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兼职兼薪如何为社会释放红利?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各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推动《意见》贯彻落实。
兼职兼薪,为高校院所教研人员带来额外收益的同时,如何像这份《意见》的标题所指“增加知识价值”,为全社会“双创”事业释放红利呢?
兼职兼薪在沪已有探索
兼职兼薪,在上海早已开始探索。沪上一所地方高校的副校长认为,在大学校园,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讲席教授为数众多,除名义上的抬头,跨校双聘的做法也不在少数。此次《意见》的出台再次明确:“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她认为,这份《意见》对于高校教师的指向性,恐怕更多地在于科研,允许教师在校外从事兼职科研工作。
两年前,上海教育系统为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兼薪或自主创业,允许各高校保留3%编制,专门用于支持教师的“校企流动”。这项灵活而柔性的人才新机制,也成为沪上各大高校知识服务平台的“标配”之一。
马子彦既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城市轨道交通学院的教师,又属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教师编制在校,科研考核也在校,但他每次回校,都把轨交技术需求带回来,向科研团队“发包”,由师生组队攻关。他们研发的“城市轨交信号维护支持系统”项目,获得河南当地的科技进步奖。
除了这两个头衔,马子彦还是工程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测与评估服务中心”研究员。作为上海市高校知识服务平台之一,这个中心通过公开竞标方式,承担了“16号线试运营基本条件认定”项目。目前,马子彦“转战”交通部轨道交通研究院,兼职科研任务在北京,组织人事关系在上海。
上海电机学院教授、大锻件学科带头人任运来,也兼任上海重型机器厂副总工程师。基于校企共建的大型铸锻件制造技术产学研合作中心,任运来同时带教多名研究生,学生也像导师一样随时来厂,深度参与项目设计与试验,“在厂里,有的是课题。”尝到甜头,上重公司计划每年设百万基金,保证教师投入企业研发。
“私活”如何浮出水面
《意见》对教授兼职兼薪设置一个定语,即“适度”。《意见》中有不少“约束性”条款,强调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尽管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但应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其实,教师在外开公司搞科研转化、接项目获得收入,这样的‘私活’还真不少。”上海一所市属高校的科技处处长说,此次《意见》出台是为了激励校内外协同创新,也是为了便于管理、更好激活教师科研力量;他们是否愿意“浮出水面”,却是需要面对的新情况。比如,收入怎么算?税费如何缴?这些可能是最切身的考量。这位身处科技管理一线的专家举例,一位老师原先在校年收入10万元,校外隐性的兼职收入也是10万元,两者可能通过不同渠道缴税。若公开化这部分兼职所获得的报酬,正式纳入其工作收入总和,那么应纳税总额就比原来高。
《意见》出台,也为整个学校的人事管理出了道思考题。当教师在外兼职兼薪,这些已通过兼职获得报酬的工作,是否应叠加计入其科研绩效考核总分?假如兼职教师长期不在校内,又如何考评?在综合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的“大盘子”里,如何才能公平公正、更好起到整体激励作用?
仍需要完善配套细则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这样几种极端情况:其一,在科研上有能力的教师大量兼职兼薪,在时间、精力分配上可能不利于兼顾本校应有的科研教学任务;其二,教师赴企业等社会单位兼职,“四金”等缴纳是否仍然由校方承担全部,也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少高校希望完善配套细则,以免过度放开。
“我们非常认同高校教师兼职兼薪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带来的积极意义,但我们也期待在财税、绩效管理、人事考评、企业担责等各方面对此进行支持,形成一道带有平衡性的‘政策群’。”上海某高校校长直言,政策从来不应是单向性的激励,需要综合配套,才能确保其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并起到理想效果。
“不应忽视的是,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确是大学功能的一部分。”他认为,《意见》也鼓励“公益性兼职”,包括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同时,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他希望社会舆论不要把公众的视线都聚集到兼职取酬上。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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