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生实习期间打架致残,学校是否有责?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李某与杨某、柳某都是某职业学校学生。2013年9月,学校安排三人及其他学生前往某公司进行职业操作实习。一天晚上,杨某与李某在公司生活区因开玩笑导致后来发生争吵。而后,杨某叫来柳某一起对李某实施殴打,打斗中将李某左眼部击中致伤。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伴眼内组织脱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李某治伤期间,学校及杨某、柳某积极垫付治疗费。出院后因达不成赔偿协议,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3名打架少年对事故发生都有过错,由打人者杨某、柳某的监护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受伤者李某损失20.4万余元,受伤者李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学校因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分析:
法院认为,杨某和柳某共同故意侵害李某身体致其眼睛残疾,两人应当承担由此对李某的赔偿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杨某、柳某在事发之时均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纠纷中,李某缺乏应有的理智和克制,自行处理事情不当,致使事态扩大升级,受伤者李某对造成自身损害的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杨某和柳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酌定杨某、柳某承担对李某赔偿责任的90﹪,李某自担其余10﹪的责任。李某与被告杨某、柳某在实习期间已接近18岁,并且三人都受过学校的相关教育,根据其年龄和所受教育以及自身认知能力应该对其行为性质具有完全的认知和辨别能力,三人明知打架斗殴不可为而为之,由此造成的伤害后果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对李某的伤残并无因果关系,职业学校对李某的伤害后果无须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职业学校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对有关社会实践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强化教育和宣传,与每个学生及其监护人都签订了《社会实践安全协议》,实习过程中安排有专职教师全程管护实习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打架事件发生后,积极送医救治、报警、协调处理,并且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已尽到了应尽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学生擅自打闹开玩笑又没有理智处理引发的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有很多的意外伤害存在其中,因此应引起学校、实习单位、家长和学生的高度重视。
学生虽然处于实习期,但还没有完全走上社会,认知能力相对较差,无法意识到很多危险的存在。要想避免受到伤害,就要养成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纪律,听从教育和管理的良好习惯,严格按照实习单位和带班老师的要求去做,令行禁止,杜绝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不让自己或他人受到伤害,也避免给家人带来悲伤。
学校和实习单位针对学生的特点,要加强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职校生活泼好动,个性相对较强。实习期间,与在校的生活和学习习惯有所不同,导致思想多有疏忽懈怠,极易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对学生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好预测和排查,防患于未然。
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职责。关心孩子不仅仅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更应该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尤其是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这不仅仅保护自己的孩子,也会让更多的孩子安全健康成长。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一旦受到伤害,就会给家人带来无尽的伤痛。孩子是国家的未来,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和实习以及之后的用人单位,对孩子进行全面教育,让孩子成为品学兼优的社会栋梁之才。
作者简介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教师培训教学能手,山东省高级培训师,国家首批示范校高级讲师,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少年素质教育报》特约作者,多家教师进修学校特聘教师。
在本栏目开办以来,陆续收到读者留言,对案例处理结果有所保留。事实上,上述案件均为真实案例,其处理结果也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传统观念和现代法律是不相符的,只有多了解法律,才能学会辨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我们的老师才能保护好学生、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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