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精神病患者医院内自杀,为何医院赔偿38万?听听律师的说法
“朱丽华·当精神病患者院内自缢身亡,[524].医师报,2017-11-9(12)”
案件回放
据安徽商报报道,李明(化名)系精神病患者,因病情发作,于今年6月2日入住巢湖一家医院的精神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6月17-18日,李明以病已好为由,拒绝治疗。医院随后对其进行一级护理,密切观察。6月19日凌晨3时10分左右,李明试图挣脱捆绑的约束带但是没能成功,后来同病房其他病员解开了李明的约束带,凌晨4时10分左右,李明被发现已自缢身亡。家属诉至法院,巢湖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承70%责任,赔偿38万。
案例分析
同病房患者解开约束带 医院担责
患者住院治疗时,医方和患者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这就要求医院不仅要为患者提供诊治的服务,还应为患者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并尽到一定的看护义务。本案为精神病患者在住院过程中自杀,医院是否需要对患者的自杀行为负责,就要看患者的自杀行为是否与医院的诊疗活动有关,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如果医院未履行上述义务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将其送往医院后,特别是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家人陪护的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已经失去对患者的控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医院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负有对患者的临时监护义务。
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一级护理,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护理内容包括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本案中因不能查看《护理记录单》或监控资料等证据,无法评价医院巡视情况,但根据“6月19日凌晨3时10分左右,李明试图挣脱捆绑的约束带但是没能成功,后来同病房其他病员解开了李明的约束带,凌晨4时10分左右,李明被发现已自缢身亡。”可再核实医院是否未按照一级护理标准对患者进行护理,而存在过错。
此外,患者是被同病房其他病员解开了约束带,可能因病房数量紧张,同一病房入住多名精神病患者,但是本案患者自身的约束带被同病房病员轻易解开,应视为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开给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三大建议
精神病患者是一个自杀率较高的群体,对此类患者应有完善的护理体系,精神病专科医院应尤为注意。结合本案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病房巡视力度 按照《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护理,尤其应注重夜间巡视。对于一级、特级护理以及情绪激动、采取封闭治疗的患者应加强巡视和监护,必要时应加强巡视频率,对护理风险严加防范。
关注患者“约束带”的使用 既然为开放性病房,医院就应考虑到约束带有被同病房其他患者解开的风险,因此可对约束带“上锁”,当然此行为要避免对患者造成损害,同时向家属充分告知,解释原因,得到家属的书面理解与配合。
尽量避免开放性病房 本案中,医院既有对患者本人监护不到位的过错,也有对同病房其他患者监护不到位的情形,正因为同病房其他患者解开了本案患者的约束带,才为本案患者自杀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应尽量避免开放性病房,严格约束精神病患者。
除以上风险,还应注重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如,患者需家属陪护,应结合患者本人情况,充分、详细告知患者家属的护理要点及注意事项,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医院还应履行自身的护理义务。
《医师报》11月9日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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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医师报》 毕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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