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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训课被车床伤手,双方负责

2016-10-29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案例回放:

18岁的王浩是某技校数控班车床专业的学生,201210月一天下午在上车床实训操作课时,被车床打伤右手,造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浩就医治疗,花费4082.5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技校赔偿原告王浩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7186.6元的70%19030.62元。


事故分析:

王浩认为是由于学校的车床存在松动问题,造成自己的右手粉碎性骨折,要求学校方赔偿自己医药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7621元。


学校辩称,学校提供给学生实习的车床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有出厂产品合格证,不存在任何隐患。王浩之所以受伤,是其在实习时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学校方已履行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督、保护管理义务。校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向法院提交了车床的合格证明书、车床操作规程、学校规章制度、车间警示牌等以证明其无过错。


这是一起双方都有责任的实训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王浩在职校就读,在学校组织的实训操作课上,被车床打伤右手,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王浩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校方未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也不能证明校方提供操作的设备不符合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情况。校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王浩是在职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受伤的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分担民事责任,王浩承担次要责任,校方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案例启示:

学生实训受伤,这是学校和学生都不愿看到的事情,这就要求,学校和学生都要严谨对待自己的岗位,尽职尽责。


学校要注意实训器械和实训场所的安全,及时维修,定期检修,注意学生在使用机器时的规范操作,注意干扰因素的排除,让学生远离事故。


学生要强化规范操作意识,车间机器操作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不仅要求产品精益求精,更要求机器的正确使用和人员的安全,尤其是使用大型机器的时候,安全隐患较多,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伤害,因此,学生一定要严格按照教师讲的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作者简介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教师培训教学能手,山东省高级培训师,国家首批示范校高级讲师,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少年素质教育报》特约作者,多家教师进修学校特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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