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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私自外出遇交通事故 学校是否担责?

2017-04-15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王某是某职校一年级学生,性格活泼好动,在班级一直属于活跃型的学生,比较调皮。某天下午最后一节课,因任课教师有事,委托班主任帮忙看课,班主任布置一下作业,就离开教室去了办公室。王某做完作业后,见班主任不在,一时间玩心儿大起,遂自己偷偷跑出教室,提前放学跑出学校玩耍。王某一个人在校外到处闲逛,行至某路口,王某发现在马路对面的空地上有人在放风筝,被飞在高空中的风筝给吸引了,没有看马路上是否有车辆通行,直接朝着马路对面就飞奔了过去。不料正好有一辆大货车快速从马路上驶过,将王某撞倒在地,虽然司机赶快拨打120,叫来了救护车,王某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王某的家人听闻这个消息后几欲昏厥,久久不能接受王某已经去世的事实。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大货车系超速行驶,应承担80%的责任,行人王某突然冲出马路,承担20%的责任。大货车司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也表示会积极赔偿。


事故分析:

在这起交通意外中,大货车司机需要承担责任,学校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交警认定大货车超速,承担80%的责任,大货车司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承诺愿意承担责任对王某进行赔偿。在此提请各位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超速行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而造成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本条的规定,王某外出时间系学生上课期间,由于班主任不在教室管理学生,导致王某能轻松的溜出教室。同样由于学校疏忽,没有加强门卫的管理,王某才能轻易从学校外出,在上学期间脱离学校的管理,酿成此次的悲剧。因此,学校没有尽到自己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生私自外出又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引发的学生伤害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多方面原因,更涉及学生生命安全,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教育与管理。教育可以让学生远离伤害事故,因此,学校要教育学生掌握交通、溺水、火灾、地震等意外安全事件的预防与处理,让学生远离伤害。同时,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遵规守纪的好习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学生利益不受伤害,能安全快乐的成长,对学生进行规则意识的培养。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与管理。学校一定要教育教师按照职业道德的要求,尽到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平时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学生一定要懂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班级的各项规定,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和健康成长,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懂得自保和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不能因教师一时放松管理而导致灾祸发生。

家长一定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注意教育孩子听从管理,不能因为自身的顽皮而导致伤害,给亲人带来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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