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打闹起摩擦,家长到校来复仇,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案例回放:
杜某是某职校二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放学时,在外地工作的父亲因休班特地到学校接他回家,见杜某情绪不好,一再追问,杜某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他。于是杜某父亲带着杜某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教室门口时,恰逢男同学王某出来,杜某指着王某对父亲说:“就是他打我。”杜某的父亲一把抓住王某的衣服说:“你凭什么打我的儿子?”王某极力挣脱,杜某的父亲抬手就打了王某一个耳光。这时,王某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到此情景,便对杜某的父亲说:“有什么事跟我说,怎么能打人呢?”杜某的父亲则说:“他打我儿子时你怎么不管?”班主任气愤地说道:“你打吧,一切后果你负责。”便转身回办公室了。
之后杜某父亲继续用手指着王某教训他,期间又打了王某几个耳光,并将王某推搡倒在地上。班主任在办公室坐了一会儿就去找校长,当校长听完班主任的反映后,就同班主任一起去出事地点,看到王某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杜某和其父亲不在现场。班主任让围观同学都散去,帮王某止住鼻血,嘱咐王某说“以后不要再惹事生非了”。这时,王某的家长到校接王某,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赶忙带王某去医院检查,医院诊断:王某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王某的家长将杜某的父亲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
事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
首先,杜某的父亲是本案的侵权人。杜某的父亲在得知杜某被同学王某欺负后,应当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他采取直接打王某耳光,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方的权益,显然具有明显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王某有过错在先,但从现有证据看不出杜某受到的伤害,有可能是同学之间的互相嬉闹而已。对于王某受到的损害,杜某的父亲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的班主任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能有效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启示:
对于此类因家长参与出现的学生伤害事件,要引起家长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因为一旦家长参与,有可能会引发双方家长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会因为家长针对孩子,造成孩子的受伤害。
家长一定要理智对待孩子在校期间同学间的矛盾摩擦,学生在校于同学嬉戏交往产生冲突是很正常的事情,稍加调节很快就能化解,甚至有时候过后他们自己就能解决。要求家长要认真教育孩子,淡化矛盾,而不是推波助澜,更不能参与其中。学生是未成年人,家长是成年人,一旦发生家长打骂学生事件,家长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是父母,为人父母者就要懂得有一颗宽容、慈爱之心,严谨地对待自己的行为,给孩子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进而培养孩子良好的与人相处的习惯的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道德品质。
学校要保证学生在校的安全,当学生间发生冲突时,学校要注意妥善处理,尤其是当家长出现在学校时,教师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免受伤害。作为学校应当对教师加强应急事件的处理培训,正确应对家长和媒体的介入,合理有效地处理矛盾,保障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保护学生不受伤害。
学生要自律,团结友爱和不能欺负弱小同学。同学间应当学会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不能因小事起争执,更不能动手打架,尤其是不能欺负弱小同学,要在平时一点一滴中培养自己的良好品质,努力让自己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在本栏目开办以来,陆续收到读者留言,对案例处理结果有所保留。事实上,上述案件均为真实案例,其处理结果也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传统观念和现代法律是不相符的,只有多了解法律,才能学会辨析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我们的老师才能保护好学生、保护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