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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案例】不堪同学敲诈勒索,女学生自杀谁担责?

2017-03-04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2015年10月的一天,某职校生邵某因不堪同班同学张某、王某和李某的敲诈勒索,在家中服下大量安眠药自杀,幸亏被家人及时发现并送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事后得知,自上半学期开始,张某等人就不断地向邵某索要钱款。之后张某等人变本加厉,向邵某索要500元。邵某以“我没这么多钱”为由一天天拖着。一天下午,张某喊住邵某,当着许多同学的面说:“明天再不给就不客气了!”弄不到钱的邵某不敢到校上课,连续10天在外游荡。邵某的妈妈从邵某同学处知道她旷课后很生气,责令她写一份检查。邵某便把事情的前前后后写了下来,而妈妈因为有急事要外出,没有来得及看。晚上八点左右,邵某翻出奶奶的药包,找到一瓶安眠药,将药片全咽了下去。当邵某被抢救苏醒过来后,问邵某,对同学张某等人敲诈她为何不告诉老师?她答道:“曾经告诉过老师,但更倒霉,他们知道了更加报复我。”

对于本案中邵某所受的损害,学校是否应负责任呢?


事故分析:

本案是发生在学校里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敲诈勒索事件,学校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须看学校是在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如果致害人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则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等人是未成年学生,按情节不负刑事责任,也不受治安管理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也可以给以纪律处分。被害人邵某的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侵害人的监护人给予经济赔偿,必要时可提起民事诉讼。

其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学校应负部分民事责任。邵某连续10天没上学,学校理应发现并及早了解原因,解决问题,这是《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规定的学校的义务。另,邵某曾经告诉老师有关情况,结果招致侵害人报复,这说明该校教师对学生不正当行为制止管理不力,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发生了张某等人多次敲诈勒索邵某,致其自杀,学校是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邵某的妈妈作为监护人之一,发现了邵某逃学的不正常行为,又责令她写检查,就应弄清事情经过,及时处理,但该监护人却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显然有监护不周的过失。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校园敲诈勒索引发的学生伤害案件,这类案件,重则引发生生命伤害,轻则也会影响心理健康发展,因此,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首先,学校要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教育学生懂得自我保护,遇到危险如何躲避和斗争?对学生要加强管理,防止以大欺小、敲诈勒索校园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不允许不合理现象发生和存在,从而留有安全隐患。

学校还要对学生加强责任心,尽到安全告知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学校就应该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尤其是学生擅自离校,一定要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学生的安全信息一定要及时通告给监护人,不要让学生处于空档管理中。

其次,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人职责,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涉及一个家庭的幸福,因此,家长一定要加强与孩子的交流沟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成长,对于孩子的异常状况,要耐心细致的问清弄明,然后配合学校解决问题。

再次,学生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做不遵守规则的事情,早晚要受到惩罚,严谨的对待自己的行为,不要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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