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违纪被通报后服毒自杀,学校是否担责?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案例回放:
2015年10月底,某职校学生孙某夹带纸条参加考试,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以作弊处理。次日上午,学校教导处未经校务会研究批准即依照《考试纪律规定》给予孙某记过处分并张榜公示。孙某发现处分决定后立即找班主任、监考老师和教导处解释,称纸条与试题内容无关,要求撤销处分,未得到同意。同日下午,孙某没有到校参加考试,于当晚在家中服毒自杀,学校和家长对于孙某服毒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法院判定孙某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分析: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孙某不能正确对待遇到的问题、对挫折的承受力有限,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孙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孙某自身存在过失。首先,学校对孙某在考试中夹带纸条的行为以作弊处理并无不当。作弊是一种违纪行为,在考试中只要考生有夹带、偷看、传递纸条的行为就构成作弊,并不以作弊是否得逞、纸条内容是否与试题有关作为构成要件,学校认定孙某作弊,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其次,《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出现伤害事故,属于学生责任事故。孙某明知学校《考试纪律规定》中要求不能夹带纸条,依然为之。学校是为整顿考场纪律,加大惩戒力度,给予孙某记过处分,是基于其管理需要,也属于自治权利,且处分决定的张贴范围仅限于校园之内,并未扩大公布范围,未违反相关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学校张贴处分决定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孙某不能正确对待自己出现的错误问题、挫折承受力较差,从而导致了不良结果的发生,因此孙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做法也有过错之处,学生系未成年人,还没有走上社会,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然而本案中,学校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孙某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孙某的家长,学生下午没有到校参加考试,学校也没有引起重视,及时与家长沟通,使得孙某的家长失去了针对孙某性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的机会,丧失了避免悲剧发生的可能,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启示:
学生要养成遵纪守法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规则是推动整个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求每一位公民都要遵守。学生要增加自律,养成遵守校规校纪和班规班级的习惯,尤其是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就要走上社会,要学会与社会接轨,企业同样有严明的纪律要求。同时,学生还要学会敢于面对过错,面对挫折,知错改错,要懂得逃避永远无法让自己进步,自杀只能将伤痛永久的留给自己的亲人。
学校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在依法行事、依规而行的前提下,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程度和心理状况,尤其对突发事件,要充分做好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工作中对学生多一份耐心,班主任或教师应与监护人要经常沟通,及时掌握和告知学生的情况。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其信息资料,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作者简介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教师培训教学能手,山东省高级培训师,国家首批示范校高级讲师,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少年素质教育报》特约作者,多家教师进修学校特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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