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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红线首次公开!投资者注意了!科创板有效申报价、盘中临停都明确,5大类11种行为构成异常交易

程丹 券商中国 2019-06-18


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公开。


上交所刚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共6章,条文共计42条,从交易机制完善、交易信息公开、会员协同监管、异常波动及异常交易监管等方面综合施策,防范市场大幅波动。



业内人士指出,公开股票异常交易监控标准,是上交所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创新,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标准公开践行了科创板审核公开化透明化的概念,就是让市场明确规则和红线,将暗线变为明线。


来看规则的主要内容:

1、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为防止市场大幅波动,同时保障市场流动性,科创板建立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等交易机制,《细则》是对上述交易机制的细化规定。

2、制定了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明确了股票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下将采取的应对措施。

3、为避免大单对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冲击,新增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监控情形。

4、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5、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卖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6、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

7、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8、上交所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9、考虑到开板初期科创板股票交易尚处于发现和形成价格的过程中,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开板后的前10个交易日暂不对异常波动情形进行认定。

10、开板初期拟采用科创板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


要点一:意在防止市场大幅波动


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为防止市场大幅波动,同时保障市场流动性,需要在科创板交易机制上进行创新。上交所借鉴主板及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经过论证,建立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等交易机制。《细则》是对上述交易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


这是上交所以业务规则形式首次向市场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定性定量标准,在境内和境外成熟市场尚属首次。


《细则》明确了符合市场特点的监管安排。结合科创板企业特点及投资者类型,在主板成熟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审慎交易和分散化交易原则,制定了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并明确了股票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下将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为避免大单对二级市场交易形成冲击,新增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的监控情形。


要点二:盘中临停触发条件、时间明确


《细则》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标准、适用情形,以及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条件、停牌时间等事项,并要求市价申报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保护限价。


具体到盘中临停,针对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情形,《细则》对盘中临时停牌作出了具体安排。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单个交易日内,科创板股票单向至多停牌2次共20分钟,双向至多停牌4次共40分钟,不再采取一停到底的方式。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科创板盘中临时停牌做出上述安排,是统筹考量防控过度投机炒作与保障市场交易连续性的结果。一方面,以尽量减少对市场交易连续性的影响为出发点,参考一般盘中停牌时间为5分钟至15分钟的国际通行做法,将科创板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设置为10分钟,让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交易时间进行充分博弈,让市场连续定价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参考A股历史交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盘中停牌的股价波动标准。


经统计,A股2009年至2013年新股上市首日且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中,盘中股价较开盘价涨幅超30%的占比不到10%,较开盘价涨幅超60%的占比不到5%。科创板将触发盘中临时停牌的股价波动阈值设置为30%和60%,能够将停牌股票数量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


要点三: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着重防范交易风险


《细则》还设定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细则》规定,在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中,须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以下简称保护限价)。该机制使投资者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不会高于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也不会低于保护限价。科创板四类市价申报指令中均包含保护限价。


科创板在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单日涨跌幅限制设定为20%。因此,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形下,市价申报的成交价格或转限价的价格可能大幅超出投资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允许投资者根据需要自主设定其能接受的“底线价格”,即保护限价,从而将市价申报在成交或转限价时的价格不确定性,限定在投资者能接受的范围内。上交所主板市场的市价申报,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衍生品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要点四: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明确


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细则》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其中,《细则》细化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规定了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及可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科创板股票异常波动,是指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除异常波动外,《细则》还定义了以下4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上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细则》表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以严重异常波动为例,当触发第1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第1种情形的指标从次一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不影响第2、3种情形的认定指标;当同时触发第1、2种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第1、2种情形的指标均从次一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不影响第3种情形的认定指标。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从具体的认定标准来说,科创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为科创板指数,而非上证综指。这主要是因为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从以往惯例来看,板块综合指数通常是在市场正式运行后一段时间推出。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采用过渡基准指数认定异常波动情形,过渡基准指数为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此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对于科创板股票出现异常波动的,在交易信息公开方面与主板异常波动情形相同,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就是俗称的“龙虎榜”信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投资决策参考。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上交所不再公告“龙虎榜”信息,而是向市场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的同时,及时对交易风险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


针对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准备了一系列应对措施。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另外,上交所还专门增设了一项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即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或卖出单只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将予以重点监控。上市负责人表示,其目的是,在股票已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市场供需已严重失衡的情形下,避免短时间的集中申报行为对市场产生进一步冲击,促使市场回归理性。


要点五:5大类共11种行为构成异常交易


《细则》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通过总结、提炼和归纳现有监管经验,将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卖自卖(互为对手方交易)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5大类共11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向市场公开,并对上述行为类型均作了定性和定量的描述。


综合来看,5大类异常交易行为,一方面从交易模式看,行为特征典型,异常模式完整,均可能对市场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干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甚至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例如,虚假申报行为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从量化标准看,均需具备一定的资金或持股优势,且交易规模或市场占比较高。例如,盘中拉抬打压股价行为的成交数量须在3分钟内达到30万股或300万元,且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又如,自买自卖行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的成交数量占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10%,或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须达到30%。

上交所表示,《细则》发布实施后将严格遵照执行,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并将根据科创板的实际运行情况,持续评估、优化调整,完善科创板交易监管工作。


要点六:异常交易认定


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科创板监控细则》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考虑到开板初期科创板股票交易尚处于发现和形成价格的过程中,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开板后对异常波动情形进行认定。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认定的基准指标,鉴于开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创板指数编制和发布,且主板和科创板是两个独立运行的板块,两者市场走势不具备可比性,采用上证综指为基准易造成误读误判。因此,为保证异常交易监管的连续性,经审慎考虑,开板初期拟采用科创板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再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


要点七:从严监管异常交易


《细则》规定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对于投资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涉嫌参与过度炒作和市场操纵等情形,将予以从严监管。对于会员未适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看点八:首次公开标准,明确监管红线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此次推进标准公开,主要基于四方面考虑。


一是提升交易监管规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交易监管工作的规范化。2016年以来,上交所通过发布异常交易典型案例、开展会员合规培训等方式,引导市场明确监管预期。此次在科创板以业务规则形式发布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是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透明度,落实优化交易监管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在科创板公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不仅是维护科创板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监管制度创新,也是科创板改革试验田作用的充分体现,有助于为主板等其他市场的交易监管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有益经验,进而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会员协同监管责任。监管标准向市场公开,为会员开展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及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据,为会员监控系统建设提供规则参考,进一步发挥会员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的作用,推动完善“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监管模式。


四是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环境。监管标准向市场公开,进一步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体系,有助于投资者进行自我约束,合法合规交易。同时,避免异常交易行为对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误导,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对交易秩序的干扰,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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