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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机构被中基协会长直接点名丨专题研究

2017-12-03 最专业的 法务部



中国基金业协会

洪磊会长

在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

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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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洪磊会长在第四届中国(宁波)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发表题为《防范利益冲突 完善内部治理 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发言。在发言稿中,洪磊会长总结了协会私募登记备案工作经历的“三个时期”,更是直接点名“五类机构”“对私募基金的本质认识不清,业务模式不清晰,不知晓或无法执行基本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给行业埋下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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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私募登记备案工作经历的“三个时期”


初始探索期——2014年2月7日至12月22日。

这一时期登记备案性质定位较为模糊,缺乏经验规则,属于登记备案的探索期。这一时期,平均每月有765家机构申请登记,1563只产品申请备案。 

全口径登记备案期——2014年12月22日至2016年2月5日。

为摸清行业底数,响应商事改革和“双创”要求,这一时期实行了不设门槛的登记备案机制,大量背景各异、主业模糊或没有明确展业目标的机构和个人纷纷申请登记,登记申请数量呈爆发式增长,行业良莠不齐、风险积聚。这一时期,平均每月有2016家机构申请登记,2294只产品申请备案。 

底线审核和信用约束期——2016年2月5日至今。

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二五公告”)发布为标志,协会从登记备案源头开始,全面规范展业秩序和信用环境。完成13000余家已登记机构注销工作,在机构登记中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发挥理事会专业治理和专业委员会智库咨询功能,加快推进“7+2”(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行为指引)自律规则实施,引导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这一时期,以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开发上线时点为标志,又可以分为三个小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AMBERS系统尚未上线,平均每月完成231家机构登记,2564只产品备案;

 

【第二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AMBERS系统正式上线,新旧系统并行,平均每月完成465家机构登记,2285只产品备案;

 

【第三阶段】2017年4月至今,所有业务并入AMBERS系统,平均每月完成473家机构登记,2270只产品备案。


02

存在严重利益冲突风险的“五类机构”


1、对管理人义务职责明显缺乏基本认识和准备,盲目提交申请;

 

2、无视甚至故意混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本质区别,将登记备案炒作为持牌金融业务,通过“倒壳”、“卖壳”谋取投机收益,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3、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的数量及资格资质不符合《基金法》的基本要求,不具备基本的内控制度,显然不具备履行受托义务的专业能力;

 

4、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

 

5、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为关联方提供融资。


03

机构不予登记的“六类情形”


《解答十四》正式明确建立不予登记制度,对规定情形下的私募机构申请登记采取“一票否决权”。六类具体情形如下:

 

1、申请登记前违规募集资金

 

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高管存在重大失信记录

 

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6、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至少应当还包括两种情形:(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2)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


04

产品不予备案的“两类情形”


1、对涉嫌非法集资、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的产品不予备案。

 

2、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不予备案。


05

协会完善自律规则的“三项工作”


1、强化内控制度要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通过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展业基础、内控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专项意见,以此引导私募基金申请人重视自身治理,有效建立防范利益冲突、落实受托责任,建立行业自律的第一道防火墙。同时,明确六类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和两类产品不予备案的情形。

 

2、维护基金的本质,强化专业化经营要求。

 

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强调坚持非公开募集和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原则。强调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协会要求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其他私募业务分类经营且不得兼营,对其采取有差异的分类审核标准

 

3、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坚持强化风险警示,建设多渠道警示体系,帮助投资人提高防范投资欺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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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磊会长指出,在登记备案中围绕展业能力、投资者知情权、利益冲突管理等与信托义务密切相关事项实施底线管理,是行业自律的应有之义。近期,协会将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重点事项规范性标准,并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完善信息提示,增加一线业务人员配置,进一步提高登记备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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