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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广州旧楼加装电梯过程中,主要纠纷来自于高层业主和低层业主诉求无法统一,当意见争执不下时也会闹上法庭,这里有份案件的判决汇总,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1月31日,全市加装电梯规划审批已达7062宗,建成投入使用共4970台,加装电梯数量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
随着加装电梯的加快推进,诉至法院的加梯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同利益的平衡成为摆在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问题。对广州市各法院近几年判决的加装电梯纠纷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加装电梯纠纷案件的特点十分明显:加装电梯纠纷案件特点
一是涉诉主体人数众多,而且诉讼双方当事人中老年人占比较高。
二是加装电梯纠纷类型集中,一种是要求赔偿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通风、采光、噪音、房屋贬值造成损失,另一种是要求阻扰电梯施工的业主停止实施妨碍加装电梯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妨碍施工造成的损失。
三是各法院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基本一致。对于低层业主提起的诉讼,若法院认定确实对其造成影响的,酌情判决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对于请求排除电梯施工妨碍的,若法院认定加装电梯符合相关规定的,均判决不得妨碍电梯施工。
案号
| 简要案情
| 法院认为
| 裁判结果 |
(2019)粤01民终19386号
|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5房业主以加装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造成房屋价值毁损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5万元。 | 1. 虽然加装电梯会对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些许彩响,但并未给原告及家人身体健康造成实际的损害。2. 加装电梯并不影响房屋居住的使用价值,按现有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并不足以认定仅因加装电梯而必然导致房屋价值贬损。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19)粤01民终19387号 | 案情同上,201起诉要求赔偿8.1万元。 |
(2019)粤01民终19267号 |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后,102业主认为加装的电梯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而致房屋价值贬损,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万元。 | 1. 新装电梯对于原告的通行、采光及通风均无直接或明显的影响。2. 电梯加装行为本身不会导致该房屋的价值贬损和市场交易机会减少。3. 原告出行无需利用电梯,且电梯安装亦实际对其房屋价值产生影响,其要求中高层业主给予适用补偿,公平合理。 | |
(2019)粤01民终19276号 |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小组正在向规划局申请加装电梯,101业主以自己的共同管理权和知情权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要求撤回加装电梯的申请;并要求出示增设加装电梯的方案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协商的书面材料及补偿方案。 | 1. 申请增设电梯是被告既有住宅业主的权利,被告提起增设电梯的申请并未影响到原告的共同管理权或其他权益。2. 因案涉大楼电梯的安装尚在行政部门的审批当中,被告的申请是否违反规定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査,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3. 对于“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协商的书面材料及补偿方案”这一材料,因原告没有参与协商,被告也表示没有该份书面材料,现原告要求出示该材料依据不足。 | 1. 众被告出示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和分担方案、选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方案、电梯维护保养及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给原告査阅 ; |
(2019)粤 0103民初4529号 |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已获批101房、202房、203房、303房业主以加装电梯侵 权且会影响其房屋通风、采光等为由起诉请求: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不得以“全体业主"和“广州市XX区周XX号业主”作为主体申报加装电 梯。2.被告与原告签订原 告免责协议。3.撤销现有 加建电梯方案。 | 1. 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被告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2. 对原告要求签订原告免责协议问题.因协议为双务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本院无权强制任何一方签订协议。3. 对原告要求撤销现有加建电梯方案问题》原告并未指出是针对哪一方案,具体方案的内容,因此,原告该项诉请不明确,不予审理。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2016)粤0106民初13844号 | 涉案电梯已经加装完毕,101业主以加装电梯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房屋贬损价值60000元、增加的物业管理费62832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 1. 案涉大楼增设电梯的行为,对于确实因增设电梯而受到损害的业主,其他同意增设电梯、从增设电梯中获得便利的业主应当予以适当赔偿。2. 原告对于房屋价值贬损未提供证据证明,而经现场勘查,案涉大楼增设电梯确实给101房的通风、采光造成一定影响。3. 根据楼宇物业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不使用电梯的业主按原定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4.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1. 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20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8)粤01民终14000号 |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完成后,101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 1. 本案中,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已经取得双三分之二同意,且该事项已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完成及投入使用。上述电梯加装亊项的进行没有侵害原告物权。2. 电梯的加装确实为部分楼层的 业主提供了通行便利,甚至也提升了房屋价值,但同时也影响了原告房屋阳台东面的通风和采光 ,且原告作为一楼业主并没有因此受益,所以从公平合理角度衡量,被告作为三层以上的八户住户应适当补偿一楼业主。 | 被告应补偿原告2万元 |
(2017)粤01民终13535号 | 2014年涉案住宅楼三层至九层的27套住户集资加装电梯并获批,二层的4套住宅没有参与集资,电梯没有在二层设置出口。电梯建成后,大部分住户同意从电梯建设集资余额中补偿201、202房住户各3000元,补偿203房住户8000元,补偿204房住户20000元,202业主不同意该补偿方案故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赔偿款2万元。 | 在本案没有通过鉴定机构对各住户受到影响大小进行有效区分,且这种影响系永久性的情况下,法院综合本案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令二楼各住户有权要求所有集资加建电梯的住户给予相同补偿。 | 1. 参与集资加建电梯的业主共同补偿202、203各1998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
(2017)粤01 民终13533号 | 203业主不同意该补偿方 案故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赔偿款2万元。 |
(2017)粤01民终6548号 | 涉案大楼加装电梯已经取得双2/3同意,102房业主以加装电梯会造成 嗓音、通风等影响提起诉讼,要求补偿5万元。 | 1. 涉案大楼经专属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安装电梯。2. 因案涉大楼在规划、设计、建造时已经预留电梯井,大楼电梯亦是安装规划时预留的电梯井内,对楼宇外观并无影响,无法证明加装电梯对被告造成的噪音、通风影响及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房屋贬值。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号
| 简要案情
| 法院认为
| 裁判结果 |
(2019)粤01民终20283号 | 涉案电梯施工过程中,2、3楼的业主阻扰施工,4-7楼业主提起诉讼请求:2.赔偿因妨碍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并从2018年9月9曰起至妨碍施工排除之曰止,每月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等。 | 1 .涉案加装电梯已经过双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施工是符合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合法行为。2 .加装电梯虽对被告房屋的采光 、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涉 案楼宇业主通行提供了极大的便 利,被告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让 互谅的精神,为涉案楼宇增设电 梯间及连廊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 1 .被告不得对电梯施工进行阻挠、破坏;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
|
(2019)粤01民终15508号 | 涉案电梯已施工过程中, 101业主阻扰电梯施工, 其他业主提起诉讼请求被 告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施工。 | 1 .已经该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原告要求加装电梯合法有据。2 .涉案加装电梯的方案已经规划 部门审批通过,该加装方案无须 占用该栋业主的专有部分。 | 确认原告有加装电梯的权利,排除被告加装电梯时的妨害。 |
(2016)40106民初11645号 | 涉案电梯施工过程中,1、2楼业主多次阻挠工程建设,致使多次被迫停工,3-9楼业主提起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侵权,禁止被告实施任何阻挠加装电梯的侵权行为; 2.被告配合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花园的围墙,配合加装电梯的施工; 3.被告赔偿原告更换施工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58830.77元。 | 1.涉案电梯已获得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获得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电梯施工是合法行为。 2.加装电梯的行为,有可能对低楼层房屋的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整栋楼宇众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因此,被告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的工程,而不能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扰电梯施工。 3.经向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的结果显示,被告对103房、104 房旁的围院均不具有合法的产权。 4.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施工建设单位的更换, 而且相关加装电梯的施工并未完 成,该项损失并未实际产生。 | 1.被告停止对加装电梯的阻挠行 为; 2.被告配合拆除一楼楼梯口过道两侧围院的围墙;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
(2016)粤 0106民 初19871号 | 9楼四业主发起加装电梯的动 议,由于加装电梯需要用到 二楼平台的一部分的面积, 而该部分地方已经由二楼两 业主所围闭,经协商始终未能 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要 求确认原告对于2楼平台享有 共有权并判令两被告拆除2楼 平台的围闭 。 | 据査明的事实,楼梯间加建的隔墙涉 嫌违法建设。 双方当事人亦明确该隔墙并非两被告所加建,四原告要求两被告拆除对二楼露台的围闭缺乏依据,四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 1.确认原告享有204房阳台对出二楼露台的共有权 ; 2.驳回原告其 他诉讼。 |
(2019)粤 0117初4 68号 | 涉案楼宇加装电梯已经获批,201、202业主到加装电梯工 程现场阻扰施工队施工,4-8楼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妨碍、不得阻扰加装电梯施工。 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每户3 0万元 。 | 1.案涉3号楼加建电梯的事项,已获得 占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2/3以上且占 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原告 作为案涉楼宇的部分业主,其作为本 案原告,主体适格。2.加装电梯对原告的通风采光率、哚音 等的影响微乎其微,并不影响房屋正 常的居住使用;另一方面,加装电梯 将为绝大部分住户带来巨大的生活便 利。3.由于电梯暂未实际加装,目前无法对 该物业加装电梯后的价格变化进行评估 ,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暂不能证实加 装电梯事宜对其房屋造成实际价值的贬损值。 | 1.被告不得对 加装电梯的施工行为进行阻 扰; 2.驳回被告的 反诉请求。 |
(2016)粤 0112民 初948号 | 涉案电梯在施工过程中,302 业主阻挠电梯施工,导致无 法施工,故4-9楼业主提起诉 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安 装电梯的权利.被告排除对原 告安装电梯的妨害;2.本案 律师费6500元由被告承担。 | 1.原告就涉案建筑物安装电梯已经双三 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经过规划部 门审批同意,原告在涉案建筑物安装 电梯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不配合施工,在安装电梯施工过 程中有阻挠行为.原告已提交照片和视 频予以证实。3.原告主张本案律师费6500元由被告 承担,因该费用并非本案必然会产生 的费用且原告该主张无法律依推,本 院不予支持。 | 1.确认原告享 有安装电梯的权利,排除被 告对上述原告 安装电梯时的 妨害; 2.驳回原告的 其他诉讼请求。 |
(2017)粤 01民终3 346号 | 涉案电梯施工中,102、102 业主阻扰施工,故3-9楼业主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阻 挠电梯安装施工。 102、102业 主提出反诉称电梯加装表决程序不合法等。 | 1.本案中,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或住户 及其所占的面积均超过大楼总人数和 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因此被告应服从 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安装电梯的行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2.现大楼建设电梯井是经过规划部门批 准建设,加装电梯的行政审批手续符 合相关规定。被告主张原告表决程序 不合法和擅自起诉缺乏依据。3.由于102业主在房屋西面的小区绿化 公共区域内放置了花盆用于种植植物 花卉,占用公共区域,侵害了大楼其他业主的权益 | 2.被告将102 房西面放置的盆栽及栽种的植物搬走并恢复绿地; |
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思路是基本一致的,所以有类似情况的可参考一下已判决的案例。
1、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第九条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
2、第二十六条 业主人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1、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指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欠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4、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从上述案例来看,法院对于加装电梯工程中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都是给予支持的态度。而对的确受到损害的业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来看,一般不高于五万元。其实街坊们也不需要一有纠纷就闹上法院,因为法律诉讼的程序是相对复杂的,既花时间又花精力,不如本着睦邻友好、互让互谅的精神进行协商。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反对者不必采用人肉盾牌、高音喇叭、围攻堵截、故意破坏合法施工等方式表达诉求。可以寻求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行政部门等介入调解,或请专业律师出具律师函等,通过以上方法仍无法解决纠纷时,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推荐阅读(点击下列文字即可打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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