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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曲勇刚犯受贿罪一审获刑13年

2016-12-15 罗豪 游雅萍 广西高院


导读



2016年12月15日上午,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原调研员、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曲勇刚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曲勇刚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查





 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曲勇刚在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广西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调研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528万元和港币6万元。

宣判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曲勇刚在担任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人民币528万元和港币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曲勇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曲勇刚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曲勇刚表示将提起上诉。

作者 / 罗豪  游雅萍   编辑 / 黄莉艺


广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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