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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2016-12-24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黄某某,是职校一年级的学生。老师平时每天都叮嘱要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不得打闹。一天课外活动,黄某某和同班同学雷某在操场打篮球,可雷某总是犯规且动作很大,黄某某几次告知雷某后,终于在雷某一又次推搡他,并且将他手臂抓出一道伤痕的情况下,着急的推了雷某一把。雷某随后用力也推了黄某某一下,二人就在篮球场打闹了起来。打闹中,黄某某被雷某压倒在地上,立时觉得左胳膊很疼。老师叫来家长带到医院检查,诊断黄某某为左胳膊尺骨骨折,需要动手术。雷某的家长一开始拿了2000元钱,作为治疗费用。后来一听要做手术,估计完全康复要花费很多钱,就觉得这事不完全赖自己孩子雷某,学校也该负些责任,于是不再向医院交钱了。学校觉得是雷某压伤的黄某某,费用应该雷某家负担。在学校出面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黄某某将学校和雷某告上法庭。


事故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

黄某某和雷某都应当对黄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学校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解析如下:

第一,本案中,黄某某和雷某都违反了学校纪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明知有危险或者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而故意或由于疏忽大意实施的行为,从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应由责任人依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某某和雷某由打篮球发生冲突,进而相互打闹,致使黄某某在打闹的过程中左胳膊受伤骨折。对于这一后果,双方是在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下实施的打闹行为所致,均有过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黄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双方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都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第三,学校不应对雷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老师每天都叮嘱学生要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不得打闹,黄某和雷某在自由活动时相互打闹,造成黄某左胳膊骨折,作为学校对于此损害后果,事先无法预料,学校也没有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所以学校对黄某所造成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学生违反纪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这种事件如果学生和家长不重视,极易发生。应当引起学生和家长的高度注意。

学生要养成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习惯,增加自律意识。学校的纪律和规章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到伤害,也许有些学生感觉很受束缚,但一旦违反纪律,出现伤害事故,就要个人负责。学生要从小培养规则意识,既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同时提高自身的良好素质。

家长要协助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有教育义务,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也有应尽的教育与管理义务。在遵从学校教育的基础上,家长对孩子再加以适时的强化教育,培养孩子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保证自己孩子和他人的的安全,也使孩子终生受益。

学校教育不容忽视。此件案件学校虽不负责,但也不能因此而放松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正因为学校安全教育到位,才免除责任。为了更好的保证孩子不受伤害,学校应时时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


作者简介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教师培训教学能手,山东省高级培训师,国家首批示范校高级讲师,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少年素质教育报》特约作者,多家教师进修学校特聘教师。


小编说


在本栏目开办以来,陆续收到读者留言,对案例处理结果有所保留。事实上,上述案件均为真实案例,其处理结果也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传统观念和现代法律是不相符的,只有多了解法律,才能学会辨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我们的老师才能保护好学生、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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