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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得不防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

2016-12-15 广西高院


来源:宾阳法院


网络诈骗案件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增强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宾阳县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从重从快判决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现将近期审理的部分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公布,共有31起案件57人次。



1

黄晓宾

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甘迪胜

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新圩镇上国村委会甘弟村;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张庆旺

男,1993年1月8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大桥镇明新村委会西门村;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罪犯黄晓宾、甘迪胜、张庆旺在网上向他人购买手机木马病毒程序、购买“钓鱼网站”网址并利用伪基站冒充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将植入了手机木马病毒程序的短信以下载手机客户端、兑换手机积分为幌子向多省、市及地区的手机用户群发,在后台系统非法盗取各被害人上述信息后,于2015年1月至4月,利用盗取的信息,诈骗34名被害人银行卡资金合计173663.44元。三罪犯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



2

罗仁成

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会大罗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罗仁胜

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会大罗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罪犯罗仁成、罗仁胜于2014年8月至11月,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的亲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5000元,数额巨大。案发后,两罪犯的亲属退出全部赃款。



3



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宝水村委会同义村;

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罪犯蒙田于2014年开始向他人出售木马病毒程序,该木马程序可以通过计算机用户的点击盗取他人QQ号及密码。2015年3月,罪犯蒙田通过QQ向诈骗罪犯韦某雄(已判刑)以500元的价格出售木马病毒程序,韦某雄利用木马病毒骗取三被害人53745元。



4

吕达银

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宾阳县大桥镇罗江村委会吕村;

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


马贵义

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宾阳县武陵镇六蒙村委会和义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罪犯吕达银、马贵义于2015年8月份开始,在宾阳县大桥镇罗江村委吕村一无门牌的民宅内冒用他人微信号、QQ号实施诈骗,骗得受害人的人民币60000元。公安民警将罪犯吕达银、马贵义抓获时,当场缴获笔记本电脑9台、吕达银向他人购买的银行卡11张。



5

张夏铭

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吴村村委会吴村;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罪犯张夏铭、赵海经密谋于2015年12月份,向不特定人群手机发送木马,实时截取他人银行信息资料及验证码,并在互联网或通讯终端使用,间接骗取他人信用卡内的钱财。2016年1月,罪犯张夏铭、赵海截取他人信用卡账户转出的人民币26150元后转入二罪犯使用的银行卡上。



6

覃扬斌

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新圩镇四镇村委会四镇街;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男,1978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基塘村委会木构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8月份,诈骗分子利用QQ号码克隆被害人广东某企业法人的作息后,冒充该法人骗取广西北海某企业货款112500元,并将诈骗款汇入罪犯覃扬斌提供的账户,罪犯覃扬斌告知罪犯陆建才有赃款汇入上述账户后,陆建才将赃款112500元全部取出。



7

谭振富

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林堡村委会谭屋村;

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林堡村委会谭屋村;

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5年2月,罪犯谭振富、谭振华经密谋后由罪犯谭振华提供QQ在网上购买手机病毒,两罪犯一起发送木马病毒,盗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信息,盗刷他人账户资金,共将三名受害人的24500元人民币转走。2015年5月9日,公安民警将罪犯谭振富、谭振华抓获,当场缴获其用于诈骗的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8部及银行卡5张。



8

韦宏雄

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蒙村村委会宋村;

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蒙村村委会宋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罪犯韦宏雄、韦瑞雄利用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可盗取他人QQ号码及密码的木马病毒程序后,冒充受害人的好友实施诈骗。2015年3月,罪犯韦宏雄、韦瑞雄共同诈骗得款12250元,罪犯韦宏雄单独实施诈骗得款41495元。另外,罪犯韦宏雄还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通过他人购买了8张银行卡。案发后,罪犯韦宏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诈骗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9


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北街村委会;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435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罪犯韦忠新于2014年12月25日17时许,用拾得他人的三张银行卡,在ATM机上先后领取他人被诈骗的人民币共计43500元的现金。



10


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下午村杨桃庆组,现租住广西宾阳县农行大厦农行宿舍;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4年11月份以来,罪犯杨冬平通过网络QQ群向北京、江苏、上海、深圳、辽宁等地向他人以每张100元.每套10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以真实公民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后将银行卡以每张170元、每套2000元的价格加价出售给宾阳县内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2015年4月11日,罪犯杨冬平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银行卡121张、U盾116个、他人身份证11张、手机卡一批、各银行的相关凭证一批、各银行动态口令10张等物。



11


男,1994年7月25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吴村村委吴村十四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罪犯古志健伙同他人通过网上QQ聊天,盗窃被害人朋友的QQ号及视频,以该被害人的名义,编造借口,骗取被害人申某、张某利的人民币共计84000元。罪犯古志健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退出赃款54000元。



12

古志军

男,1992年9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吴村村委会吴村十四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罪犯古志军于2011年1月8日8时许,在南宁某出租房内,通过将QQ盗号木马病毒发送到他人的电脑,盗取他人QQ号后冒用其QQ,与其QQ好友聊天,然后以帮朋友借钱周转生意为由,欺骗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人民币。



13

何怀广

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宝水村委会何源村;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


罪犯何怀广于2014年4月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张2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大量银行卡,然后以每张250元的价格加价出售给他人,数量巨大。



14


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新桥社区乐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罪犯黄活先多次利用在互联网上购买的QQ号码,将该QQ号码的头像、名称、留言等信息修改成被害人李某、江某的朋友的QQ号信息后,冒充受害人朋友的身份,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0000元。



15

廖乃健

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芦圩镇顾明村委会下寨村五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月至10月,罪犯廖乃健明知他人在网上利用QQ聊天进行诈骗,而根据他人的授意,指使同案人莫德龙用身份证分别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办理银行卡。然后,由他人通过QQ发放木马病毒盗取被害人亲属、朋友QQ号后与被害人聊天,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钱财75880元,转、汇入莫德龙的银行卡。案发后,罪犯廖乃健投案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



16

刘启福

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宝水村委会白莲村五队;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4年5月9日,受害人万某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骗走39200元钱。同日,罪犯刘启福用他人的银行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宾阳县武陵营业所ATM机上分十四次领取受害人万某被诈骗的钱款共计37900元,取款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17



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六合村委会新罗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六合村委会新罗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春节后,罪犯蒋飞、蒋坚合谋冒用他人QQ通过网络骗取财物。而后罪犯蒋坚在网上购买了两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供罪犯蒋飞作案使用。之后,罪犯蒋飞冒用被害人徐某兵的妹妹的QQ,以朋友急需用钱为由骗得徐某兵10000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罪犯蒋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罪犯蒋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18

孙望中

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古城村委会龙门村二队;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10月至次年1月,罪犯孙望中通过墙上小广告的信息添加QQ号后向宾阳一绰号“九哥”的男子以每张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多个银行的银行卡共计8张。2016年1月19日,罪犯孙望中被抓获时当场搜出3台笔记本电脑、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8张、8台手机及无线上网卡等物品,罪犯孙望中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数量较大。



19



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七里村委会中华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12月,罪犯郑明假冒被害人段某英的妹妹的微信号给段某英发去微信信息,以朋友急需用钱为由骗得段某英将1.2万元汇入指定帐户中。16时许,郑明的指示郑申华(另案处理)到宾阳县大桥镇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处领钱时,当场被民警抓获。



20


男,1971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露圩镇露圩村委会露圩村四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2月间,罪犯韦军华以假名“黄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宁某。2012年2月6日,罪犯韦军华以做工程购买机器为由,先后诈骗宁某人民币75000元。案发前,罪犯韦军华退还被害人现金20000元。



21



男, 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宾阳县新桥镇大林村委会科甲村;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罪犯肖德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5年10月25日16时,宾阳县公安局巡查民警在宾阳县新桥镇将罪犯肖德抓获,同时缴获其从网上购买的8张银行卡。经查,该8张银行卡均是以其他公民真实身份开户的银行卡。



22

谢儒福

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委会国太村一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罪犯谢儒福伙同绰号叫“阿扁”的男子于2013年11月19日利用盗取来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盛某的女儿,然后以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来上培训课需交二门功课费用为由,先后共骗取被害人盛某的人民币33200元。案发后,罪犯谢儒福有自首情节,所骗得的钱财全部被收缴退还被害人。



23

杨名聪

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荷塘镇六双旺久地村;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罪犯杨名聪于2015年2月经一梁姓男子介绍来到宾阳县县城后,伙同化名“江哥”的男子通过网络向江苏、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等地的孟某、姚某杰以每张200元的价格收购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后转手高价出售。同年4月1日,罪犯杨名聪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的银行卡34张、U盾20个、手机卡17张。



24


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蒙村村委会杨村二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同仁街(户籍所在地:宾阳县宾州镇碗窑村委会六兴村二队);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罪犯杨能承、王国良伙同他人,窜到柳州市拉堡镇,在一出租屋内,利用在网上盗取的QQ号码,冒充被害人张某利、张某敏在新加坡留学的亲属,虚构急需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罪犯杨能承、王国良是从犯。



25



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宝水村委会同义村一队;

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新廖村委会老覃村五队;

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罪犯游知为非法获利,先从网名叫“螺丝猫”的人处购买一个钓鱼网站源代码后,再通过网名叫“忆网”的人有偿提供的“shell”绿标认证,使得该木马病毒可以通过杀毒软件的查杀。罪犯游知通过覃志胜将其制作的木马病毒出售给诈骗罪犯曾某宁(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曾某宁利用该木马病毒盗取他人QQ号码实施网络诈骗行为,诈骗被害人33000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罪犯游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罪犯覃志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26

赵荣开

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会石村二队;

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4年4月12日,被害人陈某被他人通过QQ诈骗4万元人民币汇入某工行卡里。同日16时许,罪犯赵荣开持该工行卡,在广西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工行新宾支行ATM取款20000元,随后其将卡内的19400元转入另一张工行卡内。接着其又持尾数为3669的工行卡在同一ATM取款6000元。案发后其领出的赃款26000元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27


男,1985年4月3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七里村委会中华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罪犯郑申华伙同同案人郑明(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微信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商定由郑明负责实施诈骗,郑申华负责领钱。2016年1月6日,郑明假冒被害人段某英的妹妹的微信号给被害人段某英发去微信信息,称朋友急需用钱,要求被害人将3万元汇入指定的工商银行账号。当日15时许,被害人将1.2万元汇入上述银行账户中。16时许,罪犯郑申华按照郑明的指示去工商银行卡到宾阳县大桥镇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处领钱,当场被民警抓获。



28

黎高健

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住宾阳县中华镇新塘村委会东门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罪犯黎高健于2010年4月至同年8月,使用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盗窃他人使用的QQ聊天工具,并用盗窃得来的QQ号码登陆互联网,冒用被盗Q号的使用者的身份,先后对被害人庄某、李某、郑某、金某实施诈骗,得款31000元人民币。



29

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宾阳县邹圩镇新华街村委会木山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罪犯莫德龙为实施诈骗用其本人身份证分别在多个银行开设账户、办理银行卡,后由其他同伙分别盗取多名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的QQ号与被害人聊天,以借款为名,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75880元转入、汇入罪犯莫德龙的银行卡,其本人分得赃款7000元。



30



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兴家社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人民币。退出的赃款2629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石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罪犯柴彪制作了一种专门用于在互联网上盗窃他人QQ聊天工具的木马病毒程序后,于2008年12月至2010年4月将该病毒程序以贩卖的形式提供给罪犯黄燕欢使用。罪犯黄燕欢使用该木马病毒程序在互联网上实施诈骗,共诈骗得款45900元。案发后,罪犯柴彪退出出售病毒非法所得262925元。



31


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潘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住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潘村;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罪犯潘可辉、潘可立经密谋利用窃取他人的QQ聊天账号的方式互相配合共同进行诈骗。2012年3月10日,罪犯潘可辉利用木马病毒软件窃取了刘某芸的QQ账号与聊天视频 ,当日12时许,罪犯潘可立利用潘可辉盗取得来的QQ账号与聊天视频假冒刘某芸与被害人边某军视频聊天,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边某军人民币16000元,罪犯潘可立分得赃款10000元。案发后,罪犯潘可立退出赃款10000元。


布告

以上案例已制作成布告,张贴于宾阳县人民法院宣传文化长廊、北街村委人流量密集的操场、村口等地。 


 


布告内容包括各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犯罪数额和基本犯罪情节等,从源头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让群众进一步了解什么是电信网络犯罪,对该类犯罪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重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编辑 / 陈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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