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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 谁来负责?[@裸嘢李 转]

裸嘢李 2019-03-02

                                         (一)

   动物致害自古有之,西方国家和我国古代都对动物致害有过规定,比如自己的牲畜踩了别人的庄稼,要把牲畜赔给人家或者赔偿损失。而进入现代社会,动物致害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动物致害纠纷日益增多。这是因为动物在人类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比如畜牧业、动物园业,更典型的就是越来越多的人养宠物。之前在社会引起广泛争论的玉林狗肉节就可以看出动物在人类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而动物本身确实具有一定危险性,这就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是动物致害情形多样化。动物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其中包括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家养宠物、家禽家畜、实验用动物等等,这使得动物致害情形越来越多样化。

   在我国法律中,80年代实施的《民法通则》对动物致害就已经进行了规定。而随着动物致害的情形日益多样,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的不同情形进行了区分,用七个条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今天,我们选取三个主要的条文为大家进行解读。

                                       

   动物致害谁负责?

   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直接侵权的是“动物”。而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首先,这里“动物”的概念应该是一般社会通识的动物概念,微生物、细菌等不能认定是动物;第二,所谓“饲养的动物”,即一般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动物,那么野生动物则不在此列。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两者结合,构成侵权行为。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动物本身并不能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而只有人或单位才能作为主体。所以,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致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没有规定“动物所有人”作为主体。原因在于,由直接控制和管理动物的人来承担动物致害的责任,显然更为公平。如果是动物所有人自己饲养,那么所有人和管理人是一致的,不存在问题;在动物的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或饲养时,因为动物主人并不直接控制和管理动物,那么造成损害时,则应该由直接控制管理的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动物主人承担责任。

   

   动物致害如何追责?

   一旦发生动物致害,我们发生纠纷,想要主张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支持呢?从一般原则上讲,发生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1、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2、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3、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如环境污染、高空作业、核设施使用等,为了严格限制危险性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世界各国普遍规定只要造成了损害,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或者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法律上称作无过错责任。

   动物致害就是一种特殊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动物造成损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这一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的担负起全面、谨慎的注意、防范义务,从而保护公众安全。

   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只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饲养的动物;2、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3、需有造成损害的事实;4、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也有错,主人冤不冤?

   相信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尤其是宠物们的主人会疑问,我的宠物很温顺,往往是别人招惹,才会伤人,这种情况下不问过错就担责任是不是有些冤枉?法律规定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法定的抗辩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在受害人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则可以减轻责任。

   那什么是“故意”和“重大过失”,这个在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例如,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的饲养动物采取了控制、防范措施,并且进行了警示,但是受害人仍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并挑逗动物,这可能就构成故意;再如,受害人故意和动物斗殴,这也是比较显然的故意。

   何种情况构成“重大过失”呢?比较常见的也是招惹、挑逗或者投喂。当然,这还可能因为动物类型不同有所区别,比如,对于危险性较低的动物进行投喂,一般不属于重大过失;但对于一些危险性较高的动物进行投喂,可能就有一定的过失了。如果是招惹、殴打等行为,无论对于什么动物,一定都成立重大过失。

   另外在损害后果的扩大上,也可能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例如,受害人被动物咬伤后,出于过度自信等原因拒绝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提出的治疗要求,而导致伤口进一步感染或因拒绝接种疫苗导致患狂犬病等。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受害人存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应该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这也是出于保护受害者的立法本意。

   这节课我们就动物致害的基本概念、范畴、举证责任、向大家做了基本的介绍,并列举了动物致害引起纠纷的常见情形及责任承担。下节课,我们将继续针对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动物致害的情形向大家做具体介绍。

                                       (二)

   生活中动物致害不同的情形,究竟该怎么承担责任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情形。

   主人没管好,责任怎么担?

   在饲养动物致害的情况中,受害人多会主张动物管理者、饲养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未按规定拴狗绳、戴嘴套等。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条款中,没有规定免责情形。也就是说,法律对于饲养人、管理人应该按照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若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即使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案例:

   原告李先生和被告王小姐是一个小区的住户,一天晚饭后王小姐带着她的宠物狗散步,与李先生乘一部电梯下楼。因狗在电梯里叫,引起李先生不满,李先生与王小姐发生口角。李先生生气踹了狗一脚,狗立刻将李先生扑倒在电梯中,因电梯空间狭小,李先生无处躲藏,面部受伤,后在王小姐的喝斥阻止之下,狗才停止撕咬。李先生治病花去一万多元,后续还要花八千多。

   乘坐电梯时,应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小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王小姐认为,李先生主动攻击狗,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姐未按规定,对其饲养的宠物狗束犬链,乘坐电梯时也未为其狗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情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虽然原告有主动攻击动物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但因被告违反了管理规定,原告的重大过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因此,王小姐应当对李先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说到这里还会有朋友指出,违反管理规范,还包括很多情形,比如按照规定,只要养狗都应该办理狗证的,但是生活中没有办理狗证、没有年检等情形非常普遍,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也适用这一条法律规定,无法减轻或免除责任呢?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核心,在于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就是说违反的是关于动物安全管理的规范,违反该类规范,是导致动物致害的原因。而没有办理狗证、年检等,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致害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不应构成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为例,关于动物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限定动物的活动区域。比如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二是限定动物活动时间。比如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三是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比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乘坐电梯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即应当承担责任,不论被侵权人有无过失。


   猎犬伤人,不容忽视

   近几年,大型犬逐渐成为城市家庭的重要宠物种类。相信很多朋友在自己的小区也经常会见到非常漂亮的大型犬,比如萨摩耶,雪橇犬,牧羊犬,拉布拉多等。同时,近年来有关大型犬、烈性犬伤人的报道也屡见报端。

   有些养狗的朋友会觉得,虽然我养了大狗,但是其实我的狗狗性情很温顺,比如我们常说雪纳瑞、牧羊、雪橇犬性情都是比较温顺的,而常见的伤人事件往往是獒犬等烈性犬。但我们还是要说,犬类毕竟是动物,虽然经过长期与人类相处容易被驯化,但是并不能改变其有危险性的特点。从各个地区对于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规范来看,也是非常严格的。比如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城八区是重点保护区域,远郊区县一些人口密集地区经过批准也划定重点区域,在上述重点区域是严禁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所以说,严格意义上,如果我们生活在城市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如果看到了大型犬或者烈性犬,这肯定是违反管理规范的。即使在允许养的区域,也应该对大型犬、烈性犬实行圈养、拴养,除了看病、年检等情况,是不得出门遛狗的。因此,如果在你所在的区域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导致他人损害,毫无疑问狗的饲养者、管理者是要承担责任的。而且由于对大型犬、烈性犬的饲养本来就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旦这种大型犬造成损害,即使养狗人采取了安全措施或者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也不能免除或减轻饲养者、管理者的责任。这一规范,除了适用于狗之外,也适用于其他危险动物。


   通过以上三个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给大家总结出一个易于理解的规律,根据饲养动物的种类、管理情形不同,可能承担不同的责任。在这里我们把饲养者、管理者都简称为主人。

   首先,在主人按照管理规范饲养了允许饲养的动物,并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即使主人没有过错,也要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损害是他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他人有重大过失,比如主动去招惹、投打动物,根据受害人过失的程度,可以减轻主人的责任。

   其次,如果主人违反管理规范,没有按照规定给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出门遛狗不带狗绳,在禁止遛狗的地方遛狗等,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就要对他人的全部损害进行赔偿,即使他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能免除或减轻主人的责任。

   第三,如果主人养了你所在区域根本不允许养的大型狗狗,危险动物等,那么即使你栓好了它,做了安全措施,即使狗狗生气咬人是因为有人惹了它,主人也要对他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免除或减轻。

   通过今天对法律规定的讲解,我们也想对各位热爱动物的朋友们提出建议:世界上有人热爱动物,也有人害怕动物,那么,在我们享受动物给我们带来的利益或者情感快乐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感受。所以,在饲养、管理动物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范,做好安全措施,避免给他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既保护自己热爱的动物,同时也维护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关系。


[广州证据李律师@裸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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