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设置专业 制度层面咋破局
日前,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扩大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引导学校围绕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等内容。此前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到,“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认为“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在“双一流”建设背景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具有特殊意义,但也需要我们从制度层面解决好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所面临的问题。
按照《高等教育法》,高校可以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发展至今,高校自主学科、专业设置已经越来越规范化。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设置呈现“以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或《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主,自主设置为补充”的局面。
从国家简政放权的本意而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一方面是为了让高校能够充分发挥自身办学优势,结合传统办学特色,摆脱“千校一面”的状态;另一方面,也是响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特定领域人才的迫切需求,培养出某些新型、特殊领域的“精专”人才。因此,学术界普遍认为,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能够充分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
就目前高校自主学科、专业设置的情况来看,不少高校已经成功设置了自主学科、专业。不少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已由探索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逐渐形成完善、全面的理论体系,也输出了成批次的人才,达到了理想的社会效益。不少毕业生因增设学科、专业的“精准化”和“前瞻性”,为用人单位所青睐。
考虑到时代发展特点、社会人才需求和高校办学特色等多方面因素,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具有教育前瞻性,并被视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某些“精专”人才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自主学科、专业设置的审批、报备等人才培育阶段,制度化建设和规定已经趋于成熟和稳定,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人才输出环节面临的问题却越来越严峻。
一大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培养的“精专”人才,在输出环节若不能委任其以适当的岗位,显然不符合人才市场规律。一方面,这将耽误毕业生个人的前途;另一方面,这是国家、社会、具体行业的巨大损失。对于高校而言,招生与就业从来都是紧密相连的,都是评价高校的重要指标。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同样决定着一个高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的前景。
于我国而言,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与人才输出制度尚未形成和谐、有效的衔接。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和后续发展阶段不能得到与常设学科、专业毕业生相同的竞争起点和资格。倘若无法保证在制度和程序层面上的公平、正义、合理、高效,或许将会让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成为高校的“自娱自乐”。
上面所提到的,目前与自主设置学科尚不协调的人才输出制度主要有这样一些。
一是相关的研究生招生制度。对于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毕业生的继续研读深造而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其专业的学科分类是否得到其他深造单位的承认。大部分深造单位承认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极少单位给出了不同目录。自主设置专业虽然实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制度,但是在“两个目录”中因其超前性没有登记在册,而处于尴尬地位。而其他单位对于自主设置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专业类的认可因深造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直接与推免生政策、考研招录政策挂钩,会直接影响到此类人才输出的效益和效率。
二是公务员报考制度。对于就业实践而言,公务员考试是某些专业毕业生的选择。公务员考试中的学科、专业分类问题一直是令报考者苦恼的问题。部分省份结合本省份实际情况给出一份专业分类目录,而大多数省份则是参考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实际上,许多招考岗位均有学科、专业的限定,招考单位很难结合具体情况去研究个别报考人员的自主专业设置。例如,在研究生教育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的证据法学,西南政法大学的侦查学、警察科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公安法学(下设犯罪学、侦查学、治安学等方向)等均为法学一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专业,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侦查学、治安学、犯罪学等则为公安学一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专业。公务员招考单位若不考虑各高校实际情况,按一个标准划分报考条件,简单地限制目录外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毕业生报考,就会出现“应当报考却无法报考”的情况。
虽然有部分高校为了解决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毕业生的窘境,与地方或具体行业达成协议,通过将本地高校的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纳入公务员考试范围中,以支持本地高校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发展,但此举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这依旧无法挽回人才和教育资源严重浪费的整体局面,既不利于专门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也不利于行业高校全国化人才培养的现状。
三是其他有关制度。除了“研究生招生”和“公务员报考”之外,还有一些从事特定行业、领域所必须通过的资格考试,例如在不久的将来即将全面施行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按照公开发布的信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严格按照学科、专业的划分,仅允许“法学类”毕业生参加考试。而“法学类”的界定恐怕又将与教育部的学科、专业目录有关。那么“自主设置专业”的分类认定必将是又一大难题。
全国著名法学院校普遍自主设置了一些专业,特别是在研究生阶段,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知识产权法、比较法,中国政法大学的人权法学、比较法学、证据法学、社会法学等,西南政法大学的应用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侦查学、法律逻辑学、警察科学、人权法学等。这些院校的自主设置学科将专业性与实务性相结合,不少都是处于国际、国内的理论前沿地位。这些专业的法学人才若无法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显然不利于我国政法队伍、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目前,现有的学科、专业目录实行动态化调整。比如,《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教育部对于增设的一级学科每10年进行调整,对于增设的二级学科每5年进行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指出,目录10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5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然而,这期间的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能否成功过渡为常设专业是不确定的。这与一所高校自身的传统和办学特色有关,强求为之,未必符合学科建设规律。此外,自主设置学科制度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动态性,因此,仅靠更新目录的做法也未必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
自主设置学科“人才输出”衔接最根本的问题归结于“人才输出”的单位不了解高校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不了解各高校的办学特色。因此,通过教育部发布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包括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三级)的方式,采用系统查询的手段,让深造单位、用人单位、公众能够查询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具体设置情况,将有利于解决制度之间衔接不协调的问题。(作者:林曦 洪珊珊,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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