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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手致残,双方担责

2016-10-22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案例回放:

暑假开学后,某省职校安排建筑专业学生外出实习,企业对新到实习生统一进行了安全培训,然后安排师傅对他们进行业务指导练习。一天,实习生王某与几位同学在指导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拌料操作练习。拌料操作结束后,指导老师让王某他们处理底料,清理机器,自己到隔壁车间与其他师傅闲聊。王某几个实习生看师傅不在,就一边嬉笑玩耍一边清理混合机中的底料,不料,误启动了混合机,造成王某学生的左手被卷入,导致残疾。




事故分析:

此案件是一件职校实习混合责任事故,依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涉及各方共同承担责任。


一、指导师傅在指导刚到单位的实习学生期间脱岗,没有尽到对学生管理职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实习是把学生直接安排到工作岗位上,在工作中学习,更适合以动手操作为主的职业训练,学生实习也属于接受正式上岗前的教育阶段,指导教师没有全程跟踪监管实习生实习过程,缺乏敬业精神和安全意识,在学生失误操作时无法及时制止与补救,对学生操作失误受伤事故指导师傅应有责任。


二、学生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在嬉笑闲谈中操作,导致自身受伤,自己也有责任。学生虽然是实习生,但根据他们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应该懂得遵守和熟悉专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应当对能预测到的危险加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他们是本专业实习,在校应当学习了本专业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到企业前后也应该接受了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三、实习单位对员工管理监督不力。实习单位指导师傅能在指导实习生期间离岗,说明实习师傅职业行为不严谨,安全意识淡薄,这应该是长期养成的习惯,凸显单位对安全管理的的松懈。2011年9月19日,教育部公布《中等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让学生处于不安全的教学和实习环境里,出现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启示:

职业学校的学生参与实习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实习安全也成为一个让人忧心的问题。最显著的特征是学生对生产设备不是充分熟悉,对生产技术不是充分掌握,对专业规程操作不熟练。因此学生与生产设备、生产流程的冲突就会带来很多的意外事故。要想防患于未然,做好中职生实习安全,就要多方努力,齐抓共管。


首先,学校教育与管理要到位因此,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与管理义务,要让学生在校接受良好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预防意识,养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良好习惯,以利于在实习中听从安排,服从指挥,按要求操作,远离伤害。


其次,实习单位要严格管理,强化指导教师的安全意识和指导监督职能,加强对学生的指导监管。指导老师自身业务能力强,有时就会就高估了实习学生的能力,很容易思想麻痹大意,认为学生不会有事故发生,殊不知,学生有着自主的意识,性格活泼好动,对行业安全事故估量不足,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发生。


再次,学生要主动增强安全意识,在实习中,严格按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去做,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让自己熟练掌握专业操作步骤,学有所成,健康成长。


作者简介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教师培训教学能手,山东省高级培训师,国家首批示范校高级讲师,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少年素质教育报》特约作者,多家教师进修学校特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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