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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漫画《小秋说法》|撕毁法院传票是一种什么行为?

2016-12-23 陈榕秋 广西高院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勇以各种理由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莫某强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依法执行李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李某勇的儿子李某当众辱骂威胁法官,并撕毁法院的传票,严重阻碍了法官执行职务,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该院决定处以李某司法拘留15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工作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案外人,只要存在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勇之子李某妨碍法院正常执行公务,威胁法官,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予以严厉惩处,维护法律权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作者╱陈榕秋   编辑╱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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