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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平常即奇迹》系列评论之一

金振豹 静修与读书 2022-01-06

编者按:本文是对即将于4月份来中国交流的奥地利身心灵导师托马斯.希伯尔和柏林公共政策研究院斯蒂芬.布雷当巴克在他们的对话录《平常即奇迹》一书当中探讨的八项精神成长和内在科学之原则的系列评论中的第一篇。关于托马斯.希伯尔和内在科学的介绍,参见本公众号3月8日文章“内在科学的方法和方法论”以及3月16日文章“内在科学如何可能”。



在《平常即奇迹》一书中,托马斯·希伯尔(Thomas Huebl)和斯蒂芬·布雷当巴克(Stephan Breidenbach)之间关于日常生活中的内在科学的对话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开始,即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在希伯尔看来,不存在邪恶的能量,不存在邪恶的人。不存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一切事件都是在特定的关联下发生。如果我们无法摆脱自己是个受害者的心态,为此活在痛苦和抱怨当中,认为别人应当为自己的痛苦承担责任,拒绝去接受和转化那段让自己感到痛苦的历史,我们就无法打开自己的生命并成长,也无法帮助别人成长。放弃对自己的生命承担责任的最根本的形式是传统意义上的上帝的观念,即认为有一个决定一切,审判一切的上帝。生命需要成长和进化。进化是一个共同创造的过程,需要“我”的参与。坚持把责任推给别人,拒绝看到自己对于命运的责任,我们就无法以一种创造性的方式参与到世界,参与到生活当中,无法尽可能地发展自己的潜能。而生命的僵化和萎缩可以说是一切痛苦的根源。

 

这个主张,即我们要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和这个时代的普遍的观念和信念,和许多人的“直觉”是背道而驰的。我们习惯于因为社会问题抱怨政府和执政党,因为教育问题抱怨学校和教育体制,因为食品安全等问题谴责不良商家,因为医疗问题谴责不负责任的医生,把自己的不幸归疚于父母,把婚姻的失败归疚于另一方。当我们受到别人的冒犯和攻击,或者感到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会油然而生愤怒之情。“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尤其是当我们受到他人的严重伤害或者侮辱之时,那种愤怒或奇耻大辱之感往往让人不惜一切代价加以报复。今年年初媒体热议的“张扣扣案”,一位35岁的年青人,在除夕之日持刀杀死了22年之前将自己的母亲伤害致死的人及其兄弟和父亲共三人,可以说是个典型事例。

 

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恐怕尤其不容易理解这种一个人要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这样的说法。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有一篇极有影响力的,激励了无数人怀抱成为正义斗士的理想走上学习法律,研究法律之路的文章:《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开篇即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则此现象将与世共存。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耶林甚至认为,“对向人格挑战的不法卑劣的行为,换言之,对其行为实施方式带有无视权利,侮辱人格性质的权利侵害加以抵抗是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

 

通过法律的手段,以相对和平的方式,而不是以直接报复和暴力的手段,对一切被认为伤害了自己的权利,侮辱了自己人格的行为加以抵抗,的确已经是人类社会一个极为重大的进步。当一个人感到自己的权利被伤害,人格被侮辱,这种感受是否理性,正当,是值得反思和探讨的;一个人为什么会伤害别人,侮辱别人,其背后的因果同样值得深入探究。不假思索地加以报复,甚至采取暴力行动,没有为反思和对话留下余地,会让冤冤相报无穷无尽地纠缠下去。通过禁止直接报复,强迫人们在发生冲突时经由司法途径在第三方的居间之下探讨是非曲直,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可以说让人类社会不再象动物一样被直接的冲动和感受所绑架,让理性地反思和对话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对于整个社会的意识提升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如此,源于西方的现代司法体制迄今可以说仍然基本上整个儿建立在一种对抗性的思维之上。诉讼的目标就是要在冲突的双方之间辩出个是非曲直。另外,由于法律本身所需要的概念化和抽象化,活生生的现实和生命过程被裁剪成抽象的法律表述,作为供司法机器运行加工的原料。这都使得更为丰富感性,也更深邃的生活和生命过程在司法过程中很容易被忽略。自认为受害的一方仍然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痛苦和不幸的罪魁祸首,即便司法过程往往并不有效,并且成本高昂,也要尽一切努力讨回公道。激烈的对抗并未消失,只不过是从决斗场转移到了法庭。

 

毫无疑问,刚性的法律和司法体制尽管往往代价高昂,在当今这个时代对于相对理性地解决冲突,维护社会和平以及推动社会和文化的进步仍然具有重大意义,不可或缺。另一方面,问题也不在于回避一切对抗,对一切伤害和侮辱自己的行为一味强调谅解和容忍。希伯尔提出来的“我们要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并不是指我们要对一切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谅解和容忍,而是指我们不应当在与他人,与世界,与命运的关系当中以“我是受害者”的心态出现。当我们无法摆脱“我是受害者”的意识,无法摆脱痛苦、恐惧、愤怒、压抑这些负面的情绪,感到自己无能为力,必须由他人对此负责,必须由他人做出改变:道歉、补偿、受惩罚……自己才有望解脱,我们等于是否认命运的权柄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否认自身本有的完整性,无视自己对于命运的转化和世界的改变所具有的能动的力量和责任。

 

“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作为内在科学的首要原则,建立在内在科学的一个基本预设之上:生命的本质是可以被认识的,人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自由的存在,而不是被决定的存在。人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一些看起来相当极端的情况下,都能够对自己的命运做出决定,而不是完全无能为力。人的这种生而自由的特质,随着人对生命,对自我的认识逐渐深入,会越来越彰显出来。也就是说,人对自我的认识越深入,人就越自由。这个过程是与我们的整个生命:从身到意识的整个生命的逐步转化同步进行的。

 

在这一点上,内在科学与外在科学是完全一致的。外在科学的整个意义,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的预设上:这个外在世界的本质是可以被认识的,是每个人,每个普通人,通过发展自己的理性,可以不断深入地认识的;而不是只有某些人,只有某些专家和权威垄断了真理,其余的人只能相信,接受,而不能质疑。通过发展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我们也不断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更能够主动把握自己的命运,因而也更自由。

 

对外在科学的研究,其实也会导致意识的转化,即生命的转化。一个有建树的数学家的思维模式,也即意识状态,和一个从来没有在这个领域学习过和深入思考过的人的意识状态是很不一样的。他们的情感模式也很不一样。让一个数学家心醉神迷的数学研究,会让一个普通人感到完全的困惑和痛苦。只是外在科学研究容易带来的一个副作用是,当一个人过份地沉迷于头脑的思考,以为这个世界是一个完全客观的存在,只要通过观察、实验、推理即可从概念上加以把握的时候,他往往因此失去对自己整个生命状态的关注,把自己的生命力的不断衰退视为自然的,无法改变的过程,也往往让自己的整个意识状态越来越格式化和僵硬,失去用心去感受的能力。

 

换言之,外在科学容易培养出一种让人对自我,对自己的内在缺乏觉察的意识模式。当一个人对自己的内在缺乏觉察的时候,他对自己的情绪的发生,对一天当中自己身心状态之变化的感知是很粗糙的。他也同样难以理解别人的情绪和身心状态及其变化。他会对别人碰了自己一下本能地产生愤怒,认为别人应当对自己的不适承担完全的责任,而看不到如果自己的身心足够强壮,并不会因为别人碰自己一下就会受到伤害,也难以设身处地去理解那个碰自己的人当时处在什么样的状态。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这个外在科学差不多主导了整个文化和社会意识的时代,主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的确很容易让很多人感到刺耳或难以理解。

 

内在科学和外在科学的不同只是在于它们试图去认识的对象不同。外在科学通过观察外在于我们的世界来不断深入地获得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内在科学则通过观察自我来不断深入地获得对于自我,也即生命的认识。对于“观察”这个活动,往往被人忽略的是“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直接对被观察的对象产生某种影响,也就是说,不存在绝对客观的“观察”。在外在科学当中,对这一点的认识要深入到极为微观的层面,比如量子物理学,才会被人们真切地认识到。只是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宏观的世界。尤其是,我们往往是在事物变化的过程中来认识事物。做实验就是人为地创造或改变一些条件,看事物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变化,来获得对于事物变化之规律的认识。如何设置条件,与研究者的主观意识状态直接相关。

 

如果说,在外在科学的研究中,观察者的主观状态对被观察之对象和过程的影响常常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很多时候可以被忽略的话,在内在科学当中忽略这一点则让内在科学完全失去应有的意义。内在科学的出发点是通过不断深入对自我,对生命本身的认识而让我们达到越来越自由的状态。我们只有将自己置于各种各样的情境,看自己在各种各样的情境当中情绪和身心是如何变化,尤其是通过主动面对有挑战性的情境,使之成为帮助自己的身心和生命力得到锻炼和发展的机会,才有可能不断成长。我们是通过努力提升自己的生命状态,努力让自己成为主动者和创造者来认识生命的。如果有人指出这是一种不客观的立场,会阻碍我们认识生命的实相,在我看来这不仅愚蠢透顶,而且毫无意义。持这种观点的人,尤其是一些受一种偏颇的佛教之观点影响的人,对“客观”和“真实”到底意味着什么,一无所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的教导:“未知生,焉知死?”与内在科学的精神完全一致。

 

从而,我们可以说,“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揭示了内在科学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即“觉察和转化”。“对自己的命运和情绪承担完全的责任”往往是作为一种本能的强烈信念被感觉到的。我们常常在一些具备很强精神性的人身上看到这样的品质和主张。在《平常即奇迹》的第一章,布雷当巴克教授举出了著名奥地利心理学家,意义治疗与存在主义分析学派开创者维克多·弗兰克(Viktor E. Frankl)的例子。二战期间弗兰克曾被关押于纳粹集中营,母亲、妻子和兄弟均在集中营中被杀害,目睹许多人精神失常或被送进毒气室。尽管如此,弗兰克仍然认为:“即使在有人试图使我成为受害者的最极端的情境下,我仍然可以决定是否使自己成为受害者。……人到底是什么?人是永远能够决定自己是何种存在的存在。

 

这种信念无疑具有一种信仰的性质。而从内在科学的角度,一个人可以通过科学和理性的方式,使自己逐步认识到,它不仅仅是一种信仰,而是生命的本质和实相,是生命成长与转化的必然之结果。要认识到这一点,需要我们对生命本身有足够细致和深入的认识,尤其是,需要我们对生命的肉体、能量与意识之间的关联有足够细致的认识。对此,希伯尔已经在第一章里有所涉及。在这一章里,他提到,“一种情境是否让人感到痛苦,感到受折磨,与人的能量状态有关。这并不能被理解为,一个妇女被强暴,错在她自己,因为她没有足够强的能量状态,而只是说,通过不无激进地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感受承担责任,我们能够发展出促成生命转化的力量,使自己摆脱受害者的心态,实现生命的成长。”

 

的确,一个人的能量越强大,越能够在各种有挑战性的情境下应付自如,越能够把握自己的感受和情绪。对于曾经给自己造成强烈痛苦的过往,也只有通过发展出强大的内在能量,才能加以转化。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生命的早期经历的巨大不幸,可以看成是命运给我们设置的功课,以让我们通过一步步地发展出内在的生命,实现更为强大的自我。同样的,不管我们是以什么样的状态进入到这个世界,进入此生,在什么样的关联当中展开人生的旅程,作为人,我们都被赋予了对自己的命运承担责任的禀赋,需要在自己所处的独特情境中去发展自己,转化自己。贫富,贵贱,时代和家国的命运,都只是我们借以认识自己,练习掌握自己命运之能力的舞台和背景而已。舞台和背景固然不同,任务没有差别。在这一点上,人人平等。




预  告


一、3月25日静修体验工作坊

3月25日(周日)我在朝阳区大屯路西奥中心A903室合力向前工作室有一天的体验工作坊,从上午9点30到下午4点30,有兴趣的朋友欢迎参加,不超过15人。费用随喜。报名联系金振豹博士:13693248706。详情,包括交通路线请见“金振豹博士静修与自传工作坊介绍”。


二、希伯尔访华日程及活动


托马斯.希伯尔来访中国的日程及活动请见下表:



详情可见:托马斯•希伯尔:透明沟通——压力转化与创造觉醒之路


二、《人生何处去》购买


我翻译的德国人智医学医生苏珊娜霍夫迈斯特博士所著《人生何处去》,是一本以人智学为基础的自传工作的重要著作。每个人的情绪模式和性格在很大程度上被自己成长过程,尤其是早年经历所决定。人智学认为人的一生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通过对自己的成长过程和早年经历进行系统的回顾和反思,具有重要的疗愈作用,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我,看到生命新的可能与方向,成为自己生命之主动的转化者。关于本书更为具体的介绍,请看本公众号2017922日文章拉开一点距离看人生——《人生何处去》译后记。本书正式出版尚需两三个月,目前如有需要的朋友可联系我获得打印版,80元,含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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