品稳定性的变更,包装规格的变更,适用仪器的变更,生产地址的变更,增加适用样本类型的变更,增加适用人群的变更, 增加临床适应症的变更以及其他可能改变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变更。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产品的设计或技术原理改变:组成、主要原材料(如抗原抗体、引物探针)、关键反应成分、量值溯源、反应原理、结果判读等发生实质性改变。
(2)产品的临床意义改变:具有新的预期用途或者使用目的,如影响医疗决策制定的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改变等。
(3)其他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改变:如降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为应对已知的风险、不良事件等显著改变产品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的情况。
5、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提及的氨基酸、肉碱(包括游离肉碱和酰基肉碱)和琥珀酰丙酮分别是指针对遗传代谢病的疾病标记物。相关的遗传代谢病主要包括氨基酸代谢障碍(Disorders of amino acid metabolism)、脂肪酸氧化障碍(Fatty Acid Oxidation disorders)和有机酸代谢障碍(Organic academia disorders)等。一般来说,氨基酸是氨基酸代谢障碍的疾病标记物,游离肉碱与酰基肉碱是脂肪酸氧化障碍和有机酸代谢障碍的标记物,琥珀酰丙酮是酪氨酸血症I型的主要标记物。
遗传代谢病的发病机理为维持机体正常代谢所必需的酶类、受体和载体等蛋白质缺陷,导致机体的生化反应和代谢异常,从而引起一系列临床表现。其临床表现主要包括神经系统损害、代谢紊乱、相关器官功能异常、生长迟缓、皮肤及毛发异常、特殊气味等。我国相对常见的遗传代谢病如下表所示:
表1我国相对常见的遗传代谢病
序号 | 疾病名称 |
1 | 高苯丙氨酸血症(HPA) |
2 | 甲基丙二酸血症(MMA) |
3 | 原发性肉碱缺乏症(PCD) |
4 | 中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MCAD) |
5 | 极长链酰基辅酶A脱氢酶缺乏症(VLCAD) |
6 | 异戊酸血症(IVA) |
7 | 戊二酸血症I型(GAI) |
8 | 枫糖尿病(MSUD) |
9 | 瓜氨酸血症II型(希特林蛋白缺乏症)(CIT-II) |
10 | 瓜氨酸血症I型(CIT-Ⅰ) |
11 | 丙酸血症(PA) |
12 | 同型半胱氨酸血症I型(HCY) |
遗传代谢病的临床检测方法一般包括实验室生化检测、影像学检测、负荷试验、酶学检测、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串联质谱(MS-MS)分析、基因检测等。其中串联质谱法是临床检测的常用方法,其优点包括:具有高分析效率和高灵敏度,能同时分析多种代谢物,涵盖多种遗传代谢病;可重复性好;操作相对简单;干血斑采集和保存方便等。
氨基酸、肉碱及琥珀酰丙酮检测试剂(串联质谱法)的预期用途为利用串联质谱分析方法,对全血干血斑样本中氨基酸、肉碱和琥珀酰丙酮的含量进行测量,相关待测分析物浓度及分析物之间相互比例的异常,可能提示某种遗传代谢病。其原理是使用含有内标准品的溶液对干血斑进行萃取并采用串联质谱分析,每种待测分析物对于内标准品的响应程度与它的浓度成比例,根据内标准品的浓度即可计算分析物的浓度。
该类试剂使用的串联质谱主要为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和四极杆离子阱串联质谱(Q-trap)。扫描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前体离子(precursor ion, PI)扫描、中性丢失(NL)扫描、多反应监测(MRM)扫描和产物离子(product ion,PI)扫描。前体离子扫描通常用于酰基肉碱的分析检测,在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选择特定质荷比的产物离子,测定在第一级质量分析器中一定质量范围内所有能产生该碎片的前体离子。中性丢失扫描通常用于氨基酸的分析检测,以恒定的质量差异,在一定质量范围内同时测定第一级、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所有的前体离子和产物离子,检测能产生特定中性碎片丢失的前体离子。多反应监测扫描是将第一级质谱设定为用于筛选特定的前体离子,在第二级质谱中指定所需的产物离子,同时监测前体离子-产物离子。产物离子扫描是在第一级质量分析器中选择特定质荷比的前体离子,测定该前体离子在第二级质量分析器中,一定质量范围内的所产生的特定产物离子。四种扫描模式各有优缺点,在实际中应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合的扫描模式。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利用串联质谱法,对干血斑样本中相关物质进行检测的试剂,包括采用衍生法处理后对氨基酸和肉碱进行检测的试剂和采用非衍生法对氨基酸、琥珀酰丙酮和肉碱进行检测的试剂。对于遗传代谢病相关的其他特征分析物或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如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方法)、其他样本类型进行的检测,有利之处可参照执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对相关疾病的确证和产前筛查项目。
6、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试剂是指基于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来自人泌尿生殖道(如女性的宫颈或阴道拭子、男性的尿道拭子、男性或女性的尿液等)中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进行体外定性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本类产品可用于泌尿生殖道相关病原体感染的鉴别诊断。
衣原体是一种革兰阴性微生物,具有特殊发育周期,镜检可观察到原体(EB)和始体(RB)两种形态结构。根据主要外膜蛋白抗原表位的差异,已发现多种引起人类疾病的沙眼衣原体血清型,包括沙眼血清型(A、B、Ba、C)、生殖血清型(D、Da、E、F、G、H、I、Ia、J、Ja、K)以及罕见变异型(L1、L2、L2a、L3)等。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是常见的性传播疾病。沙眼衣原体引起的疾病范围广泛,可累及眼、生殖道、直肠等多个脏器,也可发生母婴传播。根据临床表现分为具有泌尿生殖道症状体征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新生儿感染。男性常见的表现是尿道炎、附睾炎,女性则为宫颈炎、尿道炎、盆腔炎,也可诱发生育能力下降,新生儿结膜炎等。
实验室诊断方法包括:
1.显微镜检查:适用于新生儿眼结膜刮片的检查;
2.培养法:沙眼衣原体细胞培养阳性;
3.抗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直接免疫荧光法或免疫层析试验检测沙眼衣原体抗原阳性;
4.抗体检测:新生儿衣原体肺炎中沙眼衣原体IgM抗体滴度升高;
5.核酸检测:沙眼衣原体核酸检测阳性。
淋病奈瑟菌是一种革兰阴性的专性需氧双球菌,细胞色素氧化酶阳性,部分菌株具有质粒介导的耐药性。
淋病是我国性传播疾病的主要病种之一,由淋病奈瑟菌感染所致,特点为潜伏期短、传染性强,如不及时治愈可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根据临床表现分为有症状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常见表现为化脓性炎症),无症状的泌尿生殖系统感染,眼、咽、皮肤、直肠、盆腔等部位的感染,以及血行播散式感染。男性常见的表现是尿道炎,并发症有附睾炎、前列腺炎、精囊炎等;女性常见的表现是宫颈炎、尿道炎、前庭大腺炎、肛周炎,并发症有盆腔炎;也可诱发生育能力下降,新生儿结膜炎等。
实验室诊断方法包括:
1.显微镜检查:取男性尿道分泌物涂片做革兰染色,革兰阴性双球菌为阳性;
2.淋病奈瑟菌分离培养:为淋病的确诊试验,通过菌落特征、氧化酶试验、Superoxol试验和革兰染色初步鉴定,也可结合糖发酵试验或荧光抗体试验进一步确认;
3.抗原检测:淋病奈瑟菌抗原阳性;
4.核酸检测:淋病奈瑟菌核酸检测阳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PCR(Real-tim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qPCR)等核酸检测方法的沙眼衣原体和/或淋病奈瑟菌检测试剂。对于其他方法,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或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进行相应性能的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说明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7、基于核酸检测方法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核酸检测方法进行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常见方法包括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基因芯片法等。本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基于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方法对产品相关申报资料提出要求,其他方法的相关产品可依据方法学的具体特点参照执行。
8、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呼吸道感染(Respiratory tract infection,RTI)是人类最常见的一类疾病,可以在任何性别、年龄和地域中发生,是全球范围内引起人群发病和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呼吸道感染引起的临床症状和体征都较为相似,其临床表现主要为鼻炎、咽炎、喉炎、扁桃体炎等症状,严重的可引起气管炎、支气管炎及肺炎等,但不同病原体引起的感染,其治疗方法、疗效和病程也不尽相同。目前已证明,大部分呼吸道疾病是由细菌外的病原体引起,其中以呼吸道病毒最常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适用样本类型为鼻咽拭子、鼻拭子、咽拭子、肺泡灌洗液、痰液或其他呼吸道分泌物样本等,可包括但不限于:甲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A,IFV A)、乙型流感病毒(Influenza B,IFV B)、呼吸道合胞病毒(Respiratory Syncytial Virus,RSV)、副流感病毒(Parainfluenza Virus,PIV)、人偏肺病毒(Human Metapneumovirus,hMPV)、腺病毒(Adenovirus,Adv)、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Enterovirus,EV/ Rhinovirus, RhV)、冠状病毒(Coronavirus,CoV)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荧光探针聚合酶链式反应(Real-time PCR)或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以特定的呼吸道病毒基因序列为检测目标,对来源于人体样本中的呼吸道病毒核酸进行体外定性检测,临床用于辅助诊断呼吸道病毒感染相关性疾病。涉及其他临床用途的呼吸道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9、基于细胞荧光原位杂交法的人类染色体异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染色体异常的类型包括染色体数目异常、结构异常(包括异位,倒位导致的基因断裂和融合)、扩增、缺失等,例如,产前羊水细胞中的染色体数目异常,白血病患者骨髓细胞中的BCR/ABL基因融合等。
检测人类染色体异常的方法有染色体核型分析、原位杂交法、PCR法和高通量测序法等,不同方法在检测染色体异常类型、片段大小、操作要求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进行注册审批方可上市的采用荧光原位杂交法检测人类细胞样本中染色体异常的检测试剂。荧光原位杂交法是指根据碱基互补配对原则,在与目标DNA配对的核酸片段上标记荧光染料(探针),该探针与待检样本中相应的核酸片段在一定条件下特异结合(杂交),形成双链核酸,借助于荧光显微镜观察并记录形成杂交双链的类型、数量和所处染色体区带位置,从而判断待检样本中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的检测方法。本指导原则是基于荧光原位杂交法撰写而成,对于显色原位杂交法和银增强原位杂交法等亮视野原位杂交法不适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样本类型为人类细胞样本,不适用于在石蜡包埋的细胞学和组织学切片上进行检测的试剂和微生物检测试剂。
本文是针对采用荧光原位杂交法检测人类细胞样本中染色体异常的检测试剂的通用指导原则,申请人应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进行注册申报。如果申报产品有具体指导原则,应按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包括申报资料中部分项目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临床常规尿动力学检查用尿动力学分析仪,该设备通过对下尿路功能障碍患者的尿动力学检查,包括尿流率测定、充盈期膀胱压力-容积测定、压力-流率同步测定、同步括约肌肌电测定、尿道压力测定,用于评估患者下尿路尿控机能,如膀胱感觉功能、膀胱顺应性、逼尿肌稳定性、尿道压力、尿失禁的类型及程度、逼尿肌尿道括约肌协同情况、膀胱出口梗阻的情况及程度、神经源性膀胱尿道功能障碍。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第104号),尿动力学分析仪的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07-09-01。
尿流计、尿流量仪可参考本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
如果尿动力学分析仪在常规尿动力学检查基础上扩展了其他检查项目,则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其常规尿动力学检查部分。
11、医疗器械产品受益-风险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阐释了审评机构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进行受益-风险评估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受益风险权衡不易时,起工具作用,必要时启用。本指导原则中讨论的概念适用于从设计到销售的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因此,在设计、临床前测试、临床评价、设计变更等阶段,注册申请人可以考虑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受益-风险因素。
12、尿素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尿素测定试剂是指基于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对人血清、血浆中尿素浓度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素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6840。
从方法学上讲,本指导原则只适用于酶偶联监测法测定尿素。基于其他方法学的尿素测定试剂盒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内容是否合适,若不适用,应另外选择适用自身方法学特性的研究步骤及方法。
酶偶联监测法测定原理:
尿素在尿素酶作用下水解为NH4+和CO2,NH4+、NADH和α-酮戊二酸在谷氨酸脱氢酶作用下生成CO2。谷氨酸和NAD+。由于NADH被氧化成NAD+,在340nm吸光度降低,其吸光度降低值与尿素浓度成正比。
13、尿酸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指尿酸测定试剂是指基于比色法的原理,利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对人血清、血浆、尿液中的尿酸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测定尿酸含量的尿酸酶过氧化物酶偶联法(不含干化学法)测定。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尿酸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14、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总胆固醇测定试剂是指利用CHOD-PAP法对人血清、血浆等样本中总胆固醇含量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试剂。
目前,总胆固醇测定已有完整的参考系统:其决定性方法为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参考方法为正己烷抽提L-B反应显色法(ALBK法)或色谱法,常规测定方法为酶法。酶法主要包括胆固醇氧化酶法和胆固醇脱氢酶法,其中胆固醇氧化酶-PAP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常规测定方法。依据YY/T 1227-2014《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的要求,将胆固醇氧化酶-PAP法规范表述为CHOD-PAP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CHOD-PAP法测定的试剂,不适用于脱氢酶法和干化学法测定的试剂,但适用处可参照执行。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总胆固醇测定试剂属于酯类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15、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天门冬氨酸底物法原理对人血清或血浆中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活性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其它方法学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的有关内容。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16、地中海贫血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地中海贫血(简称地贫)是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是由于珠蛋白基因发生突变(点突变或缺失等),致使珠蛋白肽链合成减少或完全不能合成而导致的一组单基因遗传性溶血性疾病,轻者可无临床表现,重者以进行性溶血性贫血为主要特征。根据珠蛋白肽链合成受到抑制的类型,地贫分为α,β和γ地贫等,临床上最常见的是α和β地贫。地贫主要分布在地中海沿岸、东南亚和少数非洲地区,具有明显的种族特性和地域分布差异。地贫是我国南方地区最常见、危害最大的遗传病之一,尤以广西、云南、广东、海南、四川和贵州等省份为甚,云南、海南和广东的地贫人群携带率可达10%以上,广西更是达到了20%以上。
α地贫主要是由于α-珠蛋白基因发生突变而引起。α珠蛋白基因簇位于16p13.3,包括2个胎儿期和成人期表达基因(α2和α1),基因的排列顺序为5’-α2-α1-3’。根据单倍型的情况,可将α地贫分为3类:(1)缺失型α+地贫(-α/),缺失1个α基因;(2)缺失型α0地贫(--/),2个α基因同时缺失;(3)非缺失型α+地贫(αTα/或ααT/ ),1个α1或α2基因发生点突变或少数几个碱基的缺失。中国现已发现至少19种α珠蛋白基因大片段缺失和38种α珠蛋白基因点突变。其中,6 种α珠蛋白基因突变:--SEA/、-α3.7/、-α4.2/、αWSα/(HBA2:c.369C>G)、αQSα/(HBA2:c.377 T>C);αCSα/(HBA2:c.427T>C)占患病人群总数的98%。
α地贫基因型和临床分型的关系已经基本阐明。α地贫的表型严重程度随着功能性α珠蛋白基因的减少而加重:(1)1个α基因缺失或点突变(-α/αα或ααT/αα或αTα/αα),称为静止型α地贫,通常不贫血,血液学表现为小细胞低色素;(2)2个α基因缺失或复合α基因点突变,或点突变,其基因型为--/αα或-α/-α或-α/ααT或αTα/-α或αTα/αTα,称为轻型α地贫,临床表现α地贫特征,血液学检查有小细胞低色素特征;(3)3个α基因缺失或复合α基因点突变,基因型为--/-α或--/αTα,称为中间型α地贫,又称Hb H病,患者有中重度贫血。某些基因型为αTα/αTα的病例(如αCSα/αCSα、αQSα/αQSα和αCSα/αQSα)也表现为Hb H病。通常,--/αTα的非缺失型 Hb H病较单纯缺失型Hb H病(--/-α)的临床表现更为严重,特别是基因型为--/αCSα或--/αQSα的Hb H病患者,贫血程度较为严重;(4)4个基因缺失,其基因型为--/--,称为重型α地贫,又称Hb Bart’s胎儿水肿综合征,此类个体一般无法存活到出生或分娩后半小时内死亡。
β地贫是由于β珠蛋白基因发生点突变或缺失而引起,以点突变为主,少数为缺失型。β珠蛋白基因簇位于11p15.3,包括2个成人期表达基因(β和δ),基因的排列顺序为5’-δ-β-3’。根据β珠蛋白链合成量的程度,可将β地贫分为3类:(1)β0地贫,β珠蛋白链完全不能合成,其所在的等位基因称为β0地贫等位基因;(2)β+地贫,β珠蛋白链合成减少,其所在的等位基因称为β+地贫等位基因;(3)β++地贫,又称沉默型β地贫,β珠蛋白链合成轻微减少。中国已报道84中β珠蛋白基因点突变和11种β珠蛋白基因缺失。其中,6种点突变:HBB:c.126_129delCTTT,HBB:c.52A>T,HBB:c.-78A>G,HBB: c.79G>A,HBB: c.316-197C>T和HBB: c.216_217insA占了全部突变类型的90%以上。
β地贫的临床表型可分为4种:(1)静止型β地贫,基因型为β++/βN,血液学表型正常或临界,一般只能通过分子诊断识别;(2)轻型β地贫,基因型为β0/βN或β+/βN,临床表现为小细胞低色素和HB A2值升高;(3)中间型β地贫,基因型为β+/β+或β+/β0,表型变异范围大,可从轻度贫血到中度贫血,多于幼儿期出现中度贫血;(4)重型β地贫,基因型为β+/β0或β0/β0,通常伴有严重贫血,需要定期输血才能存活。患儿出生时无症状,常于婴儿期(3-12月龄)发病。如不治疗,患儿多于5岁前死亡。此外,中间型的分子基础较为复杂,显性β地贫突变的杂合子(βD/βN),合并α地贫突变的β地贫突变纯合子(β0/β0),或合并α珠蛋白三联体的β地贫突变杂合子(β0/βN或β+/βN),也会显示中间型的表型。
2018年发布的《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诊断和治疗指南》明确规定:对于重型β地中海贫血的诊断,有条件者均应进行基因诊断,基因型为纯合子或复合杂合子为确诊本病的指标。2018年发布的《儿童非输血依赖型地中海贫血的诊治和管理专家共识》也明确规定:地贫基因检测为非输血依赖型地贫的诊断依据之一。
另外,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减少重型地贫患儿出生,在我国地贫高发省份实施地贫防控试点项目。主要流程包括:(1)对新婚夫妇和计划怀孕夫妇在怀孕前或孕期进行血常规常规初筛;(2)对夫妇一方或双方血常规检查结果阳性的夫妇进行血红蛋白分析复筛;(3)对血红蛋白分析复筛结果均为阳性的夫妇,取其抗凝静脉全血进行相应的α+β地贫基因检测;(4)综合夫妇双方病史询问、地贫筛查和基因检测结果,判定为高风险夫妇。对高风险夫妇进行追踪,及时了解受检妇女怀孕情况,指导女方在怀孕后适宜时期接受产前诊断。产前诊断的对象为胎儿,样本类型为胎儿的绒毛、羊水和脐带血,检测项目为相应的β地贫基因检测。
综上,结合该类产品临床使用的实际情况,本指导原则的预期用途可为: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外周静脉全血或胎儿羊水等样本中基因组DNA的α和/或β地贫基因突变或缺失,用于:α和/或β地贫的遗传诊断,或地贫高风险夫妇的评估,或胎儿的产前遗传诊断。
结合该类产品在中国注册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认知,本指导原则仅对“α和/或β地贫的遗传诊断”预期用途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针对其他两个预期用途,本指导原则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阐述,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性,对本指导原则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评价。
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PCR探针法方法建立的,对于其他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如:PCR-反向点杂交法和gap-PCR法等),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不适用部分进行或补充其他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17、家用体外诊断器械(IVD)标识和注册申报有关要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家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上市前风险考虑、性能研究、临床验证以及说明书和标签撰写,明确该类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第一类家用医疗器械应参考本指导原则对产品进行安全有效评价。家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制造商应优先考虑产品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指导原则与本指导原则内容冲突时,以产品指导原则为准。
传统上,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主要由医院、临床实验室和医生办公室使用。然而,近年来,人们对家用IVD的关注日益增长,这种家用IVD并没有医生来解释测试结果。由于关注日益增长,越来越多与这些器械有关的上市前产品正在或者准备提交注册。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家用IVD评估标准,更好确保以一致方式对这些器械进行监管,并为消费者提供可靠、有用和充分标记的产品。本指导原则即给出的是关于确定家用IVD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使用方面须考虑的关键事项的意见。这些意见供家用IVD制造商参考和使用。
18、泌乳素检测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泌乳素检测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泌乳素(Prolactin,PRL)的浓度。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抗原-抗体反应为基本原理对泌乳素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如化学发光法、酶免疫法或荧光免疫法等,不适用于用胶体金或其他方法标记的半定量测定泌乳素试剂(如试纸条等)。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 泌乳素检测试剂(盒)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19、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试剂是指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全血、血清或血浆中血清淀粉样蛋白A (serum amyloid A protein, SAA)含量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胶乳免疫比浊法为基本原理对血清淀粉样蛋白A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本法采用的原理是包被有血清淀粉样蛋白A(SAA)抗体的胶乳颗粒,当与含有SAA抗原的样品混合时,会发生凝集反应,从而引起吸光度或光强度的变化,其大小与样品中SAA抗原含量成比例。将吸光度或光强度变化与已知浓度的校准品比较,可以定量得出样品中血清淀粉样蛋白A的含量。
基于胶乳免疫比浊法原理的诊断试剂由于适用仪器的不同分为透射免疫比浊法和散射免疫比浊法:
1、透射免疫比浊法:一定波长的光束通过反应溶液时,可被抗原抗体复合物吸收,从而使透射光减少,用吸光度表示,复合物的浓度与吸光度呈正比。
2、散射免疫比浊法:一定波长的光束通过反应溶液时,由于抗原抗体复合物的形成而被散射,复合物的形成速率或终浓度与散射光强度呈正比。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20、类风湿因子测定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类风湿因子测定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类风湿因子(Rheumatoid Factor,RF)的浓度。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免疫透射比浊法为基本原理,利用半自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其他类型的分析仪,在医学实验室对人体血清或血浆样本中类风湿因子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类风湿因子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21、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检测方法对人血清、血浆中的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otal Triiodothyronine,TT3)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标记,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采用竞争法定量检测人TT3的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以胶体金标记的TT3试纸条、用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TT3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检测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检测试剂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22、25-羟基维生素D测定试剂(标记免疫分析法)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25-羟基维生素D检测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总25-羟基维生素D(25-hydroxyvitamin D,25-OH-VD)的浓度。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等标记方法为捕获抗体,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载体为包被抗体,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总25-羟基维生素D含量的免疫分析试剂盒。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
(a)用胶体金或其他方法标记的定性或半定量测定人总25-羟基维生素D的试剂(如试纸条、生物芯片等);
(b)拟用于单独销售的总25-羟基维生素D校准品和总25-羟基维生素D质控品;
(c)色谱法原理的总25-羟基维生素D检测试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25-羟基维生素D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23、医用二氧化碳培养箱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供医疗机构临床检验中生物细胞、组织和细菌等人体来源样本培养的医用二氧化碳培养箱。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号为22-14-01。
24、特定蛋白免疫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散射光比浊法或透射比浊法,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的特定蛋白免疫分析仪。对基于其他反应原理的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相关适用条款准备注册申报资料。
该产品的管理类别为Ⅱ类临床检验器械。
25、乙型肝炎病毒耐药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所指乙型肝炎病毒耐药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是指利用PCR-测序法、基因芯片法、PCR-反向杂交法和实时荧光PCR法等技术,对人体血清/血浆样本中乙型肝炎病毒耐药基因突变位点进行定性检测的试剂。临床适用人群为核苷(酸)类似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毒学突破的患者。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初治患者感染HBV来自接受核苷(酸)类似物抗病毒治疗患者,一般不主张对初治患者进行基因型耐药检测。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实时荧光PCR方法对产品相关申报资料提出要求,其他方法学的产品可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可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26、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e抗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酶联免疫法、化学发光法、时间分辨免疫荧光法等免疫学方法,对来源于血清或血浆等人体样本中的HBeAg、抗-HBe进行体外检测,其临床预期用途如下:
(1)HBeAg适用于:急性及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的辅助诊断;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患者HBeAg阳性与阴性人群区分;慢性乙型肝炎患者HBeAg 血清学转换的判定;慢性乙肝病毒携带孕妇及产褥期产妇的检测。该指标定量检测可用于抗病毒疗效的监测等。
(2)抗-HBe适用于:急性及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的辅助诊断及慢性乙型肝炎患者HBeAg 血清学转换的判定。目前相关文献尚未阐明该标志物定量检测的临床意义。
2.本指南适用于检测HBeAg、抗-HBe的定性检测试剂,关于HBeAg的定量检测可参考本指南。
27、定量检测试剂性能评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所述定量检测试剂是指可测量分析物的量或浓度并以适当单位的数字量值表达结果的试剂,其产品预期用途一般描述为“本产品用于体外定量检测某样本中的某分析物”。本文件不适用于定性或半定量检测试剂,包括基于量值检测并通过阈值判断结果的定性试剂。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性选择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性能评估,可参考具体产品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文件是对定量检测试剂性能评估资料的通用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相关产品注册和许可事项变更的性能评估,包括申报资料中的部分要求,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28、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所述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指基于分子生物学相关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EB病毒核酸序列为检测靶标,对来自人体样本(如全血、血浆、血清等)中的EB病毒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结合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指标,本类产品可用于EB病毒感染实验室诊断及临床应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实时荧光PCR(Real-tim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qPCR)等核酸检测方法的EB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对于其他方法,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或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进行相应性能的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说明替代方法的科学合理性。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29、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按照我国相关医疗器械法规关于产品使用期限及有效期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在注册资料中明确产品的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关的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源医疗器械,既包括有源非植入类器械(医疗器械软件除外),也包括有源植入类医疗器械。
30、降钙素原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降钙素原检测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降钙素原(Procalcitonin,PCT)的浓度。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抗原-抗体反应为基本原理对降钙素原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酶免疫法、化学发光法、免疫比浊法等,不适用于免疫层析法。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降钙素原测定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31、孕酮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从方法学考虑,在本文中孕酮检测试剂是指采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技术,以竞争法为基本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在医学实验室对人体样本中孕酮的含量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孕酮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6840。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
(一)单独申请注册的孕酮校准品和质控品。
(二)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原理之外的其他孕酮检测试剂。
32、总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总甲状腺素检测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方法对人血清、血浆中的总甲状腺素(Total thyroxine,TT4))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竞争法为原理定量检测TT4的试剂,包括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的定量检测TT4的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以胶体金标记TT4试纸条、用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TT4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试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总甲状腺素检测试剂应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33、脑利钠肽/氨基末端脑利钠肽前体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脑利钠肽检测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方法对人血浆、全血中的脑利钠肽(BNP)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
氨基末端脑利钠肽前体检测试剂是指利用抗原抗体反应的免疫学方法对人血浆、全血、血清中的氨基末端脑利钠肽前体(NT-proBNP)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标记、(电)化学发光标记、(时间分辨)荧光标记等标记方法,以微孔板、管、磁颗粒、微珠和塑料珠等为载体的定量检测BNP/ NT-proBNP的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以各类胶体金标记的检测试纸和以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试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脑利钠肽/氨基末端脑利钠肽前体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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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编辑: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