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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藏獒突然发疯连咬4人!被警方击毙!通报来了!

图文视频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18-12-13

近日,

东莞樟木头镇某花园小区,

发生一起藏獒伤人事件。

小区内突然窜入一只藏獒,

接连袭击了4人。


△一名老人也受伤了。


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发布通报称,8月8日6时56分,该分局110接群众报警称,樟木头某小区发生狗咬人警情,现场有群众受伤。接到报警后,分局立即处警,并通知120前往救护伤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会同小区保安对涉事犬只进行围捕。 


△受伤最严重的是一名清洁工,他的胸口、手臂都被藏獒咬伤。


△胸口的肉看起来都被咬出来了,手上鲜血直流。


期间,该犬只突然扑咬1名处警民警(致轻微伤),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将其击毙


△罪魁祸首就是它


随后,处警民警配合120医生将4名受伤群众送院治疗(目前伤情平稳,正在治疗中)。涉事犬只主人王某已支付受伤群众医疗费,该事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每当看到这样的新闻,

小编隔着手机屏幕都觉得可怕啊!

但是这不是个例,

近来,

狗咬人事件频发,

搞得大家望狗生畏,

甚至谈狗色变。



据小编了解,截至到目前,东莞尚未出台犬类管理规定,对于犬类管理工作,目前依照的是《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政策

东莞尚未出台犬类管理规定

今年5月24日,市公安局在回复市民提问时表示,经了解,目前东莞市犬类管理相关规定尚未出台,我市犬类管理工作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目前我市犬类管理立法正在依法推进中。


据小编了解到,截至目前,东莞仍未出台犬类管理相关规定。那么,在东莞,因为饲养动物而干扰他人生活该怎么处理呢?


今年4月12日,市公安局在回复市民这一提问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 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因东莞还未划定禁养区域,故尚无法对此进行审批、管理。


举措

万江出台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意见

目前市里虽然尚未出台犬类管理相关规定,但已有镇街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小编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上查找发现,2017年5月9日,万江街道发布关于印发《万江街道关于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涉及民生的有: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养犬噪音扰民和犬只咬人伤人治安案件;指导派出所加强养犬管理服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城市综合管理分局牵头组建养犬管理执法队,对街头无照贩卖犬只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查处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该通知还对相关处罚进行了明确。


律师观点

应尽快出台养狗管理规定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喻秋介绍,目前,广州、深圳等少数地方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强制性养犬登记和管理,但东莞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由于没有专门的规定,一旦出现纠纷,很难有效得到解决,对小区管理方来说,也是一个难题。目前,对于狗伤人的纠纷,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理。


喻秋认为,东莞应尽快出台关于养犬的管理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协调因养狗出现的问题。


目前,小区管理方可以牵头出台居民公约等,进行一些文明约定,规范养狗问题;此外,关于赔偿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宠物保险,赔偿因宠物引发的意外伤害等。


提醒

大家不要故意逗弄猫狗等动物,以免被抓伤或咬伤。人被病犬咬伤后发病率为15%-20%,因此喜欢养宠物的朋友一定要给猫狗接种疫苗。


从我国现有的狂犬病病例来看,大多数病例的潜伏期为半年以内,一般为半个月至三个月。


在发病后会感到咬伤部位异常或刺痛,接着出现恐水、畏光、吞咽困难、狂躁等,随后发生瘫痪、昏迷,死亡。狂犬病一旦发病,其病程发展很快,多数人在3至5天死亡。



来源 | 东莞阳光网、东莞日报、人民日报

编辑 | 叶秀仪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

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

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

措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

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

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

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

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

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

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

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

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

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

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

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

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

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

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

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

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 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

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 《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

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

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 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

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

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

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

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 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

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

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

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

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 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

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

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

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

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由管理部门没收证、牌,

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

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

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

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

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

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

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颁布 单 位: 广东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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