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这就是“社会进步”——法律解读嫖娼卖淫、聚众淫乱和换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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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这就是“社会进步”——法律解读嫖娼卖淫、聚众淫乱和换偶
作者裸嘢李
一、过去、现在、将来
在N久以前,“一夫多妻”是合理合法的公序良俗 。
到今天,“一夫多妻”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犯罪行为。
图:西安“女流氓”马燕秦被执行死刑
在N久以前,和“性”有关的都可以放进“流氓罪”这个“口袋”。
到今天,和“性”有关的都可以放进“公序良俗”这个“口袋”。
图:木子美
在N久以前,“聚众淫乱”或“木子美行为”依法是“流氓罪”,最高可判死刑。
到今天,“木子美行为”无罪了,“聚众淫乱”也“仅仅最多”可以判5年。
在今天,“一夫一妻”是合理合法的公序良俗。
或许在N久之后,“一夫一妻”只是家庭生活的一种选项。
或许,这就是“社会进步”。
2009年5月2日星期六 广州:晴天
二、嫖娼卖淫 VS 聚众淫乱
为解说方便,这里所指的性行为不包括同性性行为。
做爱:行为主体为2人的夫妻或恋人之间自愿发生的与性器官有关的行为,这种性行为被公认为合法。
偷情:行为主体为2人,行为主体一方或双方另有婚姻关系的非夫妻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非道德行为。
嫖娼卖淫:行为人为2人或以上的非夫妻非恋人之间发生的,行为人一方(一般是男性)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以支付一定的钱物给对方(一般为女性)为前提所自愿发生的性交易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嫖娼、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也大概率会再给你来个“收容教育”六个月至两年。(2014年5月,著名男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后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收容教育制度于2019年12月28日废止)。嫖娼、卖淫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聚众淫乱:行为主体超过2人,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以没有支付钱物为前提的、自愿的、集体的性行为。这种行为法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多P”:行为主体超过2人,发生在朋友、同事、夫妻、恋人或陌生人等之间的,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自愿的、集体的性行为。没有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多P”行为在法律上属聚众淫乱。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多P”行为在法律上属嫖娼卖淫。
“3P”:行为主体为限定为3人,发生在朋友、同事、夫妻、恋人或陌生人等之间的,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自愿的、集体的性行为。没有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3P”行为在法律上属聚众淫乱,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3P”行为在法律上属嫖娼卖淫。
“双飞”:色情行业俗语,指行为主体为一男二女的“3P”行为。
“双龙戏珠”:色情行业俗语,指行为主体为二男一女的“3P”行为。
“换偶女警”苏静
换偶:行为主体超过2人,发生在夫妻或恋人之间的,以享受性刺激为目的,没有以支付钱物为前提的,自愿的、集体的或非集体的性行为。集体的换偶是“多P”的一种形式,该行为在法律上属聚众淫乱。非集体的换偶类似于偷情,该行为归类于违反公序良俗。
图:苏静在澳洲
结论:在“多P”状态下,付了钱的是嫖娼卖淫,没有付钱的是聚众淫乱。嫖娼卖淫违法不犯罪,最多拘留15天。聚众淫乱违法且犯罪,最多可判5年。
建议:有“多P”爱好的网友,特别是“蝴蝶轩(换妻俱乐部)”的会员们,在“开展活动”前,一定要“事先统一口径”:一旦被蜀黍撞破了“好事”,大家千万要说是“付了钱(嫖资)的”!别人是教唆犯罪,我这是教唆不要犯罪,哈哈,说笑说笑。
2009年5月2日星期六 广州:晴天
三、关于换偶关于聚众淫乱关于马尧海副教授
报载: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2010年5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
图: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
关于换偶大家习惯上喜欢用“换妻”这个词,而换妻显然不是一个中性概念。换妻可能是违背女方意愿的侵权行为。换妻带有男权色彩且局限于“交换”发生在夫妻之间。而换偶则是可以体现在性自由这个权利上男女(包括夫妻)平等的中性概念。
关于聚众淫乱这是一个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概念。即:多人(三人以上)一起在一个特定的空间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聚众淫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曾经写过一个名为《嫖娼卖淫 VS聚众淫乱》的帖子调侃这个罪名:大意是多人一起发生性行为,给了对方(一般是女方)钱就是嫖娼,是违法但不犯罪,没有给对方钱则是聚众淫乱是违法且犯罪。不过那只是调侃,实际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要是多人在一起发生性行为(包括同性间),就构成聚众淫乱,无论互相之间是否有金钱交易。
那么换偶是否必然就构成聚众淫乱?显然也不是!
因为中国刑法的聚众淫乱必须是多人同时在同一空间发生性行为。换偶如果是“分房”进行且“交换”时两房是“隔断影音”的,这种情况的“换偶”完全不会构成聚众淫乱,连违法都算不上,属道德范畴的事。
换偶如果是“同房”进行,或者“分房”但不“隔断影音”,比如:一对在客厅,另一对在房间里面,不关房门,互相可以听到看到对方的交媾行为,这种“交换”就完全符合中国刑法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关于马尧海副教授,他的行为依照现行刑法构成聚众淫乱是毫无疑问的。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如果马副教授认罪悔罪,再强调一下家有卧病在床的老母无人照顾,加上李银河教授等有识之士要求废弃“聚众淫乱”这个“恶法”的呼吁,法院给他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还是相当大的。本案中其他被告都是选择了有罪辩护,结果无一判处实刑。但,马教授“树大招风”,在取保候审期间还召集了一个小型记者会,并举牌“换偶无罪”。在这“民愤大过天”的“道德社会”这无疑是飞蛾扑火自寻“死路”。
对于马教授这种“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慷慨赴死”的气概,我深表敬意,因为“聚众淫乱”完全是个人意愿且无害他人的隐秘行为。
给换偶定罪的国家还有伊朗,曾经羊城晚报刊登过新华社编发的一个“消息”《伊朗捣毁一个“换妻”团伙》。在伊朗这样一个宗教国家给换偶定罪不足为怪,不明白的是伊朗法律规定一男子可以娶7个妻子,万一哪天这男子把自己的全部合法妻子弄上一铺床淫乱一回,伊朗的法律是否也会给他们来个聚众淫乱罪呢,呵呵,这个扯远了。
2010年5月23日星期日广州暴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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