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猝死,学校是否担责?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2015年年4月13日,某职业学校寄宿生冯某傍晚6时突发高烧,同时出现抽搐症状。接到其他学生报告的班主任老师及时赶到,马上通知校医,联系120救护车将冯某送往县人民医院。不幸的是,当晚10时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对冯某的鉴定结果为“因病猝死”。冯某的父母悲痛不已,将学校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学校附近的镇卫生院离校园只有1公里,学校却舍近求远将病人送去县医院,学校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延误抢救时机造成冯某死亡。冯某父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承担70%的责任,并按相应比例支付赔偿金。
事故分析:
本案学校应否承担责任,须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学校并不存在过错。第一,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冯某死亡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猝死,学校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冯某在突发高烧,同时出现抽搐症状后,学校的老师、校医、领导、同学等都及时地采取了相应的积极措施。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综上,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部门,在冯某身体出现不适时,校方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但是老师并没有医生那样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学校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冯某的突发事件对学校来说是意外事件,因此学校不应对冯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是学生意外身亡事件,对于学校来说,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可以预防此类事件发生,况且有些突发疾病,有时医务人员也是无法预料的,因此此类案件只要学校没有延误救治,就不用负责。但对于学生来说,是生命的失去;对于家庭来说,是无尽的伤痛;对于学校来说,也是一种损失;因此,要求学校应高度重视,尽可能地挽救生命,不让伤害事件出现,不让无辜的生命失去。
首先,学校要告知家长,学生如果有特异疾病或特异体质,就要及时的告诉学校,让学校做好相应的准备,安排活动避免让孩子受到伤害,一旦孩子出现病症,能够有预案及时救治,尽最大可能救治孩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一定要明白,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要及时的将孩子身体、心理的注意事项告知学校,取得对孩子的最好保护。
其次,学校在学生出现突发疾病时,一定要及时救治,这不仅仅是法律的责任,也是道义上的义务。如果学校贻误最佳治疗时间,学校要对因贻误治疗,病情加重的部分负责。学校要对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出现意外事故的孩子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再次,学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异常情况,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要懂得保护自己,对于自己身体的不适,要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避免因自己年龄小,不能预知一些事件带来的危害,而让自己受到无法弥补的伤害。为了自己,更为了疼爱自己的亲人,未成年人一定要懂得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