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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究zoning一词的译法

徐南南 规划者之友 2022-04-24

封面图片:美国费城的zoning总图

图片来源:On Spot Zoning,hiddencityphila.org


编者按:Zoning作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城市规划的一种重要工具与法规,对我国的城市规划发展具有极高的参考意义。借鉴他山之石,首要考虑的是如何精确译出zoning的含义,并适用于我国的背景,以更好参考并指导我国的规划完善。

目前国内对zoning一词的译法众多,包括区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等;这些译法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zoning的内涵和译时的时代背景。本文作者详细考究了zoning一词在不同语境和时代下的译法,辨析了每种译法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用地分区控制”的译法,供各位读者参考并指正。


Zoning一词的译法,目前似无定论。在这里,我试图给出一个我认为比较合适的译法。细究译法实有必要,因为一事物的译法译将极大地塑造我们对该事物的理解。现在zoning的几种译法,均不足以反映zoning的本质。

 

现在zoning一词比较常用的译法有“区划”、“区划法”、“区划条例”、“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之前,我个人倾向于将zoning翻译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将zoning翻译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了zoning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同点:在中美两国城市规划制度体系处于相同位置。再加上一个“法”字,则表示zoning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同之处:zoning更具法律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具技术性。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与美利坚合众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联合出版了《住房城市规划与建筑管理词汇中英对照》。在该书中,zoning被翻译为“区划”;并给出了一段汉语解释:“在美国,指一种城市法令,其中除因调整和申诉而允许例外用途外,对每个市区的土地都规定具体的允许用途。其目的在于控制及引导房地产的使用和开发。规定中可对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建筑物的高度和体积,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比和某一地区的人口密度等作出限制。”

 

这一段解释基本上逐字翻译了1922年美国商务部发行的A Standard State Zoning Enabling Act中对zoning的定义。我认为这段解释比较“原汁原味”。但是,将zoning翻译为“区划”,则不太合适:一方面过于强调了zoning的动作:将一个整体“划”为“区”;另一方面,对它的三个组成要素则表达得不够。这三个要素是:法律性(本质上是“一种城市法令”)、存在价值(为了控制及引导房地产的使用和开发)和实现方式(由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进行行政管制)。

 

或许是考虑到“区划”没能足够地zoning的法律性,“区划法”这一译法应运而生。加上一个“法”字,的确让zoning的法律性凸显出来了,但细究一下又有了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我国的立法习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以“法”字命名,如《慈善法》、《行政诉讼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立法法》称之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以“条例”命名,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Zoning在美国是由市、县级政府的立法机关(city council,市议会)制定的,法律地位相当于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翻译为区划“法”,模糊了zoning是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因此,比起“区划法”,“区划条例”这一译法,似乎更为合适。

 

但是,使用“区划条例”,又有了新的问题:如果zoning翻译为“区划条例”,那么“zoning ordinance”该如何翻译?“ordinance”是“条例、法令”的意思,“zoning ordinance”是与“zoning”有关的法律文件。使用其抽象意义时,应当翻译为zoning“法令”;指具体的zoning法律文本,则翻译为zoning“条例”。Zoning和zoningordinance应当是有区别的,就好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前者是一件公共事务,后者则是规范这件公共事务的一个法律文件。考虑到这个区别,将“zoning”翻译为“区划条例”也有失准确,而将zoning作为一种公共事务翻译出来,实有必要。

 

还有个译法是“分区规划”。zoning是作为动词使用的“zone”的名词形式;依据比较权威的《韦氏大学英语词典》,zone的含义是“安排或划分成区:依照法律法规,将一个城市、市辖区或建制镇划分成多块,并安排不同的用途(如居住或商业等)。”“分区规划”这个译法很好地反映了zoning一词的词典含义。但问题在于,“分区规划”在中文语境中是指2008年城乡规划法修改以前中国的一种法定规划,且现在仍出现在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而且,分区规划是处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一种规划。相比之下,zoning更接近于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与分区规划差别极大。因此,使用“分区规划”这一译法,难免产生混淆和错误理解。

 

控制性详细规划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深圳,因为深圳最早出现了外商设厂利用土地的情形。在这以前,全国各地的土地都是国家和集体使用,控制土地的利用,通过政府内部行文、党政机关协调就可以解决,似乎是一个公共部门内部的事务。而管制外商利用土地的行为,无法通过党政部门内部解决,只能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政府行政的方式实现。

 

深圳接近香港,又无国内先例可循,便引入了香港的“法定图则”以展开对土地利用的管制。时至今日,深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然叫法定图则。考虑到zoning在中国的对应物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法定图则既是中国规划体系内现存的一种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更接近英美世界的规划实践,因此也有人将zoning翻译为法定图则。这种翻译的问题是,在香港规划体系内,另有zoning,法定中文对应词是“分区计划”;而法定图则对应的英文则是“plan”,指所有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划法律文件。考虑到英国和美国规划体系之间微妙的差别,为避免概念有失准确,把zoning和“法定图则”这两个概念撇得开一些为好。

 

经过上述分析,我认为zoning的这些现有译法,各有千秋,但都存在一些不足。在这里,我提出一种在我看来更好的译法:用地分区控制。采用这个译法,有如下的考虑:

 

(1)避免使用“规划”一词,或“划”字。因为我理解zoning的本质应当是“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行为的管理和控制”,而编制有关的控制性规划只是实现管理和控制的手段之一。还有其他的手段和制度安排,如开展zoning所需的法定程序、权利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等。提出zoning一词的新译法,意义不仅在于翻译本身的“信达雅”,更在于帮助我们丰富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理解。

 

(2)保留“分区”一词,因为该词很好地对应了zoning的原意,符合翻译“信”的要求。

 

(3)在“分区”以前,加上“用地”二字,表示zoning是对使用土地的行为开展的管制,而不是别的。实际上,在政府工作的许多领域都涉及分区问题,比如开展选举用的选区,分配教育资源的学区等。加上“用地”二字,有利于在更广阔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领域中使用这一概念。

 

(4)使用“控制”一词,有三方面考虑:第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控制”相呼应;第二,《现代汉语词典》对“控制”一词的解释是“掌握住不使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这个含义既符合zoning要求土地使用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抽象意义,也符合zoning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物质空间上不超过规定的范围的具象意义。第三,“用地”和“分区”都是“控制”的修饰词,“控制”点出了zoning的本质:政府的控制管理活动。

 

这个译法,有一个问题,就是“雅”上做得不足,六个字,有些冗长。但是比起“控制性详细规划”少了一个字,也还算过得去。

 

我说的不一定有道理,欢迎读者留言讨论、指正。


作者:徐南南 哥伦比亚大学城市规划2013届硕士

编辑:陶方飏

校对:张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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