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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终审!国信赔偿责任从40%提至100%,深圳证监局警示执业风险管控

谭楚丹 券商中国 2024-03-22





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有投资者迎来了终审判决,该判决带来的震慑和示范效应不容小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院在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将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比例,由一审判决分别承担40%和60%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四川省高院看来,中介机构在华泽钴镍案中的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


此外,四川高院对国信证券和瑞华所上诉请求给予部分支持,将虚假陈述揭露日由一审认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改为华泽钴镍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并对应调整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经此计算后,本案中该名投资者获得的赔偿金额比一审判决结果要少一个量级。


有法律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此次四川高院的终审判决将大概率影响华泽钴镍同类案件的结果,以及可能影响相关诉讼主体的上诉念头。


深圳证监局也表示,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终审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案重大改判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中介机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一直以来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6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周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与华泽钴镍虚假陈述相关。


在此前一审中,成都中院判决华泽钴镍需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周某造成的损失3.55万元,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分别承担40%和6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周某随后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两名中介机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该投资者指出,华泽钴镍虚假陈述所涉危害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即实际控制人通过大量无效的复印票据侵占上市公司13亿元资金。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只要尽责复核票据原件,就能够发现问题。国信证券对票据原件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其能力或者专业技术问题,而属于态度和意愿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国信证券主要过错在于“疏忽大意”、在共同侵权中是“基于过失”,均与事实不符。


该投资者还指出,即便要区分国信证券与瑞华所之间的责任大小,一审法院认为瑞华所应比国信证券承担更大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在保荐业务及其他上市公司业务中处于中枢地位,其作用和责任远高于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这从二者所获报酬对比上也可予以佐证,国信证券、瑞华所分别获得的报酬金额是700万元、130万元。


国信证券辩称,一审判决对国信证券40%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基于国信证券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对华泽钴镍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加以控制,系基于过失,所以,一审法院进行分责的做法正确。但是,一审判决确定分责比例的事实依据不尽充分,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对国信证券分责比例过高。


国信证券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要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划分各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其前提也是共同侵权人确定、均是案件当事人、且一并主张了确认责任份额。但是,在本案一审阶段,包括本案重要责任人、华泽钴镍的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父子三人等主体均不是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仅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责”缺乏依据。


国信证券辩解称,退一步而言,如按照一审判决依据“过错程度”进行分责,显然,在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应虎父子三人均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国信证券无论基于何种过错分责,对于投资者损失所可能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25%。


而另一家中介机构——瑞华所则上诉主张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60%的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国信证券、瑞华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四川省高院认为,判断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应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关键是该机构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定责任,不因任何情形而发生改变。


作为专业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和审计机构,如果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行为即应当被发现,其过错并非一般疏失,而当属重大过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四川高院对国信证券和瑞华所上诉请求给予部分支持,将虚假陈述揭露日由一审认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改为华泽钴镍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并对应调整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


最终,四川高院判决华泽钴镍应当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周某造成的损失3288.49元,国信证券、瑞华所对华泽钴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一名资本市场领域的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该终审判决将大概率影响华泽钴镍其他同类案件的走向;另一方面由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改判,有可能导致部分投资者赔偿金额不及预期,关乎打官司性价比问题,这需要相关投资者慎重考虑。


提高投行执业质量不容忽视


华泽钴镍的违规事项曾在资本市场中引起市场一片哗然。


2015年11月华泽钴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证监会查明华泽钴镍及相关人员存在多个违规事实,比如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华泽钴镍后来受到市场群嘲“A股最穷的公司”,公司官网欠费;公司账上余额只有53元;因无法支付审计前期费用,财报难产……2019年5月华泽钴镍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相关中介机构被处罚。对于国信证券保荐业务行为,证监会2018年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收入600万元,并处以1800万元罚款。


尽管事情已过去三年,但华泽钴镍案对国信证券的影响仍在持续,陆续有投资者对华泽钴镍、国信证券、瑞华所提起诉讼。国信证券在2020年年报谈及“华泽钴镍投资者与华泽钴镍及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时表示,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起陆续收到相关案件材料,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涉及公司的诉讼案件合计4319件,涉案标的额合计13.13亿元。


部分案件在2019年-2020年期间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成都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裁判。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发现,在这些案件中一审法院均判决国信证券和瑞华所分别承担40%和60%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证监局在最新一期机构监管通讯中表示,国信证券“华泽钴镍”保荐项目民事赔偿案终审判决,将对今后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产生示范效应。投行业务执业质量不仅是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更决定了证券公司未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民事赔偿。


深圳证监局提醒辖区证券公司,应高度重视投行执业风险管控,要严把项目入口关、抓好现场工作,切实提升执业质量;要督导从业人员提升专业能力、牢守职业操守,营造合规、诚信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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