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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金融场所,如何应对突发疫情风险?

郭谭浩 肖飒 肖飒lawyer 2021-10-13

近期,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已经全面复工;部分单位甚至未曾停工。


疫情严重,可以设想,如果有患者因病晕倒在营业厅,或者在营业厅交易时不慎染病,或者由于疾病、压力,在营业厅内出现其他损害等,我们不愿看到,但却非常可能发生的危险状况时,该怎么办?出现这样的状况,不仅影响正常业务经营,相关银行的负责人、管理者也难逃问责。


本文结合银行等单位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场景下,各位行长、经理所面临的追责风险,结合法律规定,设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给出解决对策。



内 容 提 要

1. 疫情当下,银行、营业厅或被问责?

2. 安全保障义务,限度和范围在哪里?

3. 化解风险的两大“法宝”

疫情当下,银行、营业厅或被问责?


后“疫情”期间,在银行、信用社或者一些线下的金融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可能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我们从重到轻进行分析。


首先,就刑事责任而言,行长、营业厅经理等主要责任人将可能“身陷囹圄”,同时,相关营业厅,即“某支行”作为刑法上的“单位”,将面临高额罚金。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据规定,符合下列两方面的要件,即可构成本罪:


第一,从事了违法行为。在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主要有两方面:

(1)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禁止从事的工作;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本次“疫情”属于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进行防治的传染病;虽然能否认定为“甲类传染病”存在不同的声音,但一旦构成,直接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单位则将被判处罚金刑。


其次,就行政责任而言,非法复工的金融机构的行长、经理和实际复工的营业员将可能被警告甚至拘留处罚;复工的单位也将可能被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甚至暂扣、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法律依据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依据以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2)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3)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4)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虽然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其开始、停止提供服务仍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行政命令。银行或者行长等单位、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还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承担其他行政责任。


最后,银行、行长等单位和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依据本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银行营业厅等场所,是侵权法法定的“公共场所”;如果经营相关金融服务,而不凑巧出现了人员感染、或者其他损害,只要是由于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那么场所经营者就应当在其有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对责任承担的规定的要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单位、个人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法律上说的义务,是指为了满足他人的权利,而应当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负担。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是产生责任,上述责任正是由此产生的。那么,上述可能承担的责任,背后是由什么样的义务决定的呢?


安全保障义务,限度和范围在哪里?


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般的法理。而由于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也有不同的内容,期待行为人履行不同的作为或不作为。


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中,有这样一个共识: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且在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构成犯罪。这种义务不履行的犯罪,被称为“不作为犯罪”。如第261条“遗弃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都在条文中直接规定了明确的作为的义务。


《刑法》第330条也明文规定了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即:


(1)在应当作为地进行管理、禁止、限制的情况下,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禁止的工作“准许或纵容”的不作为;


(2)在应当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拒不配合”地不作为。


本条设定的义务,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不作为的后果是破坏防疫相关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只要积极作为,对感染疾病的营业员等人员从事柜台等禁止的工作进行“管理、禁止、限制”,对相关部门的措施进行积极“配合”,就不违反相关义务,不存在扰乱社会秩序之虞,也就能够有效避免相关刑罚的处罚。


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强调对防疫相关的社会秩序保护的法律义务,也就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规定的义务;其保护客体和相关目的与刑法第330条类似;都侧重对相关社会秩序的不维护,和对相关管理措施的不配合。


准用上述刑法上保障义务的思路,只要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建立应急计划,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这样,就能避免对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的侵害,履行了相关保障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害后果就不可归责于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及时履行义务,就能够避免责任承担。


而另外一方面的作为义务的重点则不在于秩序维持,而在于个人(消费者)的保护;类似于民法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我们与民法上的义务共同讨论。



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其目的在于保护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和相关第三人的安全。比如在银行进行正常的金融服务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人员流动、人群聚集等特定危险的持续。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管理者就有义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可期待的防范措施,保护相对人、期待参与的在场者和善意地进入危险之中的第三人,使他们免于场所中出现的危险。


根据这一保护目的,民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的范围就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还包括对场所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作为安全保证的对象也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消费者,还包括潜在的消费者和在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比如在银行场景下,行长、经理、业务经理、安保部门负责人、柜员等,都是上述保障义务的承担者。而储户、业务咨询者、单纯进入银行的第三人则都是保障义务保护的对象。


民事场景下,违反义务的方式又可以分为三种:


(1)义务主体纯粹的不作为,未能保证安全的消费环境,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2)义务主体提供的服务本身存在危险,导致客户因此受损;


(3)义务主体没有注意到危险,未尽到善意第三人对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及时排除的勤勉注意义务,致使损害出现。


比如在银行营业厅的场景中,开启中央空调致使客户感染、因业务员染病导致客户感染、没有限制感染者进入银行导致排队时发生感染;就分别对应了上述三种违反义务的情况。

化解风险的两大“法宝”


就刑法和行政法而言,化解风险的法宝就在于:“严格履行法律规定。”


由于罪刑法定和处罚的法定性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不能纳入处罚的范畴。因此,只要依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遵守命令,维持好防疫相关的“社会秩序”,即可免去法律的制裁。


具体而言,应当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审查员工身体是否健康,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禁止的工作进行“管理、禁止、限制”。


(2)进行相关人流的统计,积极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3)要求业务员等在工作时佩戴口罩、手套、防护镜等;按照规定(如地区的防疫条例、通知)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4)采取减少出入口,在入口处设置发热检查等措施,排除疑似患者进入如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


(5)组织起草应急计划,并对相关营业场所进行部署并监督;比如配置相关紧急防控设备,常备一定数量的口罩、手套和一次性水杯等必需品;设置安保人员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

 


而对民事义务的履行,化解风险的法宝在于“提前注意”:


对于同意危险而进入区域,意在“享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以善意管理人的身份进行保护。当然,法不强人所难,这种注意义务也不是无穷大。


经营者只要尽到合理、谨慎的任意“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能认识到、注意到的一切义务,就可以排除过错。而防疫相关工作部门下发的“通知”、“公告”、“指南”,就成了我们“能认识到”的极限;也就是我们履行义务的范围。例如:


(1)通过在醒目处悬挂标语,进行进入场所的风险提示;


(2)关闭中央空调、设置分隔的接待室、提供一定数量的一次性口罩、手套、消毒液等,保证配套设施、服务的安全可靠。


(3)务必设置内部健康核查制度,保证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避免因为服务本身对消费者造成侵害。


(4)设置紧急隔离区域、设置紧急疏散通道等应急措施,并由专人管理、维护、监控;在出现感染者、发病者时,应立即进行隔离、疏散并报警、就医,保证感染者、发病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安全。


(5)对于未经同意,不以接受服务为目的,擅自进入其服务区域的人,由于其未经管理者同意而进入,经营者只需尽到与管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即可。例如,未经许可擅自通过营业厅的路人由于区域内灯光昏暗摔倒,如果营业厅已经停止营业,或不提供照明是正常的业务行为,则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


就此而言,对擅自进入场所的人,我们应当视将其为自己场所的一部分进行管控;各位老板、经理应当对进入场所的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防止自己经营场所内的人员不受控随意流动。因此:


(1)应尽量减少出入口并采取入场登记等措施,避免此类人员进入服务区域,减少场所的危险性;


(2)发现存在这类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劝导、要求其遵守防疫相关规定;在其拒不履行时,可在职权范围内劝说其离开;在其拒不配合相关措施的情况下,可采取报警等手段排除场景的危险;并及时对其他消费者进行风险扩大的提示。


俗话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后“疫情”期间提供线下金融服务,法律风险大、多、杂;合规对策将带你了解规定背后的目的,助你科学制定管理方案,轻松应对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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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区块链应用蓝皮书(2019)》撰稿人之一。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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