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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委托学生管理课堂致伤害 谁之过

2017-10-28 王立杰 职教圈

编者按

校园安全是每所学校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的宣传和预防校园安全,职教圈特邀请学校安全教育专家王立杰老师给我们带来安全教育案例集,每周六准时给大家带来有关安全教育的案例,敬请关注!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2015年4月,某职业学校电子班上午第四节课时,任课老师宗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柳某看管学生们上自习,并示意说:“想法管着学生不要乱就行”。上课后,该班学生王某带耳机听歌,柳某管理不听,抓起旁边同学的课本就砸向王某,王某用手一挡,课本里夹着的笔正巧刺往后排坐着的同学张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父母借钱带着张某四处求医,累计费用达5万多元。于2016年1月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赔偿。


事故分析:

本案中,对于张某所受伤害,学校、柳某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该学校在上课期间由于任课老师擅离职守,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工作人员和教师去履行和实现的,工作人员和教师在从事管理活动和教育教学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学校,其对于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来承担。当然,在学校赔偿之后,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过失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要求教师宗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其次,柳某虽是按照老师的安排管理班级纪律,但是柳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能意识到用东西砸人会造成他人伤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柳某主观具有过错。由于柳某的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对张某的受伤不承担责任。王某在柳某用书砸打自己时,用手护头,出于本能,他无法预料伤害的发生,张某受伤皆因柳某的行为导致,王某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启示:

这是一起因教师上课不到岗而引发的学生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应当引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充分重视。


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于发生伤害事故,是有责任的,此行为属于教育教学的事故,属于职务之类,因此,学校要负相应的责任,而教师也会因此被追偿赔偿。


教师一定要严格自律,教育是一个光辉的特殊的专业技术职业,需要教师的严谨和耐心、爱心。因为每个人只有一生,一生的成长离不开教师的教育,作为教育人的教师首先要求自己要率先垂范,遵守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到岗,严谨治学。


学生要按照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懂得躲避危险,不能做任何有可能伤害别人和自己的事情。学生要懂得,健康的身体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让自己和同学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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