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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通报三季度垃圾焚烧违法情况 透露出一个信号!

伏波望族 环保圈 2022-07-08

作品来源:环保圈

作者:伏波望族 环保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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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部通报三季度垃圾焚烧违法情
昨天,生态环境部刚刚公开了2020年第三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

 
本来是一次例行的通报,每隔三个月,环境部都要公布一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今年的6月11日和9月18日,就分别公布了一季度和二季度的处罚情况。
 
不过,这次的情况和一季度、二季度不太一样。

 

先看处罚企业名单,这次也不多,一共才4家。

 

4家之中,还有2家是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分别是山西省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介休国泰”)和广东省东莞市挚能资源再生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挚能”)。

 

为什么说情节轻微?因为介休国泰的问题是“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2倍”,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0.1倍及以下因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所以当地环境局作出了“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决定。

 

而东莞挚能的问题则是“焚烧炉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较多,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为41小时”。

 

但经过核实,该焚烧厂在标记“CEMS维护”期间,烟气净化系统设施正常运,污染物达标排放,所以当地环境局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说完了2家免于处罚的,再说说剩下2家受到处罚的。

 

2家企业都在山东潍坊,一家是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利朗明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家企业的问题,都是在环境部“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之所以进行“飞行检查”,是因为“结合自动监测大数据分析情况”

 

发现问题的时间,一家是9月16日,一家是9月17日,考虑到2家企业都在潍坊,这应该是一次“飞行检查”中同时发现的。

 

2家企业的问题,也都差不多,都是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炉温低于850℃‘烘炉’期间投加垃圾”。该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因此,2家企业都被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处以了10万元的罚款

 

10万元的罚款,按说也不算太多。但问题还没完,环境部在通报中还加了下面这段话:

 

同时,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要求,针对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将核减或暂停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这个就比较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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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将核减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上面提到的这个“财建〔2020〕199号文”是今年6月30日公布的。而实施的日期,则是“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第二天。(相关链接:《7月1日起,垃圾发电企业环境违法将面临巨额经济损失》

 

当时,《环保圈》就预测,这可能将是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影响深远的一部政策。

 

因为,这一政策开启了通过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杠杆来防范和惩治企业环境违法的先河,比单一的行政处罚更具威慑力。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财建〔2020〕199号文”中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处罚,不再是以往简单的罚款,而是涉及到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对企业的影响更大。

 

比如,文件规定,纳入补贴范围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违法情形被处罚的,电网企业应核减其相应焚烧炉违法当日上网电量的补贴金额。

 

什么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我查了一下,主要是指“污染物排放超标”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而如果一个自然月内,焚烧发电企业出现3次及以上上述违法情形的,电网企业应取消其当月补贴资金,并暂停拨付补贴资金。

 

什么时候恢复?要等到“自最近一次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次日起,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连续30日监测数据达标的”,才可以恢复发放补贴资金。

 

如果焚烧发电项目敢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也有非常严厉的处罚——自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

 

够狠的吧?
 
当时,就有人算了一笔账:
 

以一个日处理10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电厂为例,若当月发生3次违法情形,则意味着除了环保行政处罚外,最少还要承受300万的经济损失,若再算上省级电价补贴,项目经济损失额将高达470万。



 
幸运的是,这次潍坊市的两家发电企业,违反的是《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而不是“财建〔2020〕199号文”中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
 
如果是第十条、第十一条,就真的要被核减补贴金额了。
 
《环保圈》查了一下之前一季度、二季度的通报,里面都没有关于“核减或暂停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这段话。
 
也就是说,三季度的通报,是环境部首次提及关于核减或暂停拨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内容。
 
之所以加上这段,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文件是从三季度才开始实施的,另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警告一下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下次如果触犯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可就不仅仅是“罚款10万元”这么简单了。
 
环境部还说了:
 
下一步,环境部还将继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分析,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 焚烧厂应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不要抱侥幸心理,及时如实对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进行标记,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加大对虚假标记逃避监管、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总之,这次通报算是一个信号,也是一次警告。垃圾焚烧企业要努力防止污染物排放超标,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否则损失的可就不仅仅是那点罚款了。
 
附: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20〕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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