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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职业打假”被列“扫黑除恶”对象,6人被批准逮捕![@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18-12-13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 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要求,主动聚焦行业监管乱象,在市扫黑除恶办的具体指导下,2018年3月1日,该委市场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执法,一举捣毁以李某等6人为主的“职业索偿人”团伙。

罗湖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6名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1、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2月20日,罗湖公安分局接到被害人章某报案:

 

2017年10月,章某在罗湖区文锦大厦潮府上品酒楼上班时, 一名顾客委托其代买汕头市南澳镇生产的自制海马酒,同年 11月13日,顾客到店里取货并刷卡支付。后再次委托章某代买20瓶海马酒,并在酒到货后刷卡支付(两次购买酒货款合计17280元人民币)。


11月27日,顾客向章某发送一张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举报的图片给被害人,向该酒楼负责人索赔10万元人民币,并称给钱就取消举报,否则就利用 举报方式让酒楼被查处不能再正常经营。由于不堪侵扰,章某向罗湖公安分局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经过初步调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立案侦查。

 

同时,市场稽查局通过对全市数万宗举报投诉分析排查,运用大数据挖掘分析等手段,初步排查出10条有高度敲诈勒 索嫌疑的线索,并据此锁定了一个长期盘踞在深圳多个区域结群作案的“职业索偿人”团伙。为确保案件成功侦破,市场稽查局与罗湖公安分局紧密配合,组成联合专案组侦办此案。经过半个月的侦查取证,基本掌握了这个“职业索偿人”团伙在深圳各区进行敲诈勒索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2月28日,专案组决定进行收网,在宝安区官田老村438 号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兄弟二人;3月2日,抓获主要犯罪嫌 疑人刘某国;3月1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岗、石某昭;3月15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良。至此,该起案件中已 掌握身份的六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数归案。6月22日,罗湖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6人批准逮捕。 

2、案情分析



该团伙从深圳各区的烟酒商行、酒楼、超市大批量购买无中文标识的洋酒、红酒、奶粉、巧克力等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购买后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利用商家害怕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心理,对商家进行敲诈, 一旦勒索成功,他们便会以无法提供证据材料为名撤销投诉举报。


(一)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李某等人向商户索要钱财,其威胁商户的筹码就是食药监部门对商户的处罚。李某等人是否提交购买凭证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食药监部门是否有处罚商户的依据,李某等人深谙此道。其向受害人保证收到钱就会向食药监局撤诉,否则李某等人将不惜使用投诉食药监部门不作为的方式来威逼食药监部门对商户进行处理,或者会针对商户进行无依据的消防、安全等投诉,其敲诈勒索动机非常明确。一些受害商户在被李某等人勒索后,不得已倒闭停业,原商户负责人为了躲避敲诈均无法联系上。李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其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权力来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以此达到自己非法索取钱财的目的,其犯罪事实无疑对深圳市一些底层小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主观方面,李某等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很明确,即为后期的投诉和勒索做准备。李某等人利用一些商户会尽可能满足消费者请求的心理,这些商户全然不知其热心行为反而成为了李某等人勒索的把柄。李某等人不仅诱导商户售卖,而且刻意诱骗商家的员工帮其代购这些无中文标识的商品,然后将代购的行为虚构成商户售卖行为向食药监部门举报。在多起案件中,李某等人手段恶劣,在第一次成功购得无中文标识商品后,仍不就此罢手,其他团伙成员会连续到该商户去购买,等到第二次、第三次购买得手后,再依次向商户索要“赔偿”。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无正当职业,以索偿牟利为生,牟 利打假的对象主要是正规超市、酒楼、连锁企业(如钱大妈、大润发、华润万家),索偿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微小瑕疵方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不具备人身伤害,且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危害性不大。


按照《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李某等人每次均指明要购买无中文标识的商品,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再者,李某等人所购商品是以日后实施敲诈勒索为目的,并非用于正常的消费,应与正常的消费者区别对待。


(二)案件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文化不高,专研法规。从对各个犯罪嫌疑 人的调查结果发现,该团伙6人以李某为主,伙同其他几人 一起进行敲诈勒索,且文化程度均不高,如主犯李某只有小学文化,该团伙在食品举报投诉领域浸淫多年,对相关法律政策法规研究深入,如对商家的敲诈勒索金额从不超越法规 规定的十倍赔偿金额,对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程序也了如指掌,因此该团伙也一直得意地认为自身行为不违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属于灵活应用法律。

 

二是团伙分开踩点,集体行动。该团伙并不在深圳固定一个区域进行敲诈活动,团伙成员平时会以撒网的形式到深圳各区踩点,发现有好下手的商家目标则通知同伙过来一起进行敲诈勒索,对敲诈成功愿意私了的商家还会重复替换团伙其他成员过来敲诈,且不像其他“职业索偿人”主要以商店超市等日常销售的酒水食品作为索偿商品,该团伙经常对酒楼甚至茶餐厅等商户下手,要求无酒水售卖的茶餐厅为他们购买水货洋酒,之后再来敲诈索赔。

 

三是滥用法律,行为恶劣。《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是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的正义武器,而该团伙不用来维护权益而以敲诈营利为目的,将法律法规视作开展敲诈勒索的作恶工具,大肆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款,且还设计套路让商家入局转而进行敲诈勒索,因该团伙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更使他们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进行敲诈勒索。


3、“职业索偿”成因分析



一是、国家相关法律条款支持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损失。《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指导案例中,将“知假买假”“寻假买假”视为普通消费者,并对其请求赔偿行为予以支持。在有关法律的支持及利益的驱使下,“职业索偿”群体通过故意买假,甚至不惜采取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经营者索偿逐渐兴起,实际上偏离了立法的初衷。

 

二是、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不健全、标签类标准极为严格。


目前,“职业索偿”群体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无关食品安全风险的诸如“标签瑕疵”“标准作废”等领域,这与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不健全、标签类标准极为严格有一定的关系。一方面,我国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界定不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性标准、推荐标准交织,混乱不清。另一方面,标签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又极为细致严格,如对字体大小、图片标识等都做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一经违反,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些都给“职业索偿”群体通过大量投诉举报甚至敲诈勒索提供了寻租的空间。


四、“职业索偿”的危害


一是破坏了营商环境。


由于有利可图,近年来,深圳市的“职业索偿”投诉举报量长期居高不下,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华为、星巴克、沃尔玛、麦当劳等大型企业都是职业打假人常年攻击的目标,某些企业长期不堪其扰,每年预留经营资金来应对,甚至有些企业因此而倒闭。由于不满足现有的非法所得,“职业索偿”团伙开始把触角伸向城中村的小便利店、小网吧等目标,甚至不惜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利用经营者的惧怕心理,索取高额赔偿。可见,“职业索偿”群体常年干扰全市企业的正常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大量商户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全市良好的营商秩序。


二是影响社会稳定。


2012年至今,相继有星巴克、必胜客、麦当劳等外商协会及洋酒协会、医药协会等行业协会,以各种方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职业索偿”群体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龙华、龙岗、宝安等区的个体经营户也联合起来,不惜采用游行、示威、集体上访的形式来表达诉求,要求政府严惩“职业索偿”群体,净化营商环境。部分经营者为发泄心中愤怒,甚至不惜采用违法手段对“职业索偿”群体进行报复,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全市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是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被不正当挤占。


市场监管部门大部分的执法资源被用于处理“职业索偿”举报及其后续的信 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甚至有“职业索偿”人声称,“别看你们有几千号人,我随时都可以调动”。其投诉举报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食品标签标识上,对食品内在质量安全却少有问津,执法人员疲于应对,而对无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等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所能投入的执法力量捉襟见肘。“职业索偿人”大都一买二谈三投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多方面施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因此超负荷运转。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加大线索排查力度,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排查。


加强对掉包过期食品、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用语等 “职业索偿”高发领域的线索排查力度,并进行分析、归类,提高线索排查效率。同时将关注的重点集中在工单量排名靠前的投诉举报人身上,并对其投诉举报及撤诉的工单进行重点跟踪,掌握“职业索偿”行为特征;对长期被“职业索偿”群体敲诈骚扰的经营者进行重点回访,这些经营者都曾经对“职业索偿”人妥协赔款,从其入手更易收集所需证据。


二是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力度,统一认定标准。


“职业索偿人”是市场监管部门直面的群体,但其采用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单靠市场监管部门的力量难以进行规制,亟需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合力,相互分工、互通有无,在排查出案件线索后,即行移交公安部门,并在调查取证阶段共同协作,利用公安部门的刑侦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夯实案件侦破的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对“职业索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定性、批捕、量刑方面应统一认定标准,从而更加有效的规制“职业索偿”行为。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职业索偿”已超出一般的“打 假”范畴而演变为犯罪行为,具有典型的恶势力行为特征,因此,应加大对职业索赔刑事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对“职业索偿”的本质进行剖析,使群众正确认识其已演化为涉黑涉恶势力,在全社会形成对“职业索偿”行为人人抵制的氛围。同时,也应组织开展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法规、风险防控方面的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在面对“职业索偿”群体敲诈勒索时能够正确面对,而不是“息事宁人”。


四是建立健全国家食品标准体系,形成统一标准。


应当看到在市场中,客观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商品标识不统一,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以及个别商家利用这种不统一而生产、销售相关产品。这给“职业索偿人”提供了一定的滋生土壤,从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环境的日趋完善,建立健全国家食品标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规范国家食品标准体系,才能从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此类索偿人的念头,同时也规范各商家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确保国家经济发展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健康发展。

源自零售圈 中国消费报、食药法苑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有关条款一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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