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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读生午休期间在校踢球摔伤,责任谁担?

2017-04-22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王某与孙某、柳某、谷某是某市第一职业学校的学生,四人均为走读生,学校强调走读生午休、晚休期间不得在校逗留。2016年4月11日中午一点半午休时间,四人偷偷在学校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的过程中,王某不慎摔倒,造成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当天下午,王某的父母和孙某的父母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骨折的接位线尚好,该院建议住院治疗,王某的父母因没有带够钱表示不同意,自行带王某回家找民间医生治疗。同年4月4日,王某去医院复诊为右胫腓骨、横形、斜形骨折线对位差,腓骨重叠约1厘米。手术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其他费用500元。2017年6月22日,王某父母将孙某、柳某、谷某及学校诉请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支付医疗费8000余元,其他费用500元。


事故分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需分清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以及赔偿责任的分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本案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一,学校不应承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职业学校实行走读学生不在学校午休、住校生要按时在宿舍午休的制度。而本案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故午休期间对未成年学生有关安全、照管等义务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在学校午休期间,依法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学校不应承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孙某、柳某、谷某的责任问题。本案王某在踢足球时因自己不慎摔倒致伤,并非上述四被告的侵害行为所伤,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理应认识到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这一体育竞技运动的特性,应告知被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况且王某的监护人在上诉人受伤后不按医生建议,致使医疗造成失误,扩大了损害后果,其监护人,更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体育活动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体育活动,尤其是群体活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和人生危险性,参与者一定要加强注意,避免意外伤害的出现。

首先,作为参与者的学生一定要熟悉各项运动项目的规则并量力而行。规则就是即能够保持公平竞争,又能保障参与人员彼此不受伤害的一种约束。规则意识也是我们每个学生应具有的基本素质,只有具有良好的规则意识,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参与运动,才能养成正确约束自己和他人的习惯,也才能让一切活动按正常秩序进行。另外学生参与活动要懂得审视自身状况,身体不佳就要避免参与有对抗性的运动,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

其次,体育教师在教学时,一定要注意要求学生动作的正确性,并强调对规则的遵守及自由活动期间的注意事项。加强对学生安全与自我保护的教育,学生是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我防护能力相对较差。作为教育工作者一定要做到教学生一天,想学生一生,防患于未然。

家长也要注意对孩子的监管,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学生在校外的休息日或节假日一定要对孩子的行踪有所了解,对孩子将要参与的活动,就自身认知能预见的危险提前对其进行专项教育。学生上学期间,饭空时间尽量安排孩子好好用餐和休息,以保证上课精力充沛。未成年的孩子在成长期,营养和休息不好,即影响正常成长,又易于降低孩子自身免疫力,或运动时因体力不支出现意外伤害。

学生是一个有独立思维的人,有着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他们的安全防护应是一个全方位齐抓共管的事情,因此,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和家长都要时刻保持对安全的关注,不能松懈,给孩子一个安全成长的温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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